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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则与实务要点——行使方式、权利冲突与律师实务建议(下)
发表时间:202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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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聚焦优先受偿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分析诉讼与非诉讼途径的操作要点,探讨与消费者购房权、抵押权等其他权利的冲突协调规则,并针对实务中的常见风险提出防范建议,为律师在争议解决各阶段提供可操作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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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与程序选择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直接影响权利能否最终实现,律师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诉讼与非诉讼途径之间作出合理选择,并在程序操作中把握关键节点,确保权利有效行使。


(一)诉讼方式行使的操作要点


通过诉讼主张优先受偿权是最常见方式,也是实务操作最为规范、权利保障最为有力的途径。起诉时应在诉讼请求中明确"确认原告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而非仅请求支付工程款。若未明确主张,法院可能不主动审查,导致权利未获确认。这一要求源于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法院裁判范围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约束,不得超出或遗漏。实务中,部分承包人或其代理律师仅请求"支付工程款",未单独提出确认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时,执行法院以判决未确认优先受偿权为由拒绝优先分配,导致权利落空。因此,诉讼请求的表述必须严谨完整,建议采用"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XXX元及利息;确认原告就上述债权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表述方式,确保主给付请求与优先受偿权确认请求并列提出。


诉讼中应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案涉工程或发包人其他财产。优先受偿权需通过执行程序实现,保全措施可防止工程被恶意转让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诉前保全适用于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形,需在保全措施采取后30日内提起诉讼。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中,诉前保全的适用场景包括:发包人正在转移工程所有权、设定抵押、与其他债权人恶意串通等。诉讼保全则可在起诉时或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审查标准相对宽松。保全担保是申请保全的必要条件,承包人可选择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担保、自有财产担保等方式。近年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普及,降低了保全申请的门槛,律师应建议客户充分利用,及时锁定责任财产。


诉讼前应对工程现状进行拍照、录像,必要时申请公证保全。若工程已转让或毁损,可能影响折价或拍卖的可行性。工程现状证据的作用在于:证明工程存在且可特定化,这是优先受偿权客体确定的前提;证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或已修复,排除发包人质量抗辩;证明工程未被擅自改变用途或结构,影响评估价值。公证保全具有更高的证明效力,特别适用于工程即将被拆除、改造或存在其他灭失风险的情形。律师应在接案初期即进行现场勘查,评估证据保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避免因延误导致关键证据灭失。


(二)非诉讼方式行使的效力边界


承包人向发包人发送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函件,是否构成有效行使?实务中存在分歧。部分法院认为,发函仅产生催告效力,不构成"行使",理由是优先受偿权作为担保物权,其行使方式应与抵押权、质权等保持一致,即通过协议折价或司法拍卖实现,单纯的发函不产生变价效果,无法实现担保物权的实质内容。另有观点认为,发函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通知"方式,应认定有效,理由是法律未限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发函明确表达优先受偿意思表示,应视为权利行使的一种形式,且从制度目的出发,不应过分苛责承包人的行使方式,而应关注其是否积极主张权利。


律师在代理发函行使时,应确保函件内容明确具体,包括债权金额、工程范围、优先受偿意思表示及后续处理方案。同时建议采用公证送达或快递签收方式,保留完整证据链。若发函后发包人未回应或未履行,应及时转入诉讼程序,避免因对发函效力认识不足延误期限。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建议不单独依赖发函方式,而是在发函的同时准备诉讼材料,一旦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回应,立即启动诉讼程序,确保权利在期限内得到固定。


协议折价需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折价金额应参照市场价格,必要时委托第三方评估,避免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包括:折价金额明显低于市场价值,通常低于70%可作为参考;发包人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承包人利用优势地位迫使接受不合理价格;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导致发包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折价协议需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否则承包人仅享有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性优先受偿权。未办理登记的折价协议,在发包人破产或工程被其他债权人执行时,承包人无法主张取回权或优先受偿权,仅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其实际保障效果大打折扣。折价行为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若发包人处于资不抵债状态,其他债权人可主张撤销折价协议。撤销权的行使需满足《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律师在代理协议折价时,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评估发包人的整体负债情况,避免因折价协议被撤销导致权利落空。


(三)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实现


已取得确认优先受偿权的生效判决后,承包人应及时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优先受偿权将丧失强制执行力。执行中,优先受偿权可对抗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但劣后于消费者购房权利。执行法院通常委托评估机构对工程价值进行评估,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处置。评估程序中,承包人应关注评估方法的合理性,如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参数的确定是否准确。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报告后10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重新评估或补充评估。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包括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等,拍卖公告期、保证金、竞价规则等均有明确规定。承包人可参与竞拍,以债权抵付部分拍卖款,这种方式称为"以债抵款"或"债转物",需注意拍卖成交后的税费承担、产权过户等后续问题,提前与执行法院和税务机关沟通,明确操作流程和费用预算。


