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该规定虽然只有6个条文,但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不少企业家都称该解释切实提升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利,中小股东终于迎来了春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表示,总的来看,新规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亮点:一是,明确了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请求对关联交易中相关合同确认无效与撤销,为中小股东提供了追究关联人责任,保护公司和自身利益的利器。二是,明确了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与相对应的离职补偿,厘清公司与董事的法律关系,增强股东权益保护,降低代理成本。三是,明确了公司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后,完成利润分配的最长时限,使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落到实处;四是,建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解决机制,强调法院在相关案件审理中强化调解,引导股东协商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四大亮点解读
亮点一: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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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一条: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二条: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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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司法司法解释五》明确了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即使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依然可以主张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二条还赋予了股东相应救济的权利,将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关联交易合同的确认无效和撤销纠纷中,符合条件的股东可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维护公司权益,进而维护自身权益。
亮点二:厘清公司与董事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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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三条: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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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三条第二款对董事被无因解除的保护也紧随其后。基于委托合同这一关系,为防止公司无故任意解除董事职务,造成董事利益的损害,本条提出了无因解除后公司应给付董事合理补偿及数额的考虑因素,但若到了法院,具体数额还受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公司中还存在职工董事,因职工董事不由股东决议任免,因此不适用该条款内容。
亮点三:明确利润分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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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四条: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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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在此基础上具体规定了公司完成利润分配的时限要求,分配方案中有规定的,以分配方案为准;分配方案中没有规定的,以公司章程为准;分配方案和公司章程中均没有规定,或者有规定但时限超过一年的,则应当在一年内分配完毕。在第二款中,《公司法司法解释五》还有进一步的措施,如果具体分配方案中载明的分配时间超过了章程的规定,股东还可以依法起诉撤销该决议中关于分配时间的部分,按照章程规定的时间进行分配。
亮点四:股东分歧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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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二)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三)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四)公司减资;(五)公司分立;(六)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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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股东产生分歧解决的问题。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产生重大分歧导致公司出现僵局时,只要其他途径能够解决矛盾,我国公司法都鼓励尽可能采取其他方式解决。如《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都可以看出司法实践的倾向仍然是强调调解的重要性,尽量避免司法程序解散公司。
此次《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在过往基础上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的案件纠纷类型中,通过调解,可以由公司、其它股东或第三人回收、受让不愿意继续经营公司股东的股份,从而化解僵局;在转让股份不能实现的情形下,亦可通过公司减资、分立的方式使得公司继续存续。
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制定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从条款中也可看出在保护小股东方面存在不少亮点。但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压制已经由来已久,小股东能否借《公司法司法解释五》这个法律武器,在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打个漂亮的翻身仗,还得看司法实践的操作。
汤嘉丽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具有法学与新闻复合背景,熟悉传媒运作规律,擅长法律文书写作及大数据分析,曾编写过广东媒体侵权数据报告、广州股权转让数据报告等。常年服务于数十家法律顾问单位,涉及文化创意、互联网高新企业等多个领域,善于从“互联网+”的角度多维度思考法律问题,擅长运用媒体解决企业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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