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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孤证定案否定法”实现无罪辩护
发表时间:202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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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以我所合伙人冯小玲律师亲办案例“欧阳某敲诈勒索、妨害作证案”为例,深入讲述如何“巧用‘孤证定案否定法’实现无罪辩护”,本次案例还获得了2021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授予的“业务成果奖”。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份起,被告人欧阳强某与蔡某某等人密谋,利用被告人蔡某某警察的身份,以打假为名实施敲诈勒索。抓人后迫使被害人通过被告人欧阳强某找“打假公司”交钱撤案,向多名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欧阳强某物色到被害人戴某某为勒索对象,当天电话喊其儿子欧阳某到场一起吃甜品,最终欧阳强某与戴某某达成协议,戴某某委托欧阳强某帮忙撤案,并许诺给其人民币10万元。2018年6月1日,被告人欧阳强某被抓后,被告人欧阳某伙同邱某某、“张律师”等人,以见面、打电话、微信语音聊天的方式,多次威胁、引诱被害人胡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公安机关以欧阳某涉嫌参与欧阳强某等人实施的敲诈勒索、妨害作证犯罪,于2018年7月13日将欧阳某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2020年5月15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2020年12月29日,重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采纳辩护律师关于敲诈勒索的无罪辩护意见。

辩护技巧及思路

无罪辩护是每一位刑辩律师的理想化辩护目标,但是客观上无罪辩护的成功案例少之又少。实务中屈指可数的无罪辩护案例并非偶然成就,究其根本均是有章可寻。巧妙的辩护技巧结合恰当的辩护方法是成就无罪辩护的前提,较为常见的无罪辩护方法就是“孤证定案否定法”。本案就是利用这种辩护思路,紧紧围绕认定被告人欧阳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定罪证据,论证公诉机关和原一审法院仅依据“被害人的陈述”这一孤证就认定欧阳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属于典型的孤证定案,依法应当被撤销,最终本案成功实现敲诈勒索罪无罪辩护。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一、巧用“孤证定案否定法”攻破原公诉机关指控证据链条,推导出原公诉机关仅依据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指控欧阳某构成敲诈勒索,紧扣争议焦点论证欧阳某主观不具有敲诈勒索的故意。

首先,从欧阳某平时生活工作的地点在广西这一客观事实入手,论证其不在广州生活不参与欧阳强某在广州的生意,根本不知道欧阳强某与蔡某某之间的事情,也根本不可能知道“打假办”是否真实存在,不能仅凭其出现在欧阳强某与戴某某的谈话现场就推定其主观具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其次,从证据入手论证被害人戴某某陈述的欧阳某参与敲诈勒索的陈述多属于主观推断或者个人凭空想象,缺乏其他证据的佐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欧阳某涉嫌敲诈勒索的证据。

公诉机关指控欧阳某涉嫌敲诈勒索戴某某的犯罪事实主要有以下2点:1.欧阳某出现在欧阳强某与戴某某的谈话现场;2.欧阳某替父亲欧阳强某到戴某某处领取一袋东西。根据欧阳强某和欧阳某的《讯问笔录》以及庭审确认可知,二人关于欧阳某出现在谈话现场以及去戴某某处领取东西的供述基本一致,均证实了欧阳某出现在谈话现场属于临时的偶然巧合行为且欧阳某并没有参与欧阳强某与戴某某的谈话,显然与戴某某及其妻子的陈述相矛盾。

另,本案就欧阳强某敲诈勒索戴某某10万元的指控仅有戴某某及其妻子的陈述,但其妻子是后面赶到谈话现场的,并没有参与欧阳强某与戴某某的谈话过程,其陈述主要来自戴某某事后的转述,属于传来证据,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特别说明一点,戴某某的陈述与其妻子的证言存在多处矛盾,其中关于金额、交易地点、交易时间前后都有较大出入。此外,原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笔敲诈金额为现金交易没有交易凭证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欧阳某从戴某某处领取的黑色塑料袋里面装的究竟是茶叶还是现金无法查证。故该笔指控的犯罪是否真实存疑,即使真实存在也不能推导出欧阳某有敲诈共谋。也即公诉机关指控欧阳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欧阳某具有实施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

