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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中破产企业、职工个人应缴部分债权性质的认定
发表时间: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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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具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在企业濒临破产之际,管理人需对企业缴纳社保费等情况进行调查。管理人在收到税务机关的债权申报后,应当审查其主体适格性,是否对破产企业税务具有管辖权,并对社会保险费中的类型、性质进行确认,并出相应的审查意见。笔者认为在处理社会保险费债权中,应当理清如下问题:


一、破产企业未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部分应交的社会保险费(下称“社保费”)


(一)企业存在代扣代缴社保费义务


欠缴社保费主要存在四种类型:1.欠缴的社保费;2.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社保费给付;3.未缴社保费的赔偿;4.欠缴社保费的罚款/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及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综上,破产企业存在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保费部分的义务。在实务中,管理人收到的税务机关申报债权包含企业及职工个人部分的欠缴社保费金额,管理人在作出性质认定时需要与职工核实工资发放情况并加以区分,综合处理该部分债权。


(二)企业及职工个人应缴社保费债权性质应区别认定


笔者认为,管理人在审查社保费债权性质前应与职工本人、公司股东或高管了解破产企业的职工工资发放情况。


  1. 若工资已全部发放,企业并未代扣代缴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则与税务机关核实,对其申报的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不予确认;

  2. 若工资未发放,因该部分社会保险费本来就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企业仅属于代扣代缴,其债权内容本质属于职工债权。面对第二种情况,管理人可以与税务机关核实清楚,将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债权中鉴别分离计入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破产管理人公示后直接向税务部门清偿;或将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组成部分计入职工债权,直接向职工清偿,再由职工个人向税务部门补缴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二、欠缴社保费的滞纳金性质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规定,破产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有权自欠缴之日起征收滞纳金,依法有据。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解决破产程序中涉税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一、关于税务机关申报债权的问题……4.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报债权,应当向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书》及相关的债权依据,如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系统截图及简要说明,如无系统截图,则提供计算依据及计算过程。如有《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的,一并提供”税务机关主张破产企业欠缴社保费滞纳金具有法律依据。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因此可以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这种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认定为破产债权,但要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三、欠缴社保费的清偿顺序


(一)社保费本金债权清偿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即破产清算企业所欠缴的社保费需加以区分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与除了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保费用属于不同顺位清偿的债权。对企业应缴社社保费部分属于“(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应当在优先清偿Ⅰ破产费用、Ⅱ共益债务、Ⅲ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如有)后优先清偿。


(二)社保费滞纳金债权清偿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28条规定,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申报社保费的滞纳金计算至破产清算受理之日,在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惩罚性赔偿金属于劣后债权。


综上,管理人在审查社保费债权时,应当区分破产企业和个人应缴部分债权金额和性质,避免将职工债权和普通债权混为一谈,影响其他债权认定。


潘家雯 律师 | 麦佳耀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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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麦佳耀律师团队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胡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