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基本信息
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律援助处
承办单位: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赵琳
编写人:赵琳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民事案件;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胡小学是一位河南籍的盲人,他是2013年3月通过朋友介绍进入天河区顺康按摩店做按摩师的,在按摩店做了近十年的盲人按摩师,直到2020年6月旧店注销,新店在同址重新注册开张,新老板换成了老板的儿媳妇,胡小学仍然在店里继续工作,但在工作时新老板发现胡小学是唯一一个全盲的人,他自己在店里或住所煮饭实在是危险,他又不可能走出去吃饭,店里也不想给他提供早餐,所以新老板就萌生了辞退胡小学的想法。
2022年10月的一天,老板在店里当着众的面与胡小学吵起来,老板讲的内容是其他人都可以在宿舍煮饭,就不让他用电锅煮面也不让做泡面,胡小学想到早饭都没有办法解决,他一气之下就说不能干了。2023年1月18日他就离开了按摩店,同年2月他申请了劳动仲裁,2023年4月19日胡小学来法援处申请了法援律师。因为胡小学是盲人,有残疾符合派法援的条件,所以天河区法援处指派了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赵琳律师做为胡小学仲裁阶段的代理人。
接案及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案后,先打通了胡小学的电话,了解到他是盲人,就询问他是否方便到律所面谈,其表示方便,有朋友带他,于是律师与胡小学及他的朋友陈先沟通,约到律所面谈,在面谈的过程中,因胡小学操一口河南家乡话,有一些语音律师听不准,要仔细分辨并与他的朋友沟通,另一方面律师发现胡小学的听力也不好,律师要大声慢慢讲话,他才能听到,通过当面细致耐心的沟通,律师了解到胡小学证明入职、在职的证据主要是老板给其转账的工资流水,和微信支付记录、微信群截图,办理过居住证的信息,对于离职原因其没有直接证据,就此律师与胡小学基本确定了诉讼策略:
1、虽然胡小学是2013年就开始在店里做按摩师,但因双方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未缴纳过社保,新公司注册是2020年6月,胡小学也确认是当年8月13日回去上班的,所以第一项仲裁请求就申请确认从2020年8月13日到2023年1月18日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龄为2年5个月;
2、因公司一直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胡小学认为公司老板故意为难他,还与他吵架,他才被迫离开公司,双方也没有签订离职协议,胡小学认为应认定公司是违法辞退,但并没有公司的辞退通知书,本律师也向其交待没有公司的辞退通知书,很难认定是公司违法辞退,最多认定因公司过错导致胡小学被迫离职,胡小学希望争取一下赔偿金,所以本律师于2023年4月24日帮其写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
3、因胡小学在职时还有一次煮饭时把自己割伤了,老板说可以给他支付医药费,他要求公司支付900元医药费,本律师认为因他没有认定工伤,所以这一项只能做为调解项。
仲裁程序
仲裁开庭当天,对方公司老板到庭参加仲裁,本律师想促成双方和解,因为胡小学主张的金额并不多,按其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也不到一万元,胡小学行动不便每次出行都需要朋友带着他一起走,但无耐对方不同意和解。对方在庭审中确认胡小学是在她店里工作,但不认为是劳动关系,只认为是兼职,对方也不确认有辞退胡小学的行为,所以认为一分钱都不应支付。
本律师在仲裁中提交代理意见,因胡小学是盲人已经在店里工作近十年,只是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因公司2020年重新注册,所以本次只从2020年开始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因其在店中工作多年,老板给他提供住宿,其每天早8点到晚12点按时上下班,由前台登记上钟的时长,结算当月工资,胡小学是固定在按摩店里工作,其身体条件也不允许其做其它兼职,胡小学的收入及劳动条件完全靠被申请人提供,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认定了双方是劳动关系,并因双方都未提供证据证明离职的原因,而认定系被申请人主动提出后,双方协商一致离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9272元。胡小学收到此仲裁裁决后表示对裁决满意不起诉,但没想到公司不依不饶提起了一审诉讼,胡小学还需要应诉,就到天河区法援处又点援了赵琳律师做为他一审的代理人。
一审程序
一审中公司聘请了律师出庭,还提交了新证据《一份老板与胡小学在按摩院吵架的录像》,录像中虽然没有其二人的身影但,胡小学可以清楚的听到二人说话的内容,所以当庭法官问我方对此份录像的意见时,胡小学表示这其中是他在讲话,当天老板叫他不能在宿舍煮饭,他讲话的内容是:“别人都能煮饭为啥不让我煮饭,如果不让煮饭我就不能干了。”对胡小学的这个回答律师明显感觉到了将对我方不利,但胡小学此时耳朵已经接近全聋了,在法庭与法官交流,都需要本律师大声向他转述法官的问题,他才能听到,所以本律师庭后马上与胡小学交流此话可能对庭审不利,又帮他重新写好补充代理意见寄给法官,详细阐述了因老板不让其煮饭,又不提供三餐,实际是以此方法逼迫胡小学离职的观点。
本案于2024年6月7日收到法院判决,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在判决书中写了以下的内容:“经查,顺康按摩院聘请全职盲人员工且以盲人按摩为卖点,应当为盲人员工提供必要的生活便利条件。在案证据反映,顺康按摩院禁止胡小学在店内煮食,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取其他必要性替代措施或者安全保障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胡小学生活的影响。三餐一宿是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更何况是生活自理能力不足的盲人。顺康按摩院简单地对胡小学煮食一禁了之,未能为员工提供符合其体质的生活条件,可视为未提供约定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最终确认公司需要支付胡小学经济补偿金9272.93元。
胡小学于2024年6月13日收到公司老板转账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胡小学给本律师打来电话,特意表示感谢,并称其现在在老家治疗,无法来广州,特意请他的朋友陈先生制作好两面锦旗送往法援处,以表感激之情。

案件点评
本案是盲人按摩院与盲人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因盲人劳动者通常受教育程度低,本案中胡小学不会写其名字,所以在入职工作过程中是纯粹的弱势群体,通常没有劳动合同等有利证据以证明劳动关系,这时就给了公司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劳动者没合同,没社保,也没有上下班打卡记录,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是本案一大难点。一审中本律师结合对方的抗辩理由提出了以下三点用以证明双方有人身隶属性和经济特性:
1、胡小学生活和工作完全依附于顺康按摩院;
2、胡小学生活来源主要依靠顺康按摩院;
3、不需要上钟时胡小学也在店里等候,不应因为工资变化就否定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事实。最终使法官支付了我方观点。
关于离职问题,因双方都没有有利证据,但对方提出的视频,被胡小学当庭承认了,所以使我方暂时陷入了被动,但经庭后律师细致思考又给法官提交了补充意见,使法官做出了一份非常有“人情味”的判决。
律师在办理整个案件的过程与胡小学微信交流,怕他无法读取到律师的信息,通常是发一次文字版再发一次语音,通过细致耐心的交流取得了胡小学的信任与认可,律师在办案时还体会到打官司,不只是打证据,当双方都没有证据时,就要通过情与理去判定是与非,证据是冷冰冰的,但人心是热乎乎的,本案充分体现了法律是公平的,也是充满人性的。
赵琳 律师
现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已从事律师业行11年,办理过上百件民商事案件,劳动纠纷案件,刑事案件。赵琳律师拥有系统的思维方式和细致的工作态度,在工作中不断努力学习,多方向发展业务能力。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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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赵 琳
编 辑 | 黄晓瑜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