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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子祺律师一审代理企业推翻劳动关系认定,获胜得胜诉判决
发表时间: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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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是企业的普遍需求,本案系因人事代理服务引发的劳动关系确认之诉。



基本案情



周某是A公司的员工,A公司委托B公司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为周某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后周某与A公司因工资金额产生争议,周某便劳动仲裁B公司,要求确认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支付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阶段,仲裁委以B公司为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主体为由,裁决B公司与周某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其向周某支付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


B公司不服裁决,委托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子祺律师提起一审诉讼。



案件难点



周某申请劳动仲裁时,仅将B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导致A公司没有参与劳动仲裁。一审阶段,只能申请追加A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此时A公司与B公司合作破裂,多次与A公司沟通,A公司并无出庭配合查明案件事实之意。



全力以赴



黄律师在面对B公司劳动仲裁败诉,且A公司无意在一审阶段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顶住压力,通过精心设计诉讼策略,充分准备起诉材料,积极与法院沟通。成功为B公司推翻仲裁裁决,打掉劳动关系。


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黄律师强调,应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为前提。同时,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和考核管理,劳动者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要件。不能以B公司存在代发工资、代缴社保的行为认定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律师的代理意见,周某未提起上诉,本案以B公司胜诉告终。


由于劳动仲裁的败诉以及A公司的态度,B公司对一审翻案并无太大期望,在一审阶段委托黄律师代理本案,原想将诉讼程序走完即可。而在黄律师眼中,任何案件都不应存在仅走程序的心理。本案的胜利,超出了B公司的预期,体现了黄子祺律师的职业操守和专业水准。


黄子祺 律师 Zia Huang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劳动法律事务部 副主任 


【教育背景】上海大学 法律硕士
【执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 | 劳动法律师
【代表业绩】

1. 专注劳动法领域,代理众多疑难复杂案件,获得改判的胜诉判决。

2. 指导、承接世界500强保险公司百人裁员项目,超期完成全部裁员任务,获得客户好评。

3. 特邀培训讲师,为泵业龙头企业、中国顶尖管理软件企业等中大型企业提供劳动法律培训。深入浅出,从理论到实践切实指导企业进行基础性、系统性的人事管理体系搭建。

4.常年为20+全国性用工企业提供劳动法律咨询服务,熟悉各地用工政策和司法裁判倾向。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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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劳动法律事务部

编   辑 | 黄晓瑜

审   定 | 陈润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