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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话题引热议,郑子殷律师评邯郸初中生遇害案
发表时间:2024-04-03
要闻分类:诺臣动态

近日,河北邯郸一初中男孩遭三名未满14周岁的少年残忍杀害一案,再次引发人们对“刑事责任年龄”这个话题的热议。广东省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郑子殷就相关话题接受多家媒体的采访。


羊城晚报

【满12周岁未成年人行凶该当何罪?】


被害人王某某的父母悲痛疾呼,希望能够严惩凶手。舆论场上,公众对“少年杀手”亦义愤填膺。那么,这三名犯罪嫌疑人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处罚?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


郑子殷律师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结合本案已知情况,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除本案发生的情形符合上述规定外,在程序上还需要最高检核准追诉,才能定罪量刑。“对于故意杀人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但是对于未成年人则会法外开恩。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郑子殷说。


【法律为何要划定刑事责任年龄?】


未成年人犯罪是个长期受到关注的问题。今年3月1日,最高检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近年来,从全国总体情况看,未成年人犯罪仍呈上升趋势。2023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9.7万人,其中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约1万人,盗窃、强奸、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五类犯罪占比近七成。


郑子殷表示,刑法中之所以要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在于未达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缺乏辨认是非的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如果追究其刑事责任,则与要求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矛盾。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及维护法律内部一致的考虑,绝大多数国家都作出了类似规定。


我国1979年制定的首部刑法将法定最低刑责年龄确定为14周岁,随后沿用了数十年。郑子殷告诉记者,针对犯罪低龄化日益严重以及公众朴实的法治呼声,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至12周岁。今年最高检也明确提出,对于实施严重犯罪、性质恶劣、不思悔改的未成年人,要依法惩治,该严则严。“这也是法律回应低龄犯罪的态度。”郑子殷说。


根据我国目前的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对全部行为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仅对故意杀人、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等严重犯罪情形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有条件地承担刑事责任;不满12周岁的,则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郑子殷指出:“对于那些不必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虽然刑法上无法追责,不代表犯罪人家庭一点责任都不用承担。未成年犯罪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应赔偿受害人相关损失和费用。这也警示各位家长,应加强对子女的监督、教育。”


【刑责年龄有无必要再下调?】


对于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如何从法律上预防和规制?不少网友提出,希望法律对涉刑事责任年龄再调整。在郑子殷看来,经媒体报道的一些未成年人恶性案件,的确性质恶劣、令人发指,但从数十年犯罪统计数据上看,没有显示出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大量、普遍性的犯罪且必须进行刑事责任追究,以小概率事件去撼动原有的法律根基,是否妥当,值得商榷。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及司法在一般预防、临界预防和再犯预防上共同努力,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果不压实这些系统工程,即便下调刑责年龄也将于事无补,而且易成为前端没尽责的‘遮羞布’。”郑子殷说。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是‘预防胜于治疗’。”郑子殷表示,应强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监测发现机制,压实留守、流动、单亲、离异等家庭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对这些家庭的儿童给予更多的关爱保障,建立上述儿童出现行为、精神异常的预警机制。“在每一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中,几乎都能找到原生家庭的原因。如果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没有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任由孩子出现行为偏差、罪错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通过训诫、家庭教育指导的方式予以干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用一般预防、临界预防和再犯预防三道防线层层设限,目的就是以最大效能进行预防,以最大努力教育感化挽救。”郑子殷说,在临界预防中,设定不良行为干预和严重不良行为矫治。不难看出,未成年人犯罪是从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违法再到犯罪,一步步有迹可循。因此在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时候,家庭、社区和学校就应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有效干预。对于已经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三项保护处分措施,对于初犯严重不良行为采取充满仪式感的公安训诫等矫治教育措施;对于符合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应当按程序送到教育场所。保护处分措施要用足用透,这样才能尽可能减少乃至杜绝悲剧的发生。


