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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角散」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对企业生产销售产品的启示
发表时间: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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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知名咽喉药品牌“龍角散”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落下帷幕。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杭州禾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玺公司”)、福建省晋江市真口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口味公司”)、道忠便利店生产、销售“龍の散”润喉糖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前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龍角散”商标权利人株式会社龙角散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龍の散”润喉糖与株式会社龙角散的“”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龍の散”标识亦与该两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禾玺公司与真口味公司共同生产、销售该润喉糖,构成商标侵权。道忠便利店销售该侵权商品、在标签和购物小票上使用“龙角散”商标,亦构成商标侵权。

 

另外,株式会社龙角散的龙角散草本润喉糖系列商品的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被诉侵权“龍の散”润喉糖的装潢与其在整体结构布局、颜色选择和搭配、文字大小、字体和内容等方面均相同或相似,以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判断,两者的装潢构成近似,容易使消费者对两者产生混淆,或者认为两者具有关联性。禾玺公司和真口味公司生产、销售“龍の散”润喉糖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近似的装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道忠便利店作为销售商仅实施了销售行为,并未直接使用涉案商品的装潢,亦无证据证明其在销售过程中帮助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道忠便利店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禾玺公司和真口味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道忠便利店与两公司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应独立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考虑到权利人株式会社龙角散的“龍角散”商标知名度较高,加上禾玺公司、真口味公司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结合该两公司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及后果,以及权利人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公证费、检索费、翻译费等)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20万元,由两公司共同承担,不划分具体各方应承担责任比例。而道忠便利店则因构成商标侵权,需赔偿权利人株式会社龙角散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500元。



律师建议


从“龍角散”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不难看出,现行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以及是否需要就前述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除了客观因素外,也注重主观因素的考量,即是否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企业如在与他人合作生产或销售的过程中,因他人原因导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生产或销售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应如何保护自身权益,成为许多企业急需解决的难题。张扬律师团队结合自身为企业服务的经验,提出以下建议,供企业参考。

 

1. 企业与他人合作生产、销售产品的,应在《合作协议》内明确因合作一方未完全披露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专利权等)导致侵害第三方权益的情形下,合作各方内部的责任承担比例。

 

虽然《民法典》规定共同侵权的侵权人应当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认定共同侵权的必要前提是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以“龍角散”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道忠便利店最终之所以不用就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责任,是因为并非由其生产案涉食品,或决定案涉食品包装的使用,其作为销售者,在不知道案涉食品包装涉嫌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销售了案涉食品,最终并未被认定为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理,如果企业与他人合作生产、销售产品,但是因为合作方未完全披露产品信息导致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行的侵权行为,在此情形下,为保证企业自身权益,建议应在合作协议明确因此产生的侵权责任合作各方的责任承担比例。即使最终对外承担的责任需由双方共同承担,但因为约定了内部的责任承担比例,如一方对外承担了全部责任或者超出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承担了相应责任,也可以以此向另一方进行追责。

 

2. 如企业为销售者的,应要求产品生产者提供注册商标使用权、外观专利权等权属证明,并通过合法渠道获得销售产品,以避免承担商标侵权的性质责任。

 

商标侵权责任除了民事责任外,还涉及行政责任。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政责任为停止销售,不需要额外承担罚款。

 

而根据前述规定,销售者免除侵权行政责任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是销售商能够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三是销售商能说明商品提供者。因此,如企业为销售者的,建议在进货前应审查供货方提供的产品的相关权属证明,且予以妥善保存,并通过合法渠道获得销售产品。

 

3. 企业在商标注册时应就多类别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形成商标体系,以此避免他人恶意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本案中,“龍角散”商标权利人株式会社龙角散在同类商品上以各种不同形式注册了“龍角散”及其变式商标,包括但不限于“龙角散”等,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有心之人的恶意注册。

 

因此,如果企业想要一个独一无二的商标,那么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可以申请多个类别的商品同时注册该商标,并且该商标的变式包括中文、英文、图形等皆可同时注册,以防相同商标被他人恶意注册于本企业未注册的类别的商品上。




李梓琪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李梓琪律师专注民商事诉讼及法律顾问服务,为广东地区多家科研院所、互联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及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法律服务工作,并先后帮助了多家技术型企业成功完成技术成果转化、投融资与项目合作、技术秘密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等工作,深受客户好评。


李梓琪律师参与编写了《港澳人士大湾区生活与创业法律指引》、《企业商标与品牌法律保护与合规指引》;专著《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指南》已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在2022年9月出版。




张扬律师团队知识产权与高新技术法律服务


张扬律师团队在版权、商标、专利、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很好地指导、帮助客户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同时,张扬律师团队服务众多高新科技企业及科研单位,通过技术成果转化、技术入股与合作等工作帮助客户占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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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在商事法律服务领域深耕细作。团队律师洞悉经济态势,以法律思维和商业智慧在商事领域为众多知名企业提供法律顾问和争议解决服务,受到了企业界的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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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