二、庭前有效沟通争取二审开庭审理,庭审时紧扣证据层层剖析原一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成功争取到发回重审机会。

本案无罪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付出很多精力,自委托初期便顶着疫情压力第一时间去法院阅卷以及会见,同时花费很多时间检索案例,研究证据,寻找无罪辩护的突破点。启动二审程序后,多次与二审经办法官沟通二审开庭审理,并提交了开庭审理申请书(附详细的证据对比表),最终成功争取到二审开庭审理的机会。二审开庭前,就本案一审敲诈勒索的定案证据与二审公诉人进行过多次沟通,庭审时也是着手案件证据,着力论证公诉机关指控欧阳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定罪标准,并成功争取到发回重审的结果。

三、重审阶段多次与经办法官沟通羁押必要性,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取保候审,结合二审的庭审情况完善重审辩护词,并最终成功实现敲诈勒索罪无罪辩护目标。

欧阳某一审被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截止发回重审时已经被羁押二年之久,蒙受冤屈致使其二年以来内心十分煎熬,迟来的自由是对其内心最好的安慰。为此,本律师先后三次向原公诉机关、重审法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为欧阳某争取取保,无奈前两次都被拒绝,峰回路转,在本律师不懈坚持下第三次的意见被法院采纳,欧阳某在被羁押2年之后被成功取保。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是永远不会缺席,欧阳某被成功取保也增加了我对敲诈勒索无罪辩护的信心,最终庭审时,一切都顺理成章,最终成功取得敲诈勒索罪无罪的结果。

办案心得与体会

刑事案件定罪所依据的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能够形成证据体系,相互支撑,而不能靠孤立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辩护律师的职责在于从一堆证据中进行甄别,把不能印证的或者证明不了案件事实的证据剥离,进而指出控方靠孤证定案的事实。一旦得出结论,全案靠孤证定案或者主要情节靠孤证定案的,将能够成功否定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从而达到事实不成立之辩的目的,成就无罪辩护案例。

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找到了恰当的辩护切入点,每一个无罪辩护的成功案例都不是偶然的,背后承载了太多刑辩律师的付出与耕耘。虽然无罪辩护很难,也很少,但是它确实客观存在,掌握一定的方法,认真对待每一个刑事案件,我相信每一位刑辩律师都能收获属于自己的无罪辩护案例。当然,与经办检察官、法官的有效沟通也是实现无罪辩护必不可少的因素。诉讼角色的不同决定了辩护人、公诉人、法官针对证据审核的角度的差异,摒弃传统的对抗性思维,积极沟通,构建法律共同体,形成良性互动,共同努力还原案件真相,减少冤假错案,是新时代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律师简介

冯小玲律师

冯小玲,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人,

现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规中心秘书,

联系方式:  13902287105

邮箱地址:  2294763744@QQ.COM

冯小玲律师是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期间多次参与导师主持的重庆市级以及国家级课题研究,得到导师的肯定并于著作中提名。

毕业后入职广州市知名律所从事刑事辩护工作至今,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类犯罪以及各种疑难复杂的大案、要案辩护,辩护效果显著。擅长取保、不起诉、缓刑辩护,无罪辩护,成功办理过大量不起诉案件、无罪案件,近年成功辩护的刑事案件先后多次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并先后多次获得当时人赠送的锦旗和感谢信。

部分成功案例:

1、经办蔡某某贩卖毒品罪,辩护成功获得不起诉,该案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2020年度业务成果奖,并被律协收录出版发行;

2、经办欧阳某敲诈勒索罪,最终改判无罪,该案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

3、经办王某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最终不起诉;

4、经办袁某某涉嫌受贿罪,最终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辩护成功);

5、经办陈某某涉嫌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且未处罚金(缓刑辩护成功);

6、经办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成功缓刑;

7、经办尹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最终成功缓刑。

 

 

 

 

供   稿 | 冯小玲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莫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