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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独一份的继承,我所莫春英律师团队获残障孤寡老人赠送锦旗
发表时间:2025-05-21
要闻分类:诺臣动态


笔者按:这是一个排除万难守护残疾孤寡老人法定继承权的法律服务。为守护这独一份的继承,莫春英律师及团队以法律为盾,秉持不言放弃的态度,突破层层取证壁垒,成功维护了这位特殊人士的合法权益。本文梳理了本次法律服务过程中艰辛的取证经历、取证技巧,供各位承办类似业务作参考。笔者相信:每一次对弱势群体权益的躬身坚守,皆是法治在人间烟火处最生动的注脚。


近期,83岁的Y姨向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莫春英律师及其团队成员赠送题为“律师楷模,贴心服务”的锦旗,对其专业能力、服务态度表达了高度认可和感激。


在轮椅上的Y姨



案件背景



本案是遗产法定继承的专项法律服务,涉及一名持有一级残疾证孤寡老人的切身利益。2022年12月,Y姨的丈夫G先生去世,留下两套位于广州市XX区的房屋及两家银行的存款。由于Y姨与G先生的两名儿子均患有严重精神病,大儿子先于G先生死亡,小儿子于1995年失踪至今(已于2017年宣告失踪),故Y姨成为其丈夫G先生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在强忍悲痛料理完丈夫的后事,便处理遗产继承事宜。在办理遗产继承时,行动不便的Y姨因有关部门提出的各种各样复杂又“专业”的要求犯了难,于是在亲属的陪同下委托莫春英律师及其团队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经过



莫律师接受委托后,向Y姨及亲属详细了解其家庭成员情况、遗产情况以及核实目前持有的各类材料等,以确定服务方案。


(一)办理房屋继承


在接受委托的初期,Y姨仅向莫律师披露了部分遗产,即G先生名下位于广州市XX区的两套房产,故针对该类遗产,莫律师通过网络查询、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咨询及现场咨询的方式了解及整理涉案房产继承所需的材料明细。经与当事人一一核对其所持有的材料后,发现其缺失的材料包括:其他已死亡法定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包括失踪人员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等)。据此,莫律师团队开展了以下工作:


1、调取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


(1)经核对Y姨提供的新旧户口簿及经广州市XX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关于G先生的档案记录,确认被继承人G先生同户人员包括:配偶Y姨、大儿子及小儿子。G先生的父母早于G先生死亡,该死亡情况已载入G先生的人事档案,故莫律师将G先生的档案资料同时作为G先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材料使用。


(2)根据Y姨的陈述,其与G先生婚后育有两名儿子,均患有严重精神病。其中,大儿子已于2003年死亡,该事实虽无死亡证佐证,但已有旧户口簿手写载明“报死亡,收取死亡证”字样;经沟通,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对旧户口簿手写载明的死亡信息表示认可。关于小儿子的死亡证明材料,Y姨仅提供了2017年由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及新户口簿手写载明的报失踪情况,不足以证明失踪的小儿子已经死亡的事实,故莫律师团队认为小儿子已满足“下落不明满4年”的条件,遂向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提交宣告其小儿子死亡的申请,并积极联系法院沟通尽快受理及发出公告,最终经过一年法定公告期,法院开庭审查后于2024年8月作出宣告小儿子死亡的判决。

(在此鸣谢曾文慧律师为前述宣告死亡程序的提起所作出的努力)


2、调取死亡时已达法定婚龄的法定继承人婚育证明材料


在取得小儿子宣告死亡判决书后,莫律师团队的黄晶律师整理全部继承材料,并前往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咨询材料是否完整,但该中心工作人员认为Y姨两名儿子的证明材料不完整(因该两名儿子死亡时均已达到法定婚龄,需要确认两名儿子的婚育情况,确保本案没有遗漏继承人)。


收到此答复后,黄晶律师通过电话及现场咨询G先生两名儿子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及计生办了解、调取婚育情况证明事宜,并提供Y姨儿子的死亡证明材料,说明Y姨的困难及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的要求,但两部门均坚持以非本人不可办理为由多次拒绝出具无婚育证明材料,又因其两个儿子均患有严重精神病从未参加过工作,无法从有关单位调取人事档案证明其婚育情况,前述证据的调取工作陷于僵局。为此,黄晶律师多次前往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向现场工作人员及值班领导说明情况,但相关人员均以G先生的两名儿子无婚育情况证明为由拒绝办理遗产继承,令本案陷入困境。为寻求突破,莫律师认为需要寻找其他部门尝试调取相关材料,黄晶律师通过网络搜索、电话咨询等多渠道联系到广州市XX区国家档案馆,经了解,该馆存有辖区内居民的婚姻登记信息,居民本人可申请调取《查阅婚姻登记档案情况表》。但黄晶律师在持申请材料前往档案馆调取情况表时,再次得到“非本人不能调取”的回复。据此,黄律师现场提供Y姨儿子的死亡证明材料,并向工作人员及单位领导释明Y姨的困难及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的要求,经多番协调,最终获得档案馆领导的许可,调取了Y姨儿子的婚姻登记情况表,显示其没有结婚登记的记录。


