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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原配向第三者追回财产的可行性
发表时间: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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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日,我们团队承办了一起案件,我们代理原配追回配偶向第三者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案件目前正在有序推进中。像此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与之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的案件,另一方想要追回财产,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呢?由表及里,本期文章将结合以往团队的亲办案例经验及分析相关案例,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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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妻子甲与丈夫乙结婚多年,甲发现其丈夫多年来通过各种方式向丙多次转账款项,其中包括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等方式,且在特殊节日乙会向丙转出有代表特定含义的金额,如:520,多年来转账金额多达22万余元。同时,根据丈夫乙与第三者丙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音频记录等材料显示,双方的关系已超出正常熟人交往界限,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故妻子甲向法院起诉丈夫乙及第三者丙,要求法院判决乙向丙赠与人民币22万余元的行为无效、判决丙向甲返还该款项并支付利息。


案件经过二审,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乙与丙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认定乙向丙转账金额为20万余元,乙向丙赠与该款项的行为无效;同时因乙与丙存在其他相互转账的行为,法院认定丙最终需向妻子甲返还款项7万余元。


【律师评析】


一、如夫妻一方想要追回配偶向第三者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明配偶与该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是重要的证明内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这一情形是主张赠与无效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配偶一方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因存在该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理应无效。

现实中亦存在因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败诉的情况,因该方面的证据存在隐匿性,配偶的相关转账记录亦不易获得,在该类案件中,如能取得配偶的配合收集证据的难度就大大降低,否则原告需要花大力气去调查取证且亦有可能存在证明力度不足的问题。上述展示的案例,即是丈夫乙愿意配合妻子甲起诉,在法庭陈述其与丙的关系,同时提供出其与丙之间的转账记录,各种证据相互佐证是妻子甲能获得法院支持的关键。


二、如赠与无效,第三者需要返还的财产范围是全部返还还是仅仅返还一半呢?夫妻共同财产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关系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即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此,如赠与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是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第三者”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实践中也经常存在配偶与第三者因其他原因相互转账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在查明相互之间转账数额的情况下对第三者应予返还的数额进行扣减。


三、如第三者主张为其他关系获得的钱款,应如何应对?像上述案例的情况中,存在丈夫乙与第三者丙之间相互转账的情形,实践中也经常存在第三者抗辩因存在借贷、合伙、其他生意往来等关系因而有相互转账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根据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事实还原。如第三者主张为借贷关系,可结合考虑双方认识的时间、当时的交往状况、给付金额、接受财产方的偿还能力及偿还行为、给付方给付时的真实意愿等方面进行分析。


【总结】


通过上述展示案例及该类案件需要注意方面的浅析,相信大家对该类案件也有了一定的认识。此类案件需要注意对“不正当关系”的证明及对第三者抗辩的存在其他经济关系进行应对。无偿赠与“第三者”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赠与“第三者”财产行为理当认定无效。夫妻一方在发现配偶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和存在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的行为时,可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梁伟君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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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民商事纠纷、法律顾问、破产清算

律师简介: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医疗法律事务部副主任、Lawsons菁英演讲俱乐部主席。2017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长期从事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顾问工作,从业期间,代理了百宗商事诉讼及仲裁案件,对企业法律顾问及商事纠纷有丰富的理论及实践经验,参与编写并出版了《民法典 新规则 全知道》一书,曾获得广州市律协2021年度“理论成果奖”。

刘志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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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广州大学法学学士✦曾任职审判机关熟悉民事审判流程✦擅长办理:医疗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民事纠纷



供   稿 | 刘芳律师团队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