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企业管理者会将股东出资额与股份占有额两个概念等同,错误地认为股东出资额有多少,对应的占股比例就是多少。实际上股东的出资与股份占有并不必然形成正比。
股东认购的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但公司的有效经营有时还需要其他条件或资源,因此,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作出约定,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的实现。这并非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例如甲乙两人各出资10万元成立一家公司,并不意味着他们的股份就必须各占50%,双方可以通过约定确认各自的持股比例。 为了防止大股东欺压小股东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司法裁判中法院认为若要针对股东持股作出特殊约定的,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A、B和C作为股东,共同成立科某投资公司。三方协议约定了出资额、股份比例以及盈利分配等事项。协议签订后,A除了自己履行了出资义务外,还代B和C缴纳了注册资本。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三股东出现了矛盾,A以B、C未实际缴纳出资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公司的股份全部归自己所有。
判词摘录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号判决书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但公司的有效经营有时还需要其他条件或资源,因此,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作出约定,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并非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三股东约定对科某投资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由A投入,而各股东分别占有科某投资公司约定份额的股权,对公司盈利分配也作出特别约定。这是各方对各自掌握的经营资源、投入成本及预期收入进行综合判断的结果,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属有效约定,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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