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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两年,陈冰锦律师办理的涉千万虚开发票罪案件终获不起诉决定
发表时间:202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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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1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室里,当检察官向当事人L小姐宣读不起诉决定书时,这位曾因涉及数千万虚开价税金额被取保候审两年有余的财税人员,终于卸下压在心口两年的巨石。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冰锦律师用数稿的法律意见书和证据摘要,再次证明:大案不等于重判,关键在“如何让经办人员看见被忽略而对我们有利的细节”。


案情速写


2020—2022年,当事人任职的财税咨询公司为三家医药企业策划“个独宝”节税方案:通过注册15家空壳个体户、虚开增值税发票800余份,虚开价税总额合计1600余万元。本案的当事人L小姐是该财税咨询公司的客服专员,主要对接医药企业的财务人员沟通注册、开票和注销事宜。2023年4月21日,她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刑事拘留,按照办案机关案件查明的虚开发票票面金额,她将面临二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辩护策略


陈冰锦律师介入后,先为当事人争取到不批捕的结果,顺利取保重获自由。接着在审查起诉阶段多次提交法律意见书和争取检察官听取律师意见的机会,核心观点如下:


主体错位:L小姐仅为最末端客服人员,既非决策层亦非利益分配者,不符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之主体要件。

降低金额:调取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稽处[2023]115 号),将其公司涉及的虚开金额从起诉意见书中认定9800余万元精准压缩至1600余万元。

作用边缘:组织架构图、工资流水、聊天记录三重印证,其角色仅系“执行螺丝钉”,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主观善意:经手的开票资料“四流一致”且多次陪同客户的财务人员前往税局通过抽查,其对交易真实性具有合理信赖,主观恶性显著轻微。

合规救赎:财税公司已接受税务局行政处罚并缴纳50万元罚款、退缴30多万元的违法所得,悔罪态度深刻。

量刑情节: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公司已退缴违法所得,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之情形。


辩护结果


检察院全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当事人L小姐积极配合税务调查,任职的公司也已将罚款和违法所得缴纳完毕,属于“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于2025年7月17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个人档案不留犯罪记录痕迹。



办案心得


证据为王:第一时间联系当事人调取税务处罚决定书,逐票核对,完成涉案金额“瘦身”。

角色画像:用可视化图表把“末端客服”与“核心操盘手”的角色定位彻底区分,为检察官提供一目了然的决策依据。

积极退赃:要求企业在审查起诉阶段尽快完成罚款缴纳、风险隔离,为不起诉争取“最后一公里”。

有效沟通:多次与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2次递交补充材料,确保每一份努力都被“看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

(一)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

(二)有实际业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的;

(三)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以伪造的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办理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当L小姐走出检察院时,阳光正好,她轻声说:“案子终于完结了!终于可以无忧无虑的过上新生活了。” 刑辩之路,道阻且长,诺臣将继续以专业与热忱,为每一位委托人点亮归途。

陈冰锦 律师

陈冰锦律师曾任职广州市某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先后在少年家事庭、刑庭从事审判辅助工作。从 2020 年开始执业, 从业以来专注办理刑事辩护业务,擅长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辩护及刑事合规业务,曾参与办理多宗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涉黑、知识产权犯罪、 走私犯罪辩护。 


除刑事辩护业务外,陈冰锦律师曾代理顾问单位办理多起行政诉讼案件,也办理多起民商事诉讼业务,均取得令当事人满意的良好效果,同样拥有丰富的行政和民商事诉讼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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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陈冰锦

编   辑 | 黄晓瑜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