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时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往往会采取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平价或低价,甚至零元转让股权的方法,以降低自己“所得”的形式来降低个人所得税。一些股东认为,现在实行认缴制度,自己并没有实缴到位,自己出资就是零元,零元转让出去当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无论什么样的原因,零元转让股权一定可以不交税吗?
【案情简介】
张先生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打算转让自己持有的30%股权。张太太建议他准备“阴阳合同”,用来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将转让价格写成零元,称这样可以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张先生想到自己也并没有实缴注册资本,这样做应该也没有问题,便决定这样做了。股权转让成功的几个月后,张先生还是收到了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张先生百思不得其解:难道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不是根据转让的差价来计算的吗?为什么零元转让也会产生税收?
【法律分析】
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标准确实是根据原股东的“所得“来计算,但股权转让价格的差额并不能代表原股东的真实收入。如果零元转让股权,无论是没有实缴到位还是原股东恶意避税,这种转让的价格明显低于了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是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11条第(一)款的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该办法第12条规定了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股权转让中,很多股东会忽略和误解关于税费相关的问题。企业家们应多了解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合理规划、核定转让股权的成本,避免股权转让成本高、价格低及被税务机关罚款的风险。
供 稿 | 张扬律师团队
排 版 | 肖宇珊
核 稿 | 苏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