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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办案手札:未经尸检维权困难重重,多番努力调解结案获满意结果
发表时间: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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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每一个医疗损害案件背后都有一个揪心的故事,每一起医疗损害案我都在全力以赴,十年医疗律师的从业经验也是我的成长史,十年来,我看到了太多的辛酸无奈,无论是医方还是患方,各有各的不易,虽然过程曲折,但最终能帮助到当事人解决问题,内心是富有成就感的。作为女律师,我也拥有更强的共情能力,去陪伴医疗案件的当事人一起度过处理案件的几年时光。回想起做医疗律师的这些年,我帮助过很多家庭,每当我看到家属能积极面对生活便觉得自己的努力没有白费。一直想记录下这些背后的故事,无奈工作缠身,提笔又放下,可这都是一些值得纪念的办案感悟,也是很值得去分享的办案经验。今天分享的就是几个月前刚结案的一起医疗损害案件,该案一审患方全盘败诉,我作为患方二审的代理律师,经过各种努力争取,该案从败诉到成功争取到调解,经办法官也表示这是其职业生涯中非常成功的一件调解案件,同时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亦十分满意并向我多次表达感谢。如今,处理整个案件的点滴回忆依旧历历在目。


一、案情介绍




2022年国庆佳节的前一周,成先生(化名)拿着一份败诉的医疗损害案件判决书找到我们,希望我们团队能帮他代理案件的二审,在查看一审判决书和相关的病历资料后,我们与成先生进行了简要沟通并了解到:


成先生的母亲(68岁),因胃部不适于2021年某月前往医院处就诊,医院诊断为:慢性浅表性胃炎。 并开具了a药物用于注射(注:根据成先生提供的其母亲过往在该医院的就诊记录,曾有三次记录了成先生的母亲有a药物过敏史),成先生母亲就诊后回到家中出现头晕呕吐现象,家人急忙再次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但遗憾经抢救无效过世。成先生及家属认为医方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走上医疗损害维权之路。


该案在一审的过程中曾委托某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而该机构以未进行过尸体解剖无法明确死亡原因为由不予受理,法院以患方没有证据证明医院存在过错以及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由,判决驳回原告成先生及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经办律师工作概要




(一) 详细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在了解基本案情的情况下,向当事人提供初步代理方案:二审有维持原判的风险,但存在可以争取发回重审或者进行改判的关键点。


     在了解清楚基本案情后,我们向成先生阐述了我们对这个案件的初步看法:


    1.目前的医疗损害案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和特殊情况下的过错推定原则,即医方只有在存在过错且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在这一归责原则的前提下,需要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存在前述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一般而言,患方进行举证的主要证据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书,因此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可以说是医疗损害案件中最重要的环节。如果不能鉴定,那么在多数情况下,法院可能会以原告未能实现举证责任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正如本案一审的判决结果。


    2.本案一审为何未能推进鉴定?原因在于,成先生的母亲在死亡后并未进行尸体解剖,因此鉴定机构认为死因不明确从而不予受理鉴定。


    3.我们告知成先生,这个案件的处理存在一定风险。医疗损害案件中没有鉴定意见很难有胜诉的可能,同时从司法实践来看,二审案件的改判率也并没有那么高。但我认为成先生的案件一审判决存在瑕疵,主要有两点原因:第一,一审法院不应只因一家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就不再继续委托鉴定,在我们办理过的医疗损害案件中也存在很多鉴定机构不受理的情况,此时应坚持继续委托鉴定机构(我们曾经有案件委托了法院库内的所有鉴定机构,直到最后一家才受理),通常情况下,如果三家鉴定机构以同一理由不予受理的,法院才有可能终止鉴定,而成先生的案件才委托了一家,一审法院便不再继续委托鉴定。我认为一审法院未能充分保证成先生申请鉴定的权利,也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故我们可以在二审的过程中继续申请鉴定;第二,即使最终没有鉴定机构受理,我认为也应当明确没有进行尸体解剖的原因,根据医院的病历资料,医院未在成先生母亲死亡后告知成先生可以进行尸体解剖,而告知尸检属于医院的法定义务,因此不能由患方来承担无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不利后果。