执行分配阶段,若其他债权人对优先受偿权提出异议,承包人应提交生效判决、结算文件、施工合同等证据,证明债权真实性与优先性。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保障优先受偿权实现的重要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分配方案后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审查后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异议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这一程序设计既保障了异议人的权利救济,又防止了执行程序的过度拖延,律师应熟练掌握各时间节点,及时启动相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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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优先受偿权并非绝对优先,在特定情形下需与其他法定权利进行协调,律师应准确把握各类权利的优先顺位,为委托人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


(一)与消费者购房权利的冲突处理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是司法解释为保护消费者生存权而作出的特别规定,体现了权利保护的位阶原则。消费者的生存利益优先于承包人的经营利益,这是现代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消费者"的界定需满足购房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条件,投机性购房、投资性购房不在保护范围之内。"大部分款项"通常指已支付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50%,但对于已支付大部分款项但尚未达到50%的消费者,部分法院基于生存权保护目的,也给予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


实务中,律师应协助承包人调查工程销售情况,评估消费者购房权利对优先受偿权的影响。调查途径包括:向住建部门查询商品房预售许可、网签备案、预告登记信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向发包人调取销售台账、收款记录;现场走访了解实际入住情况等。若商品房已大量预售,优先受偿权的实际可实现价值将大幅降低,需提前调整诉讼策略。例如,将诉讼请求调整为仅对未售部分或公建部分主张优先受偿权,或要求发包人提供其他担保财产。对于已售但尚未过户的房屋,若买受人仅支付少量定金或首付款,承包人可主张该部分房屋仍属于发包人责任财产,优先受偿权及于该部分价值。


(二)与抵押权的优先顺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若抵押权设立于工程竣工前,承包人仍享有优先权;若设立于优先受偿权成立之后,则优先受偿权优先。抵押权设立时间的判断标准,对于不动产抵押为登记时间,对于动产抵押为合同生效时间(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务中,部分发包人在工程建设期间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融资,若承包人未及时主张优先受偿权,可能导致工程被抵押权人先行处置。因此,承包人应密切关注工程抵押状况,在优先受偿权成立后及时行使,防止抵押权人抢先执行。


承包人转让工程款债权后,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受让人可主张优先于抵押权受偿。债权转让通知发包人后,受让人即取得优先受偿权,无需另行办理登记。但需注意,债权转让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若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或存在恶意串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受让人在主张优先受偿权时,应举证证明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转让通知已送达发包人。对于多次转让的债权,应审查各手转让的连续性和真实性,防止虚假转让规避执行。


(三)多个承包人的权利竞合


同一工程存在多个承包人时,各承包人按债权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实务中,总包人与分包人的权利范围需根据各自施工范围界定,避免重叠或遗漏。总包人通常就全部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但需向分包人支付相应份额;分包人就分包部分主张优先受偿权,但不得损害总包人及其他分包人的利益。在工程折价或拍卖时,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范围应根据造价鉴定或结算文件确定,无法区分的按各自债权比例分配。律师在代理多个承包人的案件时,应注意协调各方利益,避免内部冲突削弱对外主张的效力。对于总包人挪用分包人工程款的情形,分包人可主张总包人侵权或违约,同时保留向发包人直接主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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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中的常见风险与防范


(一)权利丧失风险


18个月除斥期间届满未行使,权利彻底消灭。这是优先受偿权制度中最具杀伤力的风险点,也是律师实务中最常遇到的失误类型。期限届满后,承包人丧失的不仅是优先受偿权,更是其在众多债权人中的优先地位,工程款债权降格为普通债权,在发包人资不抵债时可能无法获得足额清偿。律师应建立案件管理台账,对临近期限的案件及时预警,确保在期限内完成权利主张。台账内容应包括:合同签订日期、工程竣工日期、交付日期、结算提交日期、约定付款日期、期限届满日期、当前状态、下一步行动等。对于期限即将届满但结算尚未完成的案件,应果断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在期限内固定权利,再通过鉴定程序确定债权金额。


承包人预先放弃优先受偿权的约定原则上无效,但发包人可举证证明该放弃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建筑工人权益的倾斜保护,优先受偿权的制度目的之一是保障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承包人放弃权利可能导致工人工资无法兑现,故法律对此类放弃行为予以否定评价。但"原则无效"意味着存在例外情形,若发包人能够证明放弃优先受偿权不会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如承包人已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提供了充分担保、发包人信用状况良好等,法院可能认定放弃有效。实务中,律师应审慎审查合同条款,对发包人要求的放弃条款提出异议。若客户坚持接受放弃条款,应充分提示法律风险,并建议通过其他方式弥补,如要求发包人提供足额履约担保、约定较高的违约金、设定工程款支付监管账户等。


(二)证据不足风险


优先受偿权行使以工程价款确定为前提。若双方未结算或结算存在争议,需通过鉴定程序确定债权金额,可能超出行使期限。这是实务中的常见困境:结算未完成,债权金额不确定,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等待结算完成,18个月期限可能届满。防范措施包括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结算期限及逾期结算的推定规则,如"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28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结算文件";在期限届满前主动提交结算文件并保留送达证据,确保结算程序已经启动;必要时在期限内起诉并申请造价鉴定,以诉讼方式中断期限计算。根据司法解释精神,承包人在期限内起诉并申请鉴定的,即使鉴定结论作出时期限已届满,优先受偿权不因此丧失。


