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团干了三十多年,临到要离开,公司却只认最后十二年的工龄——中间那二十多年,就这么"不算数"了?前不久办结的一起案子,正是这样一桩看似算不清的账。一位任职三十余年的老员工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只肯按最多十二个月计算补偿,还要扣掉最后几个月的工资;协商不成,双方一路走到二审。结果出现这样一道分水岭:一审判决支持二十余万元,二审将此前被"断开"的工龄合并计算,补偿金额变为近七十万元。一段被悄悄抹去的工龄,是如何重新被算回来的?
陈某是华南某地一家民营企业集团的老员工。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他进入该集团体系工作,此后三十余年,随着企业数度转制、架构调整,他先后在该集团旗下数家关联企业任职,岗位几经变动,但工作地点、从事的业务、对接的团队始终没有大的改变。本世纪初,他与其中一家公司(下称A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变化发生在最近几年。一方面,陈某的年终绩效奖金一直被拖着不予发放。陈某就此反复向公司反映、沟通,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另一方面,集团的实控人发生更替,"一朝天子一朝臣",公司对新老员工的取舍态度明显转变,陈某这类资深老员工,恰好成了被"优化"的对象。
此后发生的事,在劳动争议里并不少见:陈某被逐步边缘化。公司先是提出对其调岗;随后又提出公司搬迁,安排其搬至一处闲置的卡座办公。陈某心里清楚,公司是在用"软办法"逼他离开。
陈某也明白,自己服务数十年的企业走到今天这般境地,继续留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一度愿意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好聚好散。但在协商方案上,双方彻底谈崩:公司提出的离职补偿,只肯按十二年工龄计算,甚至还要倒扣陈某最后几个月的工资。陈某既失望又气愤——干了三十多年,到头来自己实打实付出的绩效奖金被拖欠好几年不说,连本应得的补偿都要被克扣。协商不成,他依法申请了劳动仲裁。

(一)仲裁:几乎颗粒无收
陈某提了劳动仲裁申请。结果对他极为不利:仲裁委仅支持了其部分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其余请求——包括历年拖欠的年终绩效奖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全部被驳回。仲裁委的理由是:陈某未能证明双方就奖金标准及发放时间有明确约定,"奖金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范围",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开局对陈某极为被动。笔者接手后发现,仲裁阶段对奖金性质、工龄连续性这两处关键事实,其实远未查清——而这,正是诉讼阶段要啃下的硬骨头。
(二)一审:奖金得证、工龄受限
一审阶段,代理方案主要围绕两个方向展开:一是证明年终绩效奖金实为陈某固定薪酬结构的一部分,并非公司可随意决定的福利;二是论证其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就奖金部分,我们提交了薪酬计算表、薪酬结构明细表、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力图还原这笔款项的固定属性。一审法院最终采信了我们的意见,认定A公司拖欠陈某绩效奖金未发放并判令公司支付陈某未发的奖金10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万余元。
但在最关键的工龄问题上,一审未能突破。法院认为,陈某兼具股东与高管身份,不属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故不支持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经济补偿金按其与A公司签约之年(合计约十二年)起算,判付20余万元。三十多年的连续工龄,被"截"成了十余年。
(三)二审:主攻工龄合并,逆转改判
我们坚持认为,一审在工龄认定上过于机械。陈某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即在集团体系内工作,历次调动均非本人主动,而是集团统一安排,这与"股东、高管"身份并无必然冲突。与陈某充分沟通、评估改判空间后,我们决定上诉,将二审火力全部压在"工作年限能否合并计算"这一点上。
二审中,我们沿三条线展开论证:
其一,调动非本人自愿。陈某早年的入职、历次随企业转制调动,均有工商档案、证人证言印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及"其他合理情形",依法应当合并计算。
其二,数家关联企业实为"一套人马、几块牌子"。它们同址办公,财务、人事、业务统一管理,陈某在同一岗位、同一地点长期从事相同工作,明显属于"非因本人原因在关联公司之间调动"。
其三,小股东不等于"老板"。陈某虽持有少量股权,但并非实际控制人,岗位与任职公司均非其本人所能决定,A公司所谓"主动调整工作"的抗辩不能成立。
为夯实论证,我们在二审补充提交了一份关键新证——一份早年留存的工作年限证明,直接锁定陈某的初始入职时间,将工商档案、社保记录、证人证言串联成更为完整的证据链。

