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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出轨16岁学生的上海女教师涉嫌犯罪吗?郑子殷律师进行解读
发表时间:2024-02-26
要闻分类:诺臣动态

上海市一中学女教师被丈夫实名举报“出轨16岁学生”事件,持续引发关注和讨论。据媒体报道,2月16日上午,自称为上海市一中学化学老师兼高一班主任丈夫的微信用户,转发公开了多张该女教师与其高一男学生的微信聊天记录,称妻子“出轨”“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2月19日下午,学校发布通报称,涉事女老师张某已被停职,目前事件正在调查中。


广州市政协委员、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子殷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根据现在媒体披露的情况看,从法律层面上讲,上述上海女教师的行为不属于性侵害未成年人和性骚扰范畴。



教育部明令禁止教师

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


郑子殷表示,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一条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被侵害的对象虽无性别指向,但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前提是侵害人对受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等手段;猥亵儿童罪,受害人必须是儿童(即14岁以下)。本案中,涉事学生为男性,据目前可掌握的信息,女教师未对男学生实施暴力或胁迫,所以女教师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又因男学生已满14周岁,所以女教师不构成猥亵儿童罪。


郑子殷还表示,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即“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女教师属于特殊职责人员,但该罪名只保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女性,而非男性,因此不符合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或者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性骚扰是违法行为,但以违背他人意愿为前提,本案中也不符合。因此不可以对女教师性骚扰归责。”郑子殷说。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属于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包括不限于警告和记过处分、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或开除处分。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重处针对

未成年人的网络暴力犯罪


郑子殷表示,从道德层面上来说,上述上海女教师有辱师德。教师角色决定了教师必须谨言慎行,因为未成年人会模仿老师的言行。在国外,就算是大学期间,也禁止老师与学生身份的人建立恋爱关系,更不能发生性关系。身为教师,应以身作则,遵守职业道德,致力于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纵观该案件目前的发酵程度,极有可能对男学生的心理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同时,郑子殷表示,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网络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2023年9月25日施行),明令禁止在信息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依法从重处罚。该女教师丈夫不当公布涉未成年人信息,已经违反上述意见,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是治安拘留处罚。


郑律师介绍,关于针对教师管理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但如何杜绝女教师与男学生之间的不当关系,除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外,现行的其他规定尚处于空白状态。是否将刑法中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中增加对男性未成年人保护,需要严谨的实证研究。


文章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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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