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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 | 当律师也会坐牢?年轻律师的执业风险防范!
发表时间:2024-01-09
要闻分类:诺臣动态

专注疑难复杂土地争议解决 
作者/宋静      责编/黄皮果

这是福律阁公众号的第500篇原创文章



作者:宋静

单位: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福律阁土地诉讼团队

微信号:flagzs001



随着中国对法律服务需求的增加,律师行业也飞速发展。

我们看到2021年底的数据,全国有将近4万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将近60万人。

其中,30岁以下的律师人数达14万人,30岁至50岁的律师人数达36万人,共占比例为86%。

自2007年至今,短短15年的时间,我们的律师人数从14万发展到60万,增长速度保持在年平均10%以上,律所也从1.3万家发展到4万家。

这样的增长速度,所带来的行业竞争和“内卷”是前所未有的。

很多青年律师为了拿到案源,经常胡乱承诺,为了达到当事人的目的,胡乱作为。

当事人很容易通过互联网或自媒体的渠道迅速曝光,导致违规律师被司法局或律师协会频频处罚,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律师执业风险。


其实,每行每业都有风险。

青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生的、与执业行为有关的,可能承担的一切不利的行业处分、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犯罪、司法责任等后果,就是我们的红线。

律师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我们每天的工作,都是在合法与非法的钢丝绳上行走,必须要做到依法职业、诚信职业、规范职业,时刻提高警惕,才能降低和控制这些风险。

目前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法律法规不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办理民事案件规范》、《律师和律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是各省市律师协会适用较多的处分依据。

除了拿到案源,达到客户目标之外,我们更应该顾虑安全问题。

今天就梳理并总结一下,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违规执业?这些行为会触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司法机关、甚至还有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级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什么监管措施呢?

我们先看看律师行业协会处分的风险有哪些?

例如,违反行业规范,代理与自己有利益冲突的案件、同时代理刑事案件中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在委托人结束委托后不满一年时间,又接受对家委托代理诉讼、曾经担任法官或检察官,离任后2年内从事律师工作等行为,执业的律师与自己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些行为是会受到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例如,工作不勤勉尽职的行为,未取得当事人同意,擅自换律师开庭、由于律师费约定不清,拒绝出庭、私自代收当事人执行款、签收判决书后不通知当事人,导致超过上诉期限、超过财产续封时间提出执行申请,导致财产被转移等行为。

这些行为除了会导致上一条的处分外,情节严重的,还会被中止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由于律师的工作主要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忠诚严谨地实现当事人的目标。

自己平时必须要加强学习,向经验丰富的律师取经,提高业务能力,才能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地完成当事人的嘱托。

违规执业行为中,被当事人投诉最多的就是违规收案、违规收费。

例如,刑事案件中承诺“捞人”、民事案件中承诺“找关系”、“案件公关费”而私自收取费用。

很多当事人在律师完成代理事项后,由于对代理结果不满意或觉得收费太高而反悔,投诉至律协要求退费,情节严重的,会被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

而私自收费的律师,必须退费,还要面临行业处分和行政处分,最终可能身败名裂。

随着移动手机、互联网、自媒体的普及,如果青年律师违法承诺,可能会被当事人录音、录像、拍照,反被保存违法证据。

还有,不正当争揽业务的违规行为,例如,虚假宣传、虚假承诺并书面保证当事人无罪、在派出所的路牌上打广告、在法院或看守所门口私自设立咨询公司、1元投标、给回扣、贬低竞争、未经当事人许可而公开当事人信息等。

这里涉及当事人、委托人、各方律师、推荐人、媒体广告等主体之间,多个主体多种方式。

很多青年律师并不知道这是违规行为,以为在自己身边存在的,就是合理的。

另外,以不正当方式影响案件办理的行为,例如,伪造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伪造公章、伪造裁判文书、虚假诉讼、开庭侮辱诽谤对方、在微信或微博等网络上恶意炒作案件、怂恿当事人闹事或信访。

由于律师的特殊身份,代表着公平正义,因此,这些行为极容易被公众关注和引用,从而扩大恶果。

律师在政治、法律、文化、经济等方面,是用专业化、职业化影响社会大众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道德规范、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

我们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也承担着监督司法机关运行、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的作用。

因此,我们必须要把自己的一言一行规范起来,而不是用违规行为加深法律共同体之间的矛盾。

特别是在刑事案件的代理过程中,违规行为集中体现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帮家属打电话联络、传递书信、香烟、现金、食品等。

这些行为看似很简单,但是危害了司法公正。

用手机帮助犯罪嫌疑人联系家属,有可能是通风报信或串供,让案件侦破变得困难,证据可能被毁灭,其他嫌疑人会逃跑等后果。

律师给嫌疑人送香烟,违反了监管纪律,有可能嫌疑人偷偷吸食时,导致仓房火灾。

很多青年律师经不起当事人亲属的一味求情,会冒险作出禁止性行为,那么情节严重的后果,将是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我们再来看看律师行政处罚的风险有哪些?

