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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高院公报案例裁判要旨汇编——公司类、劳动用工类纠纷
发表时间: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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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纠纷


案例一 甘肃乾金达矿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万城商务东升庙有限责任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裁判摘要】

股东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必要条件是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包括待分配利润数额、分配政策、分配范围以及分配时间等集体分配事项内容。判断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具体,关键再育综合现有信息能否确定主张分配的权利人根据方案能够得到的具体利润数额。如公司股东会决议确定了待分配利润总额、分配时间,结合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分配政策之约定,能够确定股东根据方案应当得到的具体利润数额的,该股东会决议载明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认为是具体的。


载明集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一经作出,抽象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即转化为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从股东的成员权转化为独立股东权利的普通债权。股东转化股权时,抽象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随之转让,而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除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外并不随股权转让而转让。当分配利润时间届至而公司未分配时,权利人可以直接请求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给付利润。


【案例文号】

(2020)最高法民再23号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01期27页


案例二 陈龙与陕西博鑫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的规定,股东因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受限的股东权利,并不包括其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严重困难”包括对外的生产经营困难及对内的管理困难。


【案例文号】

(2021)最高法民申6453号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01期36页


案例三 刘美芳诉常州凯瑞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但如公司股东均为虚假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部分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特定股东的股东资格,由于该部分股东本身亦非诚信守约股东,其行使除名表决权丧失合法性基础,该除名恶意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02期44页


案例四 吴良好与如皋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行为不属于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所称负面清单管理范围的,当事人以相关法律行为发生在外商投资法实施之前,主张变更登记应征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同意的,人民法院依照外商投资法规定的“给予国民待遇”和“内外资一致”的原则,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

(2021)最高法民申1074号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07期27页


案例五 程某平诉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外籍隐名股东诉请确认股权并显名变更登记的,隐名股东除证明自己已实际投资,且具有被认可的股东身份外,如该公司所从事领域不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范围的,人民法院可确认其变更为显名股东;如该公司所从事领域属于负面清单内的限制类领域,还应征得外商投资主管机关的同意。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1期27页


劳动用工类纠纷


案例一 彭宇翔诉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在完成一定绩效后可以获得奖金,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相关审批义务,劳动者主张获奖条件成就,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奖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01期40页


案例二 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诉王某正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亦当合理且善意。劳动者因直系亲属病危提交请假手续,在用人单位审批期间,该直系亲属病故,劳动者径行返家处理后事,用人单位因此以旷工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亦不符合社会伦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04期


案例三 陈某桂诉南京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用人单位在行政机关备案的职工录用花名册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部分必备内容,且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不存在恶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第二倍工资的,属于违反诚信原则谋取额外利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1期34页



黄宇莹律师团队介绍




黄宇莹 律师

一级合伙人




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专家律师

广东省律师协会城市更新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主营业务:

公司法律顾问工作、国土、住建及城市更新等政府部门顾问工作、企业投融资、房屋、继承、拆迁、合同、劳动争议及三旧业务领域诉讼及非诉工作。



陈冰华 律师

合伙人


广东省律师协会贸易救济与产业损害法律专业委员会  秘书长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委员

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专家律师


主营业务:

公司、大型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及合规工作、公司股权、保险、证券等经济、金融领域诉讼工作。



陈俊沙 律师


曾任职于佛山市顺德区某街道办事处。自从事法律行业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行政类诉讼、劳动仲裁案件经验。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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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陈俊沙

编   辑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