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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阶段,股东未实缴注册资本应履行出资义务
发表时间: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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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成立企业的条件放宽,不少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无限延长,成为不少股东恶意延缓支出的合法理由。强制清算阶段,即使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未到期,应加速到期并要求股东承担出资义务。

一、清算组向债务人股东追缴注册资本的情形

(一)未实缴的注册资本,包括未到期的注册资本仍应加速到期缴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清算过程中,股东可能会以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未到期为由抗辩,清算组可援引以上法条向股东追缴未缴纳部分的注册资本。否则,一旦公司清算阶段结束后,公司依法进行注销,视为公司清算完毕,清算组再无理由向股东追缴。

(二)清算组有义务追缴股东抽逃出资部分

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应当对债务人《验资报告》及相关年度报告进行核查,还应对债务人银行流水进行查验,确定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当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况时,对于抽逃的部分或者出资不实的部分应认定该部分为未缴纳的出资,均应被认定为清算财产,由未足额缴纳的股东进行补缴。

二、追缴注册资本是清算组的义务

(一)清算组应当以发函作为前置程序

清算组在清算过程发现股东未实缴注册资本或抽逃出资情况的,应当先行根据公司材料,并通过查阅工商档案、向股东询问及掌握的证据向股东发函,要求其限期内补足注册资本。

1.查询工商内档

清算组应当前往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查询公司设立以来的全套工商内档资料,包括年检报告、变更信息及对外投资等工商登记资料。

2.向公司董事、股东及相关人员作询问笔录以书面核实出资情况

清算组应当与公司的董事、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人员进行询问,以核实各股东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方式。清算组查实股东提供的出资证明书、公司的股东名册,通过对人员的访谈情况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已足额出资至公司账户,或是否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双方应形成书面笔录并由被访谈人员签字或盖章,清算组留档保存。

3.财务审计

清算组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能够支付审计评估费用的或债务人的财产虽不足以支付该项费用但债权人、股东等自愿垫付该项费用的,且清算组认为有必要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清算组应当将审计机构在审计报告中披露的股东出资情况作为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的财务依据。

(二)追缴注册资本金额是否以公司对外债务额度为限

1.在明确股东未缴纳出资额度后,得出对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情况调查终结的结论,将公司对股东享有的未缴纳注册资本本息作为清算财产向债权人进行清偿。

2.如果清算过程无债权人申报债权,则上述债权(股东未缴纳出资部分)作为剩余财产应向股东进行分配,该情形下,可能因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而归于消灭,无需实际分配即可终结清算程序。

3.因公司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剩余部分需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东,股东会提出仅补交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部分金额。此程序将存在瑕疵,清算组无法得知是否存在未知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三)清算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救济手段

上文提到,清算组向股东发函要求补缴注册资本,可能会遇到股东不配合出资,或只能补缴部分出资的情形。此时,债务人的其余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补缴出资,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清算组有权以清算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缴出资,诉讼费用由清算财产支出。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公司的债权情况、公司的资产情况、预计的破产费用、诉讼费用、追缴的难易程度或股东的出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追缴的金额,对于未追缴的出资部分保留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按对股东可能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进行诉讼保全。

潘家雯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麦佳耀律师团队

 

 

 

 

供   稿 | 潘家雯

编   辑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胡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