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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搞错退休年龄致员工获赔50余万!
发表时间: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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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此处不讨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等特殊工种的或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的情况)。由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需根据其岗位性质属于“工人”还是“干部”来确定,而通知中对于何为“工人”何为“干部”并没有定义。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出的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打破了“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并明确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各职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中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遗憾的是,据此也并不能清晰区分不同岗位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导致实践中因女职工退休年龄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在少数。


案例


1990年6月8日,黄元菊(1969年7月9日出生)由原宜昌县自来水公司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2000年5月26日,宜昌民生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原宜昌县自来水公司资产、人员并入宜昌民生供水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宜昌民生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选任黄元菊为公司女工主任。2020年8月31日(黄元菊满50岁),宜昌民生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以黄元菊已享受退休待遇为由,向其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2020年10月15日,黄元菊向法院提起诉讼。1、确认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违法。2、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赔偿金539804.25元。


法院认为:公司是否享有终止与黄元菊于2019年7月25日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关键要看黄元菊是年满50周岁退休还是年满55周岁退休,若黄元菊年满50周岁即符合女职工退休的条件,公司则享有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若符合年满55周岁退休的条件,公司则不享有。


经查明,宜昌民生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职工花名册》上黄元菊的岗位为“管理”,职务为“女工主任”,且公司2020年拟为黄元菊办理退休手续填报的《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上,岗位性质填写为“管理”。根据湖北省劳动厅“鄂劳社发〔2007〕59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第二十条第一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申报时所在岗位性质确定。内退女职工,退休年龄按内退前所在岗位性质确定。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申报退休时,应确认其岗位性质,并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确定的岗位情况、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岗位性质分类的文件及本单位岗位分类资料。”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鄂人社发〔2009〕4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凡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或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年满50周岁...应当按规定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之规定,黄元菊符合“女干部(管理或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条件,在黄元菊年满55周岁之前,宜昌民生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不享有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其单方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判决宜昌民生供水公司向黄元菊支付赔偿金539804.25元。【(2020)鄂0506民初2427号】



上述案例虽然发生在湖北省,且湖北省有明确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界定,看似不能代表其他地区的意见,但经笔者查询,各地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口径,基本与案例中考量的因素相同,归纳总结如下:


1、退休年龄:按现岗位规定执行,即不论曾经是否作为管理岗位,若退休时岗位为非管理岗,则以非管理岗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2、岗位性质的证明文件有: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人社局档案。


注意: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岗位性质进行界定的,需要履行规章制度制定和公示的民主程序,制定完成后及时到人社局对员工人事档案进行岗位性质的变更。



黄子祺 律师


【教育背景】上海大学 法律硕士

【执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 | 劳动法、公司法律师


【典型案例】

1、办理世界500强保险公司百人裁员项目,如期完成全部裁员任务,获得客户好评。

2.代理世界500强人力资源企业多起疑难复杂劳动争议案件,获得改判的胜诉判决,为企业树立用人管理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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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黄子祺

编   辑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朱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