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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臣说法|委托参保风险多,单位责任难逃脱!
发表时间: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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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1风险提示
众所周知,为劳动者参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然而,现实中也确实存在为规避缴纳养老保险、降低缴费基数、异地用工、节省人事管理成本等原因而委托其他单位代缴社保的情形,一旦出现问题,用人单位还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以案说法
 
风险一:委托参保=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号: (2016)渝05民终1060号 案情概要:邓某于2011年9月1日到宇航学校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宇航学校未为邓某参加社会保险。2014年10月31日,邓某以宇航学校未依法购买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11月3日,邓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学校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案经仲裁、一审、二审,邓某的主张均得到支持。
风险二:社保基金如拒付,用人单位担全责。
案号:(2017)渝05民终441号 案情概要:2011年3月1日,况某入职某餐饮公司,社保由餐饮公司委托某人力资源公司代缴。2016年5月26日,况某以餐饮公司未依法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餐饮公司遂向其发出《领取失业保险金通知》。但是,失业保险中心认为餐饮公司未为况某参保,因此况某不能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况某遂提起仲裁,要求餐饮公司支付失业保险赔偿金12600元。此案一审、二审皆支持了况某的请求。 法院观点:况某符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其之所以不能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系因餐饮公司未依法办理失业保险所致,因此,餐饮公司应对况某造成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三:社保核定待遇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案号:(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812、5813号 案情概要:2014年3月21日,张某入职科威公司,每月工资为4200元,社会保险由科威公司委托方某公司购买。2014年4月1日,张某因工受伤,被鉴定为7级伤残。后方某公司向社保部门申领张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908.8元,并全款转交给科威公司,但是科威公司未支付给张某。张某遂提起仲裁,要求科威公司按工伤标准支付25200元(4200元/月×6个月)。终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应对方案】
怎样参保才是合法的?
01
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办,但是社保账户仍是公司的账户);
02
通过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劳动者,但要注意岗位需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要求;
03
在员工的用工地设立关联公司,以关联公司的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04
如果一定要代缴,尽量选择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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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刘伟一 编辑 | 罗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