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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经营权转让的“连环套”:一份80万“顶手费”背后的合同相对性突围战
发表时间: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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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

当“经营权转让”遇上“场地被收回”,合同形式上的“剥离”安排不应成为转让人规避责任的堡垒。经办律师通过准确的诉讼策略与灵活的庭审应变,成功打破了一审法院“经营权与场地租赁割裂认定”的思维定式,最终在二审阶段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近70万元。


要点提示

●经营权转让合同与场地租赁合同分开签署,就能阻断转让人对场地问题的责任?


●签约前未披露场地存在重大权利瑕疵,转让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当多个合同在商业逻辑上构成一个整体时,如何突破机械的合同相对性审查?



案情回溯

一次被“精心设计”的酒店投资

2024年初,委托人看中了位于广州市某区的一家酒店,经与转让方A某洽谈,双方就酒店经营权转让权达成合意,双方谈妥转让费及定金共计63万元,场地租赁押金16万元。正要签约之际,转让方A某提出,酒店经营权转让协议与场地租赁协议需分开签署。


委托人虽觉程序繁琐,但为顺利接手这一“优质资产”,还是分别与A某签订了《酒店经营权转让合同》,并与场地出租方B公司另行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并依约分别完成上述款项的全额支付。


2024年3月,酒店正式交接,委托人信心满满地开始了经营。


然而,仅仅半年后的2024年9月,一纸来自广州市某区房屋管理所(即场地所有方)的《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关系的通知》打破了平静——通知载明,因B公司的上游出租方C公司拖欠租金长达7个月,经多次催收仍拒交租金,据此,房管所通知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并收回该场地,场地须限期腾退。尽管委托人多方沟通,仍在2024年10月31日被迫撤场,实际经营时间仅约8个月。



一审阶段

合同“剥离”下的部分支持

与核心驳回

接受委托后,经办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研判。我方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很明确:既然整个交易的基础已经丧失,且存在故意隐瞒影响签约的重大事由的恶劣行为,则基于此错误认知支付的转让费、定金以及押金都应返还。为此,经办律师决定在一案中同时起诉A某和B公司,要求共同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双倍返还定金。


一审提交了包含房管所通知、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在内的完整证据链,并提出了核心代理观点:酒店的经营权与场地租赁权在事实上是利益共同体,A某提出经营权与场地租赁权分别签约的行为,意在切割责任,不能改变“无场地则无经营”的商业实质。A某未披露场地存在的重大权利瑕疵,已构成根本违约,而B公司在明知道A某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下协助A某完成交易,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代理词原文“本案中,C公司作为B公司的控股大股东,在与某房管一所就租赁物业签订的原始租赁合同期限仅为2021年12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的情况下,第三人却向我方提供了一份租期至2031年11月30日的《场地租赁合同》,远超于C公司与某房管一所的租赁期限。而酒店经营需要较长的投资回收期,若我方当事人在签约时知晓实际剩余租赁期限仅有两年多,且可能存在因欠租随时可能被强制腾退的重大风险,我方根本就不可能签订涉案的合同,也不会向被告及第三人支付相应的转让费用。被告、第三人向我方当事人隐瞒了所有合同所涉的关键核心事实。”


然而,一审法院仅部分支持了对B公司的诉请,判令其返还押金及赔偿部分损失,但对于要求A某返还转让费及双倍定金的诉请,则以“经营权与场地租赁已剥离”为由全部驳回。一审判决认为,两份合同主体不同、标的不同,是独立的法律关系,既然经营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场地问题就应与A某无涉。


我方针对A某的核心诉求在一审阶段未能获得支持。


二审攻防

坚持核心观点,深化论证维度

经办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可商榷之处,尤其在“合同相对性”的审查上过于机械。在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并分析改判可能性后,决定立即提起上诉。


二审中,经办律师围绕一审判决的薄弱环节展开了系统性论证:


第一,关于“合同已剥离”的错误认定。一审判决的根本性错误在于将经营权转让与场地租赁问题机械割裂。我方签订《酒店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根本目的在于获得长期、稳定且具有合法权基础的酒店经营权,合同分别订立并非我方要求,而是A某与B公司合谋而为。不能机械地认为合同分别订立就将经营权和场地租赁问题予以剥离。A某在转让时故意隐瞒了物业存在的重大权利瑕疵,导致我方受让后仅数月即无法经营,合同目的完全落空。