二审法院采纳了我们关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的核心意见,认定陈某自入职起即在关联企业连续工作,其调动非因本人原因,符合合并计算条件,将经济补偿金从20万元改判为70万元;一审关于奖金、年休假工资的判项予以维持,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用人单位负担。
回望全程,这起案件能从仲裁近乎全败走到二审实质性逆转,关键在于两点:一是代理方向看得准——一审先夯实奖金证据链,二审再集中攻克工龄合并,步步为营;二是证据挖得深——从薪酬记录到工商档案,再到那份被忽略的早年工龄证明,把零散材料织成了一张网。对当事人而言,三十多年的连续工龄,终于拿到了法律上的确认。

案子了结,但经验不该随卷宗合上。顺着本案,也结合同类纠纷,下面从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同行三个角度,各提几点建议供参考、交流。
给劳动者
第一,年终绩效奖金不是单位"说了不算"的福利。司法实践中,若用人单位连续多年固定发放年终奖,已形成发放惯例,又无明确约定或制度规定其可单方取消,则拒发需承担举证责任;即便员工在奖金发放前离职,也不一定"清零"〔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3号〕。日常应注意留存薪酬制度、历年发放记录、绩效考核结果等证据。
第二,警惕"软逼退"式的违法调岗。将管理层员工调至前台、收回办公室安排至闲置卡座、无正当理由降职降薪等,若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可能被认定为"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往往能得到支持。遭遇此类情形,注意保留调岗通知、办公环境变化、沟通记录等证据。
第三,协商解除千万别乱签字。单位提出的离职方案中,若写的是"个人原因离职"或"自愿放弃经济补偿",将直接丧失主张补偿金的权利;补偿的工龄基数、计算方式务必写清,签字前建议先咨询专业意见。
第四,在关联公司之间被调动时,确认调动性质并留存书面证明;同时留意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给用人单位
第一,奖金、年休假等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应当书面化、制度化。规则不明时,一旦进入诉讼,用人单位需对"不应发放"承担举证责任,极易因举证不能败诉。
第二,调岗须具备合理性。司法实践通常要求:基于生产经营需要或劳动者客观情况、调岗后工资水平基本相当、不具侮辱性和惩罚性、不实质增加劳动者负担。试图以"软逼退"规避补偿,反而可能转化为更高的赔偿。
第三,通过关联企业交替签劳动合同、试图中断劳动者工龄的做法,并不能真正规避责任。法院会穿透审查关联关系与用工事实,认定工龄合并计算,关联企业还可能就工资、社保、经济补偿等承担连带责任。
【郑重声明】本文系笔者根据过往经办案件综合改编而成,文中人物姓名、企业名称及相关情节均为虚构,仅用于普法交流与经验分享,不构成针对任何特定主体的法律评价或意见,亦请勿对号入座。劳动争议个案事实差异较大,具体权利义务及维权路径,请以生效法律文书及专业法律意见为准;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谢 扬
PARTNER · LAWYER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 汕尾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 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强制执行与特殊资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 广东省对俄贸易促进会法律服务部委员
● 广东省金融纠纷调解联合会律师调解员
● 广东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
● 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家库成员
● 广州市中立法律服务社法律咨询专家
● 曾任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十届港澳台和外事工作委员会委员
● 曾任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十届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 SAC证券从业人员资格
● 美国ABNLP协会注册NLP执行师
声 明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保证一定正确,本公众号对所有原创、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均保持中立,推送文章仅供读者参考。发布的文章、图片等版权归作者享有,如需转载原创文章,或因部分转载作品、图片的作者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及侵权,请通过留言方式联系本公众号运营者。谢谢!



供 稿 | 谢 扬
编 辑 | 黄晓瑜
审 定 | 王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