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赠与 | 买卖 | |||
| 契税 | 3% | 买方首套住房 | ≤90平方米 | 1% | 
| >90平方米 | 1.5% | |||
| 买方二套住房 | ≤90平方米 | 1% | ||
| >90平方米 | 2% | |||
| 买方三套或以上住房 | 3% | |||
| 个人所得税 | 免 | 卖方自用5年以上且唯一住房 | 免 | |
| 卖方非自用5年或非唯一住房 | 前后两次交 易差价的20%或总价款的1% | |||
| 增值税 | 免 | 卖方取得房产少于两年 | 5% | |
| 卖方取得房产多于两年 | 免 | |||
| 注意: 1、赠与的契税是按核定的市场价格的3%计征[ii]。 2、买卖的契税、增值税都是按实际交易价格为计税价格,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以核定的市场价格为计税价格[iii]; 3、2016年“营改增”后,营业税的政策平移到增值税4。 4、上述的二年、五年均以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起算,这两个日前不一致的,适用孰先原则; | ||||
温馨提示:父母和子女签订买卖合同时,在交易价格一栏中务必按照原购买价格填写金额。还有,办理完税过程中要带上亲属关系证明,否则...你要多跑几趟。
[i]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第50号公告中已经明确在办理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赠与公证书。 [ii] 《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iii]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第一条 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4 2016年3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2款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第三条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撰稿人:刘雅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