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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高院公报案例裁判要旨汇编——民事类、合同类纠纷
发表时间: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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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类纠纷


案例一 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案例要旨】

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的,对被继承人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但事实上扶养较多的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条件,遗产的妥善保管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2期


合同类纠纷


案例一 江西腾荣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借款人与借贷银行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借款人受让贷款银行的债权并支付一定金额的债权转让费用,但不获取任何利益的,应认定该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系变相收取借款利息为目的。双方签订该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的行为系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该行为所隐藏的收取利息的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案例文号】

(2020)最高法民申7094号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01期24页


案例二 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泓昌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中基坑工程承包人投入的建筑材料和劳动力已物化到建筑物中,与建筑物不可分割,基坑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于同一建筑工程,可能存在多个承包人,如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属于建筑工程,且共同完成的建筑工程宜于折价、拍卖的,则应依法保障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根据建筑行业管理规范和办法,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支护结构施工、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土石方开挖等内容,故基坑支护、降水、土石方挖运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要求在未受偿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

(2021)最高法民再188号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03期39页


案例三 张正国诉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居间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居间方据此主张居间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05期44页


案例四 北京派尔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烸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在双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乙方因对方违约未实质履行己方对待给付义务,但请求对方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不宜仅基于请求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而径行驳回诉讼请求。为实现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可依据案件事实判决双方互为对待给付义务。


【案例文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887号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06期06页


案例五 李衡诉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家用电器的生产日期属于消费者知情权范围。经营者销售家用电器“库存机”,未主动告知电器的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主张免费更换相同型号新电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07期40页


案例六  BETA股份公司(BETA S.A.)诉天津鲁治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八条“客观标准”解释合同条款时,应结合当事人实际使用文字的含义、与上下文的关系、商业合理性等因素,并适当考虑相关事实情况,予以综合考量,以确定“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

买方延迟付款,除卖方依照公约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为买方确定宽限付款日期,而买方在该宽限付款日期结束以前依然没有履行支付义务或声明其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外,买方实际付款晚于约定日期在通常情况下,并不构成该公约下的根本违反合同。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0期32页


案例七 金昌久策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金系两种不同且可并用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生效后,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在债务清偿前持续存在,债务人应继续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债权人请求将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

(2022)最高法民再77号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08期31页


案例八 上海惠骏物流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判断保险合同当事人最终合意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结合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等保险合同的组成内容综合判断。依法订入合同并已产生效力的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仅以缔约过程中未形成最终合意的单方意思表示主张其保险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08期42页


案例九 伟富国际有限公司与黄某荣、上海海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认定连带责任必须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基础,不能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任意判定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文号】

(2022)最高法民再91号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09期17页


案例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重复保险下,已赔付保险人享有分摊请求权的,可以就实际支付保险赔偿金额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在其他保险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已赔付保险人行使分摊请求权,相应地享有被保险人的权利。其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抗辩,可以向已赔付保险人主张。

财产保险合同约定合同以外第三人为被保险人,保险人未证明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第三人请求保险人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09期39页


案例十一 芜湖华融兴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黄山市黄山区名人国际艺术家庄园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合伙企业是否就经营中发生争议提起诉讼,属于合伙企业较为重大的经营事项,不能简单归于经营活动中的日常事务。如合伙协议对该事项未约定明确的表决方式,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就该事项产生争议时,其决议适用资本多数决进行表决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亦不能体现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案例文号】

(2022)最高法民终145号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1期18页



黄宇莹律师团队介绍




黄宇莹 律师

一级合伙人




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专家律师

广东省律师协会城市更新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主营业务:

公司法律顾问工作、国土、住建及城市更新等政府部门顾问工作、企业投融资、房屋、继承、拆迁、合同、劳动争议及三旧业务领域诉讼及非诉工作。



陈冰华 律师

合伙人


广东省律师协会贸易救济与产业损害法律专业委员会  秘书长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委员

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专家律师


主营业务:

公司、大型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及合规工作、公司股权、保险、证券等经济、金融领域诉讼工作。



陈俊沙 律师


曾任职于佛山市顺德区某街道办事处。自从事法律行业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行政类诉讼、劳动仲裁案件经验。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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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陈俊沙

编   辑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