第二,关于转让费返还的审理缺失。一审判决仅以一句“场地问题已与A某无涉”即驳回返还转让费的诉请,完全回避了对A某是否履行核心信息披露义务、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等关键问题的审查。《酒店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按酒店现状进行转让”,但“现状”理应包括经营权所依附的场地租赁权的稳定性和真实性。酒店经营权并非空中楼阁,其最核心、最基础的载体就是合法的场地租赁权——没有稳定、合法的场地,经营权便无从谈起。


本案二审最大的突破,在于经办律师成功说服合议庭突破机械的合同相对性审查,穿透两份独立合同的形式外观,直击交易实质。经办律师向合议庭阐述了酒店行业的特性:“经营权”并非可以“交付即了事”的物品,其价值必须在持续、稳定的经营中才能体现。一个随时可能因场地问题而中断的经营权,其价值本身是残缺的。两份合同虽然在形式上相互独立,但在商业逻辑上是环环相扣的一个整体——没有场地租赁权的稳定,就没有酒店经营权的价值。


终局逆转

公平原则下的改判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经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我方当事人支付63万余元转让费,却仅经营约8个月即撤场,“合同订立时所期待的经营利益未能完全实现”。基于此,法院援引《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在综合考量合同履行程度、双方过错、实际获益与预期利益差距等因素后,酌情判令A某返还我方当事人转让费50万元。


二审判决“本院认为,虽然《酒店经营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但因B公司的关联公司C公司拖欠房管所租金,导致上游租赁关系面临被解除的风险,并可能导致上诉人无法继续使用场地。上诉人支付转让费633800元获得案涉场地的经营权,但其实际经营仅约8个月即撤场,合同订立时所期待的经营利益未能完全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要求返还转让费的请求,酌情予以支持。”


这一结果,与一审对A某诉请的“零返还”相比,可谓实现了实质性逆转。判决也同时维持了B公司应返还的押金及赔偿款,总计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近70万元。



核心要旨

1.商业实质是破解合同形式束缚的钥匙


本案二审改判的关键在于,经办律师坚持从商业实质出发,穿透合同形式,打破了“经营权与场地租赁已剥离”的机械认定,使合议庭正视到“无场地则无酒店、无稳定场地则无稳定经营权”这一基本商业逻辑。虽然法院未完全支持全部诉请,但援引公平原则改判酌定返还50万元转让费,已是对我方核心诉求的实质性回应。


2.合同相对性原则不是“护身符”


当多个合同在商业逻辑上构成一个整体时,各自的主体均难以完全置身事外。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成为不诚信一方规避责任的工具。在本案中,法院通过审查交易的商业实质,最终穿透了合同形式外观,作出了符合公平正义的裁判。


3.全周期代理的价值


回顾本案代理过程,经办律师在一审阶段即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和论证框架,二审中又结合合议庭关切精准深化论点,最终推动改判。这印证了全周期代理的价值——对案情的深度把握、对裁判倾向的敏锐判断、对论证节奏的精确拿捏,缺一不可。



律师建议

1.签约前的风险防范:商业交易中如遇对方要求将一项整体交易拆分为多个合同签署,应保持警惕,务必在签约前对各个合同之间的关联性及潜在风险进行充分评估。


2.签约时的尽职调查:对于涉及经营权转让的商业交易,应核查上游权属链条的完整性,包括原始租赁合同的期限、是否存在欠租等重大违约情形。


3.纠纷发生后,不应被合同形式所困,而应回归交易实质构建诉讼策略。当遇到复杂的商业纠纷时,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介入,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诉讼策略的选择:在多个主体可能共同导致损失的情况下,应考虑将相关主体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起诉,避免因分别起诉导致责任划分不清或法院重复审理的问题。


黄子峰 律师


黄子峰,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工业工程学士,兼具工科背景与法律专业能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形成"理工思维+法律专业"的复合型知识结构,擅长以逻辑化、体系化方式处理复杂法律问题。


执业以来,长期为政府机关及企业客户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深度参与合同审查、法律风险防控、合规体系建设及争议解决等工作;同时作为团队骨干办理多起刑事、民事案件,业务覆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公司商事等领域。


始终秉持严谨、细致、负责的执业态度,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与高效的沟通能力,赢得了客户的信任与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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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黄子峰

编   辑 | 黄晓瑜

审   定 | 林思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