广州日报


【今年拟出台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


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最重要的一环。郑子殷律师曾承办一件法律援助案件,被告人韦某木二年级就辍学,在10岁以后就不断作案,满14周岁后再次捅伤一名6岁女孩,并拉到池塘想淹死她,因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服刑4年10个月后减刑释放。


“出狱后不到两个月,他再次作案,被判处死刑。”郑子殷告诉记者,韦某木说妈妈在的那5年是自己人生中最快乐的5年,5岁后妈妈没有回来,父亲也不管他。


判刑前,郑子殷打电话给韦的父亲,希望能够对被害人做出赔偿,争取死缓。“韦的父亲拒绝,说‘当我没生过这个孩子’。”


郑子殷指出,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到,在韦某木犯罪前,无论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的介入都不够,其中父母责任是很大的。从另一个角度说,他也是父母没有尽责、学校没有落实控辍保学措施、有关部门没有依法履职缺乏矫治干预的“被害者”。


“从最高检的数据来看,青少年犯罪人数上升趋势。”郑子殷认为,临界预防工作需提升。临界预防是指对于未成年人出现的一些尚未构成犯罪的罪错行为进行干预和矫治,避免发展为犯罪。“临界预防分为不良行为干预和严重不良行为矫治。”郑子殷表示,不良行为可以通过家庭、社区、学校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进行干预;严重不良行为属于治安违法行为、不予刑事处罚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此设定了矫治教育、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三种措施。


目前,最高检正在推动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根据未成年人行为的严重程度、心理偏常状况、日常表现情况等,依法采取责令严加管教、训诫、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等分级分类的干预措施,今年拟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出台。


南方都市报


【如何未雨绸缪“治未病”,防范未成年人犯罪?】


“首先需要落实监护职责。”郑子殷律师表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直接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如果父母不履行职责,公检法在办案中发现了应当予以训诫,并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国妇女报

【治理校园欺凌的重点在于严防控】


2016年,校园欺凌的概念在《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中得到初步界定。2017年,《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进一步明确,学生欺凌即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此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未保法也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然而,结合近年来依然不断出现的校园欺凌事件,郑子殷律师认为,此类事件不绝并非无法可依,而是相关部门存在对欺凌危害性认知不足、重视程度不足、执法不严等问题。


要做好前端预防工作,郑子殷认为,首先,要明确校园欺凌不被允许。其次,要分清欺凌和打闹、玩笑的边界。再次,学校要强化细化监测发现机制,鼓励被欺凌学生讲出来,鼓励同学勇于举报、反映情况。


未保法要求:“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但在具体实践中郑子殷发现,虽然按未保法规定,学校在预防校园欺凌工作中需承担主体责任,要主动建立防治欺凌的机制,但在当前“打开校门办学校”的现状下,由于教育部门对学校的某些考核指标不够合理,导致学校、班主任等为不影响文明校园创建或个人年度考评,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从而助长欺凌事件滋生蔓延。在郑子殷看来,一些老师也存在“从象牙塔到象牙塔”的短板,既缺少一定社会经验,又缺少专业人士的介入和指导。


【“零容忍”才能有效预防】


聚焦后端的惩治工作,也能发现存在“法律有规定,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校园欺凌如已构成不良严重行为,就可以依法处理。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中提到,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也规定,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采取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9项矫治教育措施。”郑子殷以“训诫”举例,“当一个学生第一次犯错,学校就可以召集父母、社工、公安等均到场,开展一次极具仪式感的训诫,由公安人员以专门的话语话术严肃告知该学生若不改正将承担的后果,肯定会给这个学生带来一定震慑力。”但实践中,很多基层公安机关对法律理解力和执行力较弱,只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因年龄不达处罚而“和稀泥”。郑子殷建议,全国基层公安机关应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法学习,坚持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强化校园欺凌的处分措施。


南都校探



3月25日,郑子殷律师受南都校探邀请做客「防学生欺凌 保护少年的你」直播间,探讨如何防范学生欺凌。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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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