律师转所、律所变更牌照还未完成,就以新所名义承接案件,自己租办公室接待客户、承诺免费代理诉讼、用个人微信收律师费、提交虚假材料通过实习考核、自己开公司营业、利用会见的机会,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向仲裁庭提交虚假律师费发票、违反法庭纪律、未经法庭允许擅自退庭、案件败诉后,在网络上散布对国家、社会、法院不利的言辞、尽职调查中存在虚假记载、对事实未查验清楚,存在重大遗漏、未能排除风险、未能发现关联交易与非执业律师合资开律所、制造或提供虚假证据等。

这些行为将会被司法局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等处罚。

当然,除了司法局外,还有涉及证券业务的,会由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涉及偷税漏税的,由税局处罚等。

下面我们来看看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法》第五十四条、《律师和律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均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由其所在的律所承担赔偿责任。

律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现实中有哪些情形呢?

例如,当事人未告知之前已经起诉并撤诉过,委托律师时,律师并未询问历史诉讼情况,导致立案后,被法院以撤诉后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又起诉的,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后,当事人投诉,要求律师退还律师费,律师不同意。当事人起诉法院,要求退还律师费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后判决,律所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例如,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中,律师未提示担保期间已经过期的风险,导致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当事人的诉求请求,被法院全部驳回。当事人起诉律所,要求承担连带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代理律师声称已经告知保证期限过期问题,但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此,代理案件存在过错。但是,当事人在签订委托合同后,没有出具授权委托,没有支付律所垫付的诉讼费,而是自行向债务人追款,也没有将追款情况告知律所。因此,双方均有过错,律所酌情赔偿10%的损失。

例如,代理律师未向当事人转交一审判决书,导致超过上诉期,这样的行为存在过错,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又如:

提起诉讼时,未经当事人同意代替签名

制定错误的诉讼策略,导致案件被撤诉或败诉

提起诉讼时,适用旧法,导致获赔金额减少

未及时申请诉讼保全或续封,导致当事人损失的

忘记出庭时,被法院以撤诉为由判决的

未妥善管理好证据原件,导致证据材料灭失的

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撤诉或调解的

错过法定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导致当事人损失的

......

一般来说,律师不会故意造成当事人损失,基本上都是由于自己的水平有限、法律知识掌握不牢靠、做事不认真、不谨慎、事实没搞清楚、证据分析错误、程序遗漏等过失行为,这些过失很容易造成当事人的损失。

而律所会被先行起诉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法院判决这些行为确实属于重大过失,那么法官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案件标的额小,那后果还能接受。但是如果标的额大,那后果是非常恐怖的。律所除了赔偿之外,律师有可能会被吊销执照。

除了民事赔偿之外,最坏的执业结果无异于要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律师在审核房屋贷款材料时,未尽职审查当事人的身份、收入等资料的真实性,向放款银行出具内容严重失实的法律意见书,导致银行向虚假申请人发放贷款高达千万,导致银行损失。律师被检察院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起诉,最后法院判决,律师案发后积极退缴钱款,酌情从轻处罚,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

例如,刑事案件中,律师承诺“找关系”“捞人”为由,收取高额律师费,最后没有达到当事人目标,也不退钱,导致当事人报案。最后,法院判决律师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

例如,律师在某个强奸罪代理时,为了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诱导被害人写下嫌疑人不知道其真实年龄的虚假材料,提交公安。最后,法院认为,律师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诱导被害人改变事实,在公安机关做虚假陈述,并引导他人伪造被害人身份证明,伪造虚假证据,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又如,某些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为了逃避还款责任,由律师协助,故意另案制造虚假诉讼,让当事人的钱款不用归还,构成虚假诉讼罪。在诉讼过程中,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毁灭证据、改变证言等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都是年轻律师“无知者无畏”、侥幸念头、想赚快钱等错误认知所造成的。

律师在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充当了帮凶、从犯、“狗头军师”的角色,凭着自己对法律一知半解的想法,与当事人共同策划犯罪。

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一般不会划分律师与当事人的主从责任,因为律师属于明知故犯,不能给予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判决。

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条被称为律师头顶上的“达摩克之剑”,时刻警示着律师的执业风险。

我们必须要处处小心,以免一念之差,毁掉自己的一生。


最后的话

“小心驶得万年船”,我们必须要在自己的信仰、认知觉悟、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业务能力等方面,从严要求和管理自己,诚实守信才能走得更安全、更长远。

律师执业过程中,除了可能触犯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之外,还有可能存在婚姻案件中,当事人泄愤导致的人身伤害的风险当事人胡搅蛮缠,律师沟通不当导致的社会否定性评价、名誉风险等等。

如何防止这些风险呢?

第一,我们要对法律有敬畏之心,有法律红线意识。

第二,要刻苦磨炼基本功,学扎实所有的法律技能,学无止境。

第三,恪守诚信谨慎。因为诚实守信是我们执业终身的初心,如果违背了自己的初心,将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最终也会害了自己。

本文展示的所有案例,都是各地律协每年定期公布的代表性案例,可以让我们以此为镜,经常反思,才能且行且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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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〇〇二年一月,二〇一二年被评为“广州市十佳律师事务所”。二〇一七年改制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自开办以来涉足的业务广泛,包括:房地产与城市更新、金融、知识产权、执行与资产处置、建设工程、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和刑事合规、刑事辩护、立法与行政法律事务、涉外法律、劳动与社会保障、婚姻家事、商事争议解决等法律业务,能在多个领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诺臣”喻意“已诺必诚”的职业素养和服务精神。而“LAWSONS”取意“法律众子”,表达了诺臣人对法律公义的敬崇之心。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一直秉承诚信、专业、审慎、智慧的信念和态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权益最大化的解决方案,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做到智圆行方,已诺必诚。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