几经周折,莫律师团队穷尽所有途径调取了办理房屋继承的全部相关资料,协助Y姨成功办理了两套房屋的继承及变更登记手续。


(二)办理银行存款继承


办理房产继承的过程中,Y姨发现丈夫尚留有银行存款可继承,但因部分银行卡及存折丢失,且Y姨已经忘记交易密码,故再次委托莫律师团队协助办理银行存款继承事宜。为此,莫律师梳理银行存款继承的流程及所需材料,开展下列工作:


1、银行存款的查询


根据相关规定,银行存款总额大于5万元的需要办理继承公证,小于5万元的则可以进行现场办理。为此,黄晶律师携公证授权委托书先行到相关银行查询G先生名下的存款总额,发现G先生名下的两家银行存款总额均已超过5万元,仅能通过继承公证书方可办理银行存款的继承。


2、银行存款的继承公证


黄晶律师联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事宜,但公证处人员以Y姨两名儿子的婚育证明材料不充分为由,要求提供计生办出具的无生育证明。为此,黄晶律师再次前往计生办沟通出具无生育证明事宜,但仍然以“非本人不得调取”为由遭到拒绝。黄晶律师遂请求公证处依职权发函向计生办调查核实,提供了计生办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及地址,并接送行动不便的Y姨前往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人员取证的手续。后经多次与公证处沟通确认,存款的继承公证仅需补充Y姨户籍档案及大儿子的户口注销证明,其余证明材料由公证处调查收集。


在公证处完成了相关调查后,黄律师前往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事宜。考虑到Y姨作为孤寡老人,又持有一级残疾证,其除社保收入外已无其他的收入来源,日常生活也需要由个人的社保收入负担,莫律师为了节省继承成本,向公证处申请减免Y姨办理公证的费用,最终获得公证处领导批准减半收取公证费的良好结果。


3、银行存款的继承


在领取到继承公证书后,黄律师迅速联系Y姨亲属,一起持公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前往银行办理继承事宜。但在办理继承过程中,其中一家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因Y姨接收继承存款的银行卡并非在该行开户,需Y姨本人另行预约时间前往银行申办本行新卡。考虑到Y姨接送困难,且办卡不仅需要另外预约时间及额外支付办卡费用,黄律师明确拒绝办理新卡,经据理力争,银行领导批准本案可在不办理新卡的情况下,向Y姨持有的他行银行卡转入G先生的银行存款。



左起:Y姨亲属、莫春英、黄晶、罗永静


本案虽然多次面临困局,但莫春英律师团队为了守护这独一份的继承,凭着专业细致,并坚持与有关部门积极沟通,最终成功协助Y姨以最低成本完成遗产继承的全部事宜。对此,Y姨向莫春英律师团队的专业及努力表示高度认可,并委托亲属莅临我所向莫春英律师团队送上锦旗。

莫春英 律师


莫春英律师现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主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规研究院刑事合规部主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公益与社会责任工作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心理咨询学会监事长、广州市乐善助学促进会理事,是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及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平台入库律师。曾任广州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广播电视台城市之声(FM103.6)“与法同行”“法际线”栏目特邀常驻嘉宾,广州市广播电视台新闻资讯广播(FM96.2)“维权有道”栏目特约法律专家顾问。


莫律师独立执业二十年,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非诉及各类诉讼实战经验。工作中努力钻研、谨慎细致、敏锐思辨,重视证据的收集、质证与排除,办案技巧娴熟,善于在疑难案件中捕抓突破口,力求完善的专业化服务,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客户利益。


业务强项:

莫律师长期从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顾问工作,擅长疑难投/融资风险控制、商业刑事、房产及商事纠纷等非诉及诉讼法律事务。

近年来,莫律师带领自己的团队以“专业高效、勤勉共赢”为宗旨,加强专业化发展,不断研发新的特色专项法律服务并提升服务质量与效率,取得可喜的成绩。长期与国企、民企、外企等多家企业及一众优质的个人客户保持着深度且良好的合作。



黄晶 律师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志愿服务队秘书长,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专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工作态度认真负责。自执业以来,曾为国有企业、政府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承办过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及家事纠纷等多类案件,并曾参与办理了涉港涉澳的法律服务。


罗永静 | 实习人员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专员,曾有政府行政法律事务领域的工作经历及法院、律所的实习经历,积累了较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擅长处理合同、民间借贷、婚姻家事、行政法等领域的案件,致力于通过良好沟通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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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〇〇二年一月,二〇一二年被评为“广州市十佳律师事务所”。二〇一七年改制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自开办以来涉足的业务广泛,包括:房地产与城市更新、金融、知识产权、执行与资产处置、建设工程、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和刑事合规、刑事辩护、立法与行政法律事务、涉外法律、劳动与社会保障、婚姻家事、商事争议解决等法律业务,能在多个领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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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莫春英律师团队

编   辑 | 黄晓瑜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