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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高院公报案例裁判要旨汇编——侵权类纠纷
发表时间: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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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类纠纷


案例一 丁某某诉季某某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

因教育培训机构教学需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无法实际履行监护职责,在此期间,教育培训机构应对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监督、管理和保护职责。教育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未履行上述职责,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培训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对他人实施帮助行为致人损害,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客观上不具备预见帮助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认知能力的,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2期


案例二 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与武威市搏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作物育种过程中形成的育种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等,不同于自然界发现的植物材料,是育种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具有技术信息和载体实务兼而有之的特点,且二者不可分离。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


育种材料生长依赖土壤、水分、空气和阳光,需要田间管理,权利人对于该作物材料采取的保密措施难以做到万无一失,其保密措施是否合理,需要考虑育种材料自身的特点,应以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防治被泄露的防范程度为宜。制定保密制度、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对外扩散、对繁殖材料以代号称之等,在具体情况下均可构成合理的保密措施。


【案例文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03期25页


案例三 湖南亚华种业研究院诉张杨侵害植物新品种纠纷案


【案例要旨】

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重复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在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存在亲缘关系的基础上,是否以授权品种作为母本生产被诉侵权种子的事实,应由侵权方承担举证责任。被诉侵权行为中的“重复使用”应理解为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的行为。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0期25页


案例四 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法瑞纳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被诉侵权人据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现有技术系其本人或者其授意的第三人违反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义务而公开的技术方案的,人民法院对其基于该技术方案的现有技术抗辩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568号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05期33页


案例五 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诉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以杂技动作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动作衔接和编排上存在个性化安排、取舍和设计,具有一定艺术表现力和独创性的,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杂技艺术作品。公有领域中常规杂技动作的简单组合及重复因独创性不足,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以杂技动作设计为主要内容,融入一定舞蹈动作设计的作品,可一体按杂技艺术作品予以保护。对于杂技节目中的配乐、服装、舞美设计,应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判断能否构成音乐或美术等其他类型作品,再认定是否予以独立保护。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09期32页


案例六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市容管理局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旨】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撤诉的司法审查要件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在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重申污染者承担环境修复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是否准许撤诉的审查标准应当更严格。实质审查方面,“所有诉讼请求已实现”的标准应当包括生态环境已经完全修复及不存在将来可能继续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风险;程序审查方面,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应当履行相应审查批准程序,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撤诉,并经人民法院实质审查符合撤诉标准的,应准予撤诉。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06期37页


案例七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诉张少山等32人非法采矿、马朝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要旨】

在非法采砂犯罪中,采砂者与购砂者事前通谋,通过采运一体的方式非法采砂,形成产销利益链条,应当认定购砂者与采砂者构成非法采砂的共同犯罪。


在认定非法采砂犯罪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时应当根据采砂量、鱼类资源直接损失量、底栖生物损害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量等量化指标,综合予以认定。


对具有非法采砂犯罪前科、非法采砂犯罪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非法采砂犯罪的被告人,应当认定其具有破坏生态环境的故意,公诉机关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06期42页


案例八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诉胡某国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案例要旨】

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法移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主观故意,可结合野生植物是否具有可普遍识别的外观特征、被告人是否具有林木行业工作经验、自然保护区是否设置特殊的林木保护设施等因素予以确定。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04期


案例九 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诉石某龙污染环境案


【案例要旨】

污染环境犯罪中,符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案件范围和条件并完成有效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和个人,以企业合规整改合格为由请求从宽处罚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有效的,可以将合规整改合格作为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09期28页



黄宇莹律师团队介绍




黄宇莹 律师

一级合伙人




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专家律师

广东省律师协会城市更新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主营业务:

公司法律顾问工作、国土、住建及城市更新等政府部门顾问工作、企业投融资、房屋、继承、拆迁、合同、劳动争议及三旧业务领域诉讼及非诉工作。



陈冰华 律师

合伙人


广东省律师协会贸易救济与产业损害法律专业委员会  秘书长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委员

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专家律师


主营业务:

公司、大型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及合规工作、公司股权、保险、证券等经济、金融领域诉讼工作。



陈俊沙 律师


曾任职于佛山市顺德区某街道办事处。自从事法律行业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行政类诉讼、劳动仲裁案件经验。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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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陈俊沙

编   辑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