横幅
《违法建设处理决定书》经复议机关维持,但复议决定非终局性司法行为,法院可基于全面审查原则对前行政行为进行证据效力的审查
发表时间:2022-10-27
首页 > 诺臣专业 > 精彩案例 > 案例详情

导语:2021年4月底,我们接待了一位遭遇强拆的客户。

一、案件背景

据客户描述,他的宅基地房屋在20世纪90年代就办理了建房审批手续且取得了建房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实建占地面积仅仅超出建房许可证4平方米,并未超过宅基地证证载面积。

房屋所在区域正在进行三旧改造,在旧改补偿期间,他一直积极主动配合政府商谈补偿款,但因为双方无法就补偿款问题达成一致,于是当地城管局突然启动了强拆执法工作。

为依法维护获得征收补偿的合法权益,客户找到我们,希望通过法律途径阻止强拆行为,保住房屋,恢复平静的生活。

二、案件困境

客户在委托我们之前,已经自行就区城管局作出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向市城管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市局维持了区城管局的处理决定。败诉后,客户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市城管局的维持决定提起诉讼,《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依法生效。随后,区城管局启动了强拆行为。

接受委托后,我们就强拆行为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在代理案件中,我们遇到的法律问题是:

在前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未被撤销和确认违法的情况下,起诉要求判决确认具有一定关联性的后续强拆行为违法,先前行政行为违法是否会对后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影响?

法院是否可以对先前行政行为进行证据效力的审查?

学术上称之为“行政行为违法性的继承”

三、案件突破

在诉讼阶段,城管局在答辩状中着重强调了先前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否定行政行为违法性的继承。

【对方认为】

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一经作出,在未经有权机关和法定程序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之前,都推定为有效,应依法履行。

城管局依据《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进行强制拆除并无不当。

(区城管局的答辩状内容节选)

收到城管局的答辩状后,团队进行了案例检索和类案分析。

【我们认为】

《处理决定书》虽经复议,但复议并非终局性的司法行为,其作为前置行政行为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时,法院依然可以排除其效力,法院依然可以对《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2017)最高法行申4613号案的审理中认为,在对前置行政行为作为证据审查的时候,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前置行政行为没有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在后续的行政行为案件中就可以作为土地权属来源的合法性证据从而采信,并以此作为认定后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和基础。

当前置行政行为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时,就可以排除该证据的效力,即后续的行政行为没有依据,若不在本案中进行实体审理,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是强制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文书,虽在一定程度上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了义务,对其权利产生了影响,但从实质内容和法律效果上看,这种影响相对于行政强制拆除行为与行政强制拆除决定而言仍具有过程性和非终局性,其影响已被后续的行政行为所覆盖、吸收。

而为了发挥司法作为“最后防线”的权利保障功能,不影响法院将《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作为证据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

四、问题分析

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遇到行政行为违法性的继承问题。

《2022年最新最高院行政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中就此展开了阐述。

【最高院的法官会议意见认为】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理论具有重要价值,在行政法理论与实践中需要严格遵守和维护,一般被认为是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最大阻断。但违法性阻断意味着先前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无法得以纠正,继而通过后续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破坏行政诉讼权利救济的有效性。

因此,从公民权利救济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角度出发,应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对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有所突破。即当行政机关先后作出两个有关联的行政行为时,法院可基于全面审查原则对先前行政行为进行证据效力的审查。在这种情形下,当先前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性,并足以否定其证明效力的,则应确认后续行政行为也具有违法性。

具体到本案,坚持行政行为违法性的有条件继承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当事人的权利救济。

启动强拆后,当事人权益受到了直接侵害,但又因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而无法起诉先前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遭受先前行政行为违法侵害的事实状态会持续,确认后续强拆行政行为继承了先前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

第二,有利于行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当事人迫不得已起诉了后续的强拆行为,但实际上是受到前行政行为的影响,审查先前行政行为影响的合法性,并将先前《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违法作为后续强拆行为的违法理由,才能促进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五、胜诉结果

本案中,我们的客户有合法的用地、报建手续,亦已经缴纳相应的办证费用,实际使用、居住房屋已有二十多年,对证载面积具有信赖利益。

只是由于历史原因,当年取得的宅基地证存在瑕疵,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无证或证载不对应的房屋,三旧改造中不宜认定违建。

《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被复议机关维持,但法院认可我们关于复议并非终局性的司法行为的答辩意见,最终确认了区城管局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的判决书内容节选)

(法院判决结果节选)

 

 

 

 

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石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