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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扬律师团队成功代理航空公司起诉台籍乘务员违约赔偿案获胜诉
发表时间: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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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因为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问题而对簿公堂屡见不鲜,但航空公司与乘务员之间是否也可以约定服务期以及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条款的问题,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且少有司法判例和指引可供参考。

近日,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扬律师和李梓琪律师代理航空公司起诉五位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台湾籍乘务员案件获得胜诉,案件裁定违反服务期的乘务员需要向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培训补助,以及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等。

案情简介:台籍乘务员违反服务期约定辞职但未支付违约金。

2019 年,航空公司为了更好地提供飞台湾航线的客舱服务,招聘了五十多位台籍人员,并安排她们参加了历时三个月的空乘岗位专业技术培训,同时公司为她们支付了培训费用、培训往返机票费用、住宿费用、餐食费用以及培训补助。该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舱英语、航空医学、危险品、机型知识等。如希望任职乘务员的,必须通过乘务员培训并考核合格,才能最终上岗任职乘务员。

根据惯例,参加乘务员培训的培训费用需由培训人员自行支付。航空公司考虑到此次的参加培训的人员均为台籍人士,航空公司便为其支付了全部费用。2019年年底,本案五位台籍乘务员均通过了此次培训,并与航空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台籍乘务员在三年内提出辞职的,应向航空公司赔偿招录和培训的以下费用,包括:体检费用、培训费用、机票费用、食宿费用、培训补助、办理签证费用等,具体金额以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

2020年伊始,新冠疫情爆发,包括本案在内的全体台籍乘务员全部回到台湾待岗,航空公司按月支付其基本工资。待2021年疫情稍缓,航空公司通知台籍乘务员返岗上班,本案五名乘务员则拒绝返岗,并以视频录像的方式向航空公司填写辞职申请书提出辞职。航空公司认为五位乘务员违反合同约定在服务期内辞职要求赔偿遭拒绝,于是委托我方代理此案,向其追讨违约金。

争议焦点:乘务员培训是否属于专业技术培训?以及航空公司的索赔金额依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乘务员培训是否属于专业技术培训,以及航空公司需要有明确的计算依据证明自己的索赔主张。

根据航空公司提供的培训服务手册可知,空乘岗位培训所涉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客舱英语、航空医学、危险品、机型知识等与航空服务行业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乘务员等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航空服务行业作为专业性的运输行业,乘务员岗位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及特殊性,因此经办律师认为,空乘岗位培训应属于提升劳动者个人技能的专业技术培训。

经办律师为了证明以上主张提交了《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客舱乘务员的资格和训练>》等证据证明了空乘岗位培训内容实质上不是一般的岗前培训,而是专业技术培训,并结合航空业对于空乘岗位的具体认定资格规则以及训练内容进行了说明。

同时为了证明航空公司针对此次乘务员培训所支出的费用,经办律师与航空公司充分沟通,整理出了各项目的费用清单并做了核算和费用说明,让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时能够快速地清晰掌握航空公司各项费用的支出,以便能支持我方的主张。

劳动仲裁观点:乘务员培训属于专业技术培训,违反服务期约定应赔偿违约金。

通过经办律师的庭审意见加上充分的证据,劳动仲裁采纳了我方的主张,认为空乘岗位培训的目的是提升参加培训人员的个人技能,使其能够完全适应岗位需要,属于专业技术培训。五位台籍乘务员与航空公司约定了培训服务期为三年,而五位台籍乘务员在未满服务期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航空公司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为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产生纠纷因为违约事实以及赔偿金额的认定较为困难,此类纠纷案件作为用人单位一方胜诉较难,处理此类案件要求代理律师具备优秀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经验。本案通过经办律师对案情的分析及证据的搜集,最终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维护了航空公司的合法利益,也体现了张扬律师团队在劳动与雇佣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性。

本案件由张扬律师、李梓琪律师作为代理人,为航空公司提供全程的劳动仲裁代理法律服务。

 

 

 

 

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