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抗辩时,承包人需提供验收合格证明或已履行修复义务的证据。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要素,也是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最常见理由。实务中,应确保竣工验收文件完整,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分项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设备检验报告等。对发包人提出的质量问题及时书面回复并保留记录,区分属于施工责任还是使用不当、设计缺陷、不可抗力等原因。对于确属施工质量问题的,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修复义务,修复后重新组织验收。若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外,发包人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承包人应保存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证据,如现场照片、水电费缴纳记录、入驻公告等。


(三)执行不能风险


部分工程因位置偏远、用途特殊或产权瑕疵,难以通过拍卖变现。例如,位于偏远山区的工业厂房、专用设备基础、权属不清的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等,潜在竞买人有限,流拍风险较高。律师应在诉讼前进行尽职调查,评估工程变现可能性,必要时要求发包人提供其他担保财产。尽职调查内容包括:工程所在区域的房地产市场状况、同类物业的交易活跃度、产权证书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权利负担、规划用途是否可变更等。若工程变现困难,可优先考虑协议折价方式,由承包人自行处置或寻找意向买家。


在发包人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可能主张优先受偿权成立不当或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请求法院撤销。承包人应积极举证证明债权真实性与优先性,必要时提起确权之诉。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的确认需经过债权申报、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裁定确认等程序。管理人对优先受偿权的审查标准较为严格,可能以合同无效、债权不真实、期限届满未行使、范围超出法定标准等理由提出异议。承包人应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签证、结算文件、付款记录、催告函、诉讼文书等,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或委托鉴定。对管理人的异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通过司法程序最终确定优先受偿权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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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建议


(一)合同审查阶段的风险防控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排除发包人要求预先放弃的条款。虽然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利,无需约定即可产生,但明确约定可以起到宣示和强调作用,增加发包人的违约成本,也为日后争议解决提供合同依据。细化付款节点与条件,约定清晰的付款时间、方式及逾期责任,为"应当给付之日"的确定提供依据。建议采用"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的分段支付方式,明确各阶段的付款比例、期限和条件,避免笼统约定"工程完工后支付"等模糊条款。约定结算期限,明确结算完成时限及逾期结算的法律后果,防止发包人恶意拖延导致权利丧失。可约定"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28日内完成审核,逾期视为认可",或"双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结算的,任何一方可申请第三方审价,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二)履约管理阶段的证据固化


完整保存施工日志、签证单、验收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明工程范围、质量及价款构成。施工日志是记录每日施工内容、人员设备投入、天气状况、停窝工情况的重要文件,应由专人填写并经监理签认。签证单是变更、索赔事项的书面确认,应在事件发生后28日内提交,避免逾期失权。验收记录包括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各环节,是证明工程质量合格的关键证据。付款凭证包括收款收据、银行回单、承兑汇票等,用于核对已付款金额,确定未付款债权。


在发包人出现逾期付款迹象时,及时发送催款函并主张优先受偿权,中断诉讼时效并固定权利证据。催款函应明确债权金额、付款期限、逾期后果、优先受偿权主张等内容,采用公证送达或快递签收方式保留证据。定期查询工程产权登记、抵押及销售情况,评估权利实现风险。查询途径包括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必要时委托律师或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对于发包人涉及重大诉讼、被执行、股权变更等异常情况的,应提高警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三)争议解决阶段的策略选择


起诉时应同时请求支付工程款、确认优先受偿权,并申请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的完整性直接影响权利实现,不可遗漏或模糊。财产保全的及时性关乎执行效果,应在起诉时一并提交保全申请,避免因延误导致财产转移。对造价鉴定、质量鉴定等程序积极参与,确保鉴定结论客观公正。鉴定程序是确定债权金额、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律师应协助委托人准备鉴定材料、参与现场勘验、对鉴定初稿提出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等。判决生效后及时申请执行,参与评估拍卖程序,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执行程序是实现优先受偿权的最终环节,律师应跟踪执行进展,及时提供财产线索,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结 语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但其行使涉及复杂的实体与程序规则。从权利主体的认定到债权范围的界定,从行使期限的计算到行使方式的选择,从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协调到常见风险的防范应对,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律师在实务操作中,应准确把握司法解释精神,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制定周密的权利行使方案。从合同审查、履约管理到争议解决,全程关注优先受偿权的成立、保全与实现,方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利益,化解建设工程领域的价款纠纷。


随着建筑市场法治化程度不断提升,优先受偿权制度将日趋完善。近年来,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基础设施REITs等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对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提出了新挑战。例如,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设计费、设备采购费是否纳入优先受偿范围;装配式建筑中,预制构件的生产制造费用是否属于工程价款;基础设施REITs中,优先受偿权对底层资产证券化的影响等,均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律师需持续跟踪最新裁判规则,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为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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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林思臣

编   辑 | 黄晓瑜

审   定 | 官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