    同时,我们亦再三向成先生告知风险:第一,如上所述二审存在维持原判的可能性,第二,即使能进行鉴定,最终医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存在过错的责任比例也不一定能符合成先生的心理预期;成先生在听取我们的分析建议后,决定委托我们处理案件的二审程序。他希望能给逝去的母亲一个交代。


(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国庆假期前夕出差去一审法院阅卷


    由于该案的一审我们并未参与,且该案的上诉期即将在假期结束后的两天期满,为了解一审的情况,在接受委托的当天我们即联系法院申请阅卷,在国庆假期的前一天便前往法院进行阅卷,经过阅卷发现的确只有一次委托鉴定机构的记录,未再委托其他鉴定机构。


(三)国庆假期期间加班完成10页以上的上诉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应当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的15天内提出上诉,由于赶上国庆假期,该案的上诉期至节后的两天期满,为了争取时间,国庆期间我们放弃了诗与远方,加班整理该案件二审的上诉状,以及制作因医方没有告知尸体解剖导致无法鉴定,法院结合具体案情酌情判决医方承担一定责任比例的案例大数据报告、制作过敏性休克医疗损害案件的相关案例大数据报告。


在整理上诉状过程中,我们又发现了医方更多的过错点:如病历书写不规范,未及时向患方进行知情告知等。上诉状的主要观点概括如下:


1. 一审法院仅因一家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就未再继续委托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未能充分保障患方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以实现举证责任的权利,直接导致认定事实不清。


2.本案中医方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向患方承担赔偿责任,而具体到过错主要表现为:诊断错误,忽略了患者的药物过敏史,在患者出现过敏性休克后又未能按照规范进行处理,抢救不及时导致患者死亡,在患者死亡后又未能规范进行尸体解剖的告知,同时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等情况。


  成先生对我们的上诉准备工作十分满意。



(四)与二审法官庭前多次进行电话沟通,希望二审法官能继续推动本案的鉴定或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在该案移送到中级人民法院分配到经办法官后,我们曾多次与法官沟通,由于文书内容很长,我们希望同时通过电话沟通让法官理解我们表达的重点。


(五)“第一次新冠肺炎初愈”下的二审的庭询


     2023年1月11日,这是一次印象深刻的二审庭询,当时正是大家经历“阳”的时期,我也在第一次感染初愈后完成了这次庭审。由于该案在外地,我提前很久来到法院门口,在我的执业过程中,我一直坚信凡事做在前面,凡事提前半小时,开庭早到半小时,开会早到半小时,这样便能做到心里不慌乱,以最好的状态去迎接每一次的庭审。那天下着雨,成先生堵车晚到了约半小时,在庭询过程中,成先生潸然泪下,我想母亲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至亲至爱的存在,成先生将失去母亲的痛苦以及对母亲的怀念之情在此刻全都释放了出来,我向他递过纸巾,同时在庭询过程中替他表达了他想要说的话。


    庭询当天,法院也主持了调解,但医院只愿意给予一点补偿,成先生认为无法接受,他更希望寻求一个真相获得一份公正的判决,因双方在调解方案上意愿相差太大,故没有调解成功。但同时法官仔细查阅了我们制作的同类案例大数据报告。


(六)调解未果,忐忑不安中收到了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决书


    经过一个多月忐忑的等待,终于迎来了二审裁定发回重审的好结果,发回重审的理由与我们在上诉状中主张的一致,即没有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导致认定事实不清。我们重新整理好起诉状,调整好诉讼请求,准备好证据材料、鉴定申请书,为即将到来的重审一审阶段做准备。



