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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纠纷中商场出租者的责任限度辨析
发表时间: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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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2025年2月发布的《2024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预付式消费经营模式已经成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要风险问题之一,涉及包括零售、教育、美容、健身等在内的多种行业。预付式消费纠纷中,经营者往往以免费体验、高额折扣等各种优惠引导甚至诱导消费者进行充值,而消费者充值之后,经营者或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或以优惠期届满、服务方式更新等各种理由不予兑现曾作出的承诺,甚至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突然关门停业、携款潜逃。同时,经营者往往会采取规避签订书面合同、设置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等手段,逃避其应承担的责任。此外,预付式消费一旦暴雷,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不仅会给众多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失,还可能对平稳的社会秩序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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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场地出租者的责任


资金安全是预付式消费中最为突出、最为显著的风险,也是常见的预付式消费暴雷的主要原因之一,实践中,经营者随意挪用预付费、拒不退款,甚至在明知经营不善的情况下欺瞒消费者骗取预付款,或恶意卷款跑路,或通过雇佣职业闭店人等方式逃避责任等情况屡见不鲜。


且,经营者往往选择商场作为其经营场所,以此增强消费者的信赖程度。当经营者突然关门停业、携款潜逃时,明晰商场场地出租者是否应对此承担责任以及责任的具体限度,对于预付式消费纠纷的预防以及责任承担的分配均具有重要作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2024年6月6日,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六条【商场场地出租者作为责任主体】规定:“消费者在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处接受商品或者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租赁期满或者经营者终止经营后,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关于柜台出租者责任的规定。  


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场地出租者不能提供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承担偿还剩余预付款本息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场地出租者明知或者应知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在租赁其场地经营期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费者请求其与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场地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征求意见稿》将商场场地出租者视作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在租赁期满或者经营者终止经营后,应就消费者因在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处接受商品或者服务而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商场场地出租者赔偿后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在预付式消费的情境下,商场场地出租者的责任构成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1)如果经营者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的,场地出租者在不能提供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偿还剩余预付款本息等民事责任。


(2)如果场地出租者明知或者应知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在租赁其场地经营期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与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但上述条款中,经营者很有可能在终止经营后弃用此前预留给商场场地出租者的联系方式,或故意回避联系,甚至干脆人间蒸发,因此要求商场场地出租者在预付式消费经营者暴雷后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存在一定的现实障碍。


此外,要求商场场地出租者,一般情况下是商场物业业主或者运营方,对租赁期场地的经营者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关注,并在明知或者应知经营者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采取必要措施,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商场场地出租者与经营者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毕竟租赁合同的核心义务是场地交付和租金缴纳。同时,并非所有的预付式消费纠纷都是在较短的期限因经营者恶意而产生的,部分经营者可能持续经营长达十几年的时间,但最终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严重亏损而终止经营。因此,对于必要措施的具体范围应给予最小限度的解释,否则可能给商场场地出租者造成不必要的负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5年3月14日,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旨在解决近年来呈高发态势的预付式消费纠纷中经营者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增长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新闻发布会中就《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主要内容的阐释,《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适用于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家政、养生、托育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但消费者付款后一次性接收商品或接受服务以及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不适用《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


《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商场场地出租者未要求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致使不具有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其场地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场地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与《征求意见稿》的对比


相比于《征求意见稿》,《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六条对商场场地出租者的责任进行了限缩,将商场场地出租者的责任构成限制在:商场场地出租者未要求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致使不具有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其场地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就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而按照一般的商业习惯,在商业地产租赁时要求经营者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是基本性要求,《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并未对商场场地出租者科以过高的审查及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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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场地出租者的责任构成要件


如前所述,商场场地出租者有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的义务,但《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并未进一步明确经营资质证明及营业执照的具体类型、相关标准以及商场场地出租者的审查限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就《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和起草过程、基本原则和思路、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阐释,明确了《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六条所规定的商场场地出租者对租赁场地经营者资质审查义务仅限于形式审查,商场场地出租者也仅就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以此解决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款“跑路”后应找谁担责的问题。且明确适用上述规定时,应当严格依法,避免不当加重商场场地出租者责任。


