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公布《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6号,以下简称“新规”),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1995年《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实施30年来,商业秘密行政监管领域的首次全面升级。
我们在服务粤北企业的过程中发现,许多企业在核心秘密被泄露后,要么陷入“民事诉讼耗时长、举证难”的困境,要么因不了解行政维权规则错失最佳止损时机。新规的出台,恰恰为企业提供了一条更高效、更低成本的维权路径——本文将结合新规条款,为您拆解行政维权的核心变化。
相较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高门槛,新规下的行政维权呈现出三大核心优势,尤其适配粤北地区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弱、维权预算有限”的特点:
维度 | 民事诉讼 | 新规下行政维权 |
周期 | 通常6个月以上,复杂案件可达2-3年 | 核查立案快,调查终结即出处理结果,最快可实现“当月举报、当月止损” |
举证 | 需自行证明“三性”(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侵权事实+损失 | 仅需提供初步证据+侵权线索,剩余调查由市监部门依职权开展 |
效果 | 侧重“事后赔偿” | 侧重“即时制止+惩戒震慑”,可同步衔接刑事追责 |
(一)响应高效,能实现“快速止损”
相较民事诉讼,行政维权查处的流程更为简洁,市监部门的核查、立案及调查时限,从企业举报到正式立案一般均少于民事诉讼时长,调查终结后会第一时间作出处理决定,能够快速制止侵权行为,避免商业秘密进一步扩散,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一场漫长的诉讼可能耗尽企业的资金和精力,而行政手段能以最快速度遏制侵权,为企业争取喘息之机。
(二)举证便捷,大幅降低企业负担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核心难点,始终在于举证。在民事诉讼中,企业需要全面举证,既要证明自身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也要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还要证明自身遭受的实际损失,不仅举证难度大,还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而在行政维权中,新规优化了举证规则,企业无需承担全面举证责任,只需提供商业秘密的初步证据和侵权线索,市监部门便会依法介入调查取证,主动核查侵权事实。如企业只需提供自身的保密制度、涉密文件,以及侵权人获取秘密的相关线索,无需自行收集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完整证据,大幅减轻了企业的维权负担。
(三)执法有力,震慑效果显著
新规进一步明确了市监部门的调查权限和处罚标准,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市监部门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侵权财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强制措施,同时根据情节不等处以10万元至500万元的罚款,这种强有力的行政查处,不仅能让侵权人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更能形成行业震慑,有效遏制商业秘密侵权的乱象。与民事诉讼侧重“赔偿损失”不同,行政查处更注重“制止侵权”,能够快速切断侵权链条,从根源上防止商业秘密进一步泄露。
(四)衔接顺畅,可实现多元维权
行政维权并非孤立存在,新规明确建立了行政查处与民事诉讼、刑事追责的衔接机制——企业在申请行政查处的同时,可同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侵权赔偿;若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市监部门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这种“行政+民事+刑事”的多元维权模式,能够最大化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次新规,进一步实现了对商业秘密行政查处程序规则的系统性完善。在立案标准、调查流程、证据认定方面着手,让市监部门的查处工作有章可循,也让企业能够清晰掌握维权流程,更好地配合行政查处工作。
(一)明确举报立案标准,彻底破解“立案难”
以往,不少企业向市监部门举报商业秘密侵权后,常常陷入“立案无门”的困境:要么因为举报材料不齐全,被直接驳回;要么因为立案标准不明确,市监部门迟迟不作出立案决定,导致侵权行为持续发生,企业损失不断扩大。新规专门针对举报立案的标准和流程作出了明确规定。
权利人认为自身商业秘密受到侵犯的,可向市监部门举报,举报时只需提供“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初步证据材料”和“商业秘密涉嫌被侵犯的具体线索”,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即可。其中,初步证据材料主要包括商业信息的形成过程及时间、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相关证明、商业价值证明、企业采取的保密措施证明等;具体线索则包括侵权人的基本信息、获取商业秘密的渠道、保密措施被破坏的相关证据,以及商业秘密被使用或披露的具体线索等。
新规明确的三个立案核心条件:一是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且该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二是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三是案件处于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二)规范调查取证流程,保障查处公正合法
新规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对调查取证流程作出了详细规范,明确了市监部门的调查权限、保密义务和取证要求,切实保障行政查处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一方面,新规明确了市监部门的五大调查权限,包括进入侵权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询问相关当事人及证人、查询复制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资料、查封扣押侵权财物、查询侵权人的银行账户等。让市监部门全面、快速地收集侵权证据。
另一方面,新规要求调查过程中,市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知悉的商业秘密,必须依法保密,不得违法披露、使用,也不得允许他人使用;在公开行政处罚决定时,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相关内容。让企业能够放心举报、积极配合调查。
此外,新规还明确了鉴定机制,权利人、侵权人均可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一致性等专门事项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可作为行政查处的重要证据。对于技术信息类商业秘密,通过专业鉴定能够明确侵权事实,提高查处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统一侵权认定标准,减少查处争议
新规第二十条规定,若有证据证明涉嫌侵权人所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实质相同,且涉嫌侵权人有获取该商业秘密的条件,市监部门即可认定涉嫌侵权人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有证据证明涉嫌侵权人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除外。同时第十五条明确了五种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通过独立研发获得相关信息、利用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等,有效避免了“误判侵权”的情况发生。
认定标准的明确,既充分兼顾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对正常市场竞争的不当干预。减少了行政查处中的争议,也让企业能够清晰判断自身的维权主张是否合理,避免盲目举报。
广东省商业秘密保护服务工作站(粤北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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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作站是2025年专项建设、服务覆盖韶关、河源、梅州、清远四市的专业平台,由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负责建设与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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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广东省商业秘密保护站(粤北地区)
编 辑 | 黄晓瑜
审 定 | 温 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