(七) 重审一审开庭两次,但依旧由于没有进行尸体解剖再次被另一家权威的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第一次开庭,法庭组织双方明确诉求、对证据进行质证,法官经查看案件材料后表示,本案因未进行尸体解剖,且病历资料较少,认为就目前的材料鉴定难以推进,让我方联系一下有资质的能够受理本案鉴定的机构,法院再进行委托,以便节约司法资源。庭后,我们对照广东法院鉴定机构名录内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逐个拨打电话进行咨询,筛选出可能受理本案鉴定的机构并提交法院。法院根据我方提交的机构名录,组织双方协商选择其中一家省内权威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过一个月的等待,再次收到该权威机构的退案函,退案理由同样为“未进行尸检,死因不明,病历资料有限,无法进行死因推断”。后在我们极力争取下,法院再次向另一家鉴定机构去电咨询能否受理鉴定,对方同样给出否定回复,法院表示对于鉴定委托法院已尽力,目前本案无法继续进行鉴定。案件至此似乎无法继续推进。


(八) 第二次开庭,多次向法院争取,法官表示她认为我们撰写的法律意见存在合理性,应当要明确未进行尸体解剖的原因,认为存在可以推定医院存在过错的情形。为化解医患矛盾,法官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


在鉴定无法继续推进的情况下,法院组织了第二次庭审,庭审中我们极力向法院争取,指出医方的过错之处,如无意外,在无鉴定报告的情况下,不排除判决结果会再次以无法证明医方存在过错而驳回患方诉求,或根据全案证据综合考虑酌情认定。


庭审中的据理力争让法官看到了我们的法律意见存在合理性,存在可以推定医方存在过错的情形。庭后,为化解医患矛盾,法官对双方进行了沟通工作,同时联系了当地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对接,以求促成双方调解。成先生起初对调解的意愿不高,仍然希望通过判决给母亲一个交代,经过法官和我们的多次沟通,成先生同意到医调委现场参与调解。调解过程也并不顺畅,双方现场无法达成一致。最后法官对医方再次进行沟通,医方最终同意成先生的调解方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九) 案结事了,不负所托


     2023年7月初,双方确认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成先生顺利收到医方调解款项,案件经过一审、二审、重审一审一年多的历程,得到了完满解决,成先生对案件能获得如此结果感到非常满意,亦感叹我们工作的不易,并对我们表示谢意。



结语




从一审的全盘败诉,到二审争取到裁定发回重审,但发回重审后我们依旧在委托鉴定阶段遇到了困难,似乎一切都回到原点,如果继续无法推进鉴定那么依旧可能败诉。我们结合未进行尸体解剖的原因是医院没有进行尸体解剖的告知以及医院并未按照规范处理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患者尸体,再结合医学常识说服法官相信患者的情况是属于过敏性休克而医院却忽略患者的过敏史,并逐一陈述医院存在的医疗过错点。由于没有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我们提交了多份医学资料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检索的同类案例供合议庭参考。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成先生终于给了母亲一个交代,他非常开心,那个大大咧咧、偶尔还着急发脾气的成先生向我们表达了真诚的谢意,也感叹了案件办理的不易。


    回头再看这个案件,有一种“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觉。感谢自己当时的坚持,甚至是“死磕”,才换来这来之不易的调解结果。


    一个案件结束,又有新的案件开始,我们会继续认真且负责地去处理每一件案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断奋斗!



本案涉及较多医疗损害案件知识点,在往期的文章我们均有详细的论述,可点击以下链接读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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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芳 律师


业务领域:医事大健康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及企业刑事合规、劳动争议、其他民商事案件及企业法律顾问


社会职务: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医疗事务部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医药与健康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医药食品法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入库律师✦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农本社区及执信社区法律顾问律师、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


获奖记录:

●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

●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社会责任贡献奖 

●2021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

●2021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公益律师




刘志怡 律师助理


法学学士,毕业于广州大学法学院,曾任职广州市某区法院逾4年,先后在综合庭、民一庭从事民事诉讼审判工作,参与处理各类民事领域的案件逾3000件。任职期间,多次荣获“优秀法官助理”称号。在法院工作期间,接触过大量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侵权纠纷等类型案件,熟悉各类型案件诉讼流程。理论功底扎实,具备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能熟练运用各类办案技巧,加入团队以来参与办理了多个案件,编写、发布多篇法律实务文章,工作认真、细致、负责。志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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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刘芳律师团队

排   版 | 陈余铭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