由此可知,对于商场场地出租者对于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的审查义务仅为形式审查义务,且商场场地出租者承担责任的形式为过错责任,换言之,商场场地出租者因未履行必要的形式审查义务,对于消费者损失的产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设置商场场地出租者对于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形式审查义务的主要目的是:1、明确预付式消费纠纷中的责任主体,并且固定相关证据,为消费者维权提供相关主体材料,解决预付式消费纠纷中经营者刻意避免签订书面合同以此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逃避承担责任,导致消费者追责无门的问题;2、设置预付式消费经营准入门槛,尽量避免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利用商场的场地及信誉为其资金及经营能力背书,使得消费者错误地相信其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从而向其支付预付款并因此造成消费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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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场地出租者形式审查义务浅析


1.营业执照的类型


首先,《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二条并未限制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者不得为个体工商户,其次,《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配套的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二中的经营者即为个人,因此个体工商户亦是预付式消费的适格经营者。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但是考虑到实践中个体工商户没有注册资本金限制,且部分个体工商户的偿债能力远逊于公司,同时一旦出现经营者携款潜逃事件,在追究其责任方面的难度有时候也大于公司,建议对于部分资金要求较高或者资质要求较高或往往涉及预付款金额较大的行业,如培训行业、健身行业、美容行业等,要求经营者必须以法人形式承租,以尽量减少商场场地出租者的风险。


另外,《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并未对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


2.经营资质证明的类型


实践中,《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所适用的诸如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家政、养生、托育等生活消费行业,相关行政许可是经营资质证明的主要构成部分。


行政许可的类型,根据行业特质不同、地域不同,具体要求也不尽相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广东省为例,(1)零售行业:如开办大型商超,则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等,如开办大型综合性超市,则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接驳核准意见书等;(2)餐饮行业:则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如另行装修的可能还需要二次消防验收等;(3)健身行业:则需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如果包含游泳池、攀岩墙项目的,可能还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4)美容行业:则需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5)住宿行业:则需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如开办民宿的,还需乡村民宿经营备案登记证;(6)托育行业:则需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等。具体材料可能根据行政区划存在一定差异,实际应以商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部门的规定为准。


3.商场场地出租者责任的履行限度


作为商场场地出租者,需要在签订租赁合同前要求经营者提供相关经营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并且对前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而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对申请行政许可材料的审查方式,一般应包括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如为了进一步减小风险,商场场地出租者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地的政务服务平台等公开平台对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主要的行政许可证明文件进行核实,并建档保留相关证据。


4.《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是否溯及既往


《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本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一般原则,法不溯及既往,《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应适用于实施之后的行为,但是如果预付式消费纠纷持续至2025年5月1日后(如预付卡未到期、经营者承诺继续履行等),可能会部分适用《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但是这不代表商场场地出租者必然承担过错责任。


5.风险防范措施


为避免商场场地出租者的责任风险,建议商场场地出租者整理目前掌握的已经退场及即将退场的预付式消费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审查有无对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进行留存,并做好相关证据固定工作。同时,建议商场场地出租者建立对于现有以及未来经营者的定期检查机制,以便避免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建立租赁关系或及时清退丧失经营资质的经营者。


在租赁合同条款设置上,建议商场场地出租者在租赁合同中补充经营者对相关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的保证以及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失效或缺失时经营者的违约责任,并明确经营者应履行依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预付款转入监管账户的义务,且设置监管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与预付式消费业务相关的支出(如商品采购、服务提供等),不得擅自挪用借用等限制条件,以及经营者违反上述条款后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数额、赔偿损失的方式等。通过资金监管体制构建以及违约责任条款明确,尽可能地威慑并防止经营者擅自挪用预付款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减小商场场地出租者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

耿一鑫 律师

曾祥敏律师团队律师,一位横跨理工与法律领域的复合型人才,在吉林大学主修材料科学与工程期间积累了丰富的理工科知识和实验技能,而后,在广州大学攻读了法律硕士学位,系统学习和实践使他具备了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强大的法律实务能力。她主要负责处理团队涉及房地产、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方面案件,同时致力于为各大企业提供日常法律咨询和合同审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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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耿一鑫

编   辑 | 黄晓瑜

审   定 | 曾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