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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与亲情的危机救赎:林宝坤律师代理的故意杀人案当事人获大幅减轻刑罚
发表时间:202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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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诺臣所”)林宝坤律师代理一例涉嫌故意杀人罪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大幅减轻刑罚至2年有期徒刑的结果。


案情回顾


当事人因工作压力辞职回到家中休息,在持刀切水果过程中突然砍向亲人二十余刀,当事人在亲人一声声呼喊中逐渐清醒恢复意识,随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护送被害人去往医院,医院以防被害人因失血过多危及生命当即将被害人推入ICU抢救(后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当事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家属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诺臣所指派林宝坤律师担任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辩护律师。


辩护过程


(1)案情了解和初步分析。家属告知律师,当事人与家人之间感情和关系一直很好,家属发现当事人在案发前几日因工作压力已存在精神异常的言行举止。林宝坤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当事人,发现当事人存在举止反常、精神焦虑、记忆缺失或模糊的现象,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异常,可能具有抑郁症或精神分裂症的疾病,有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必要。


(2)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和结果。林宝坤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对当事人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申请,积极与侦查人员多次沟通和面谈,提交被害人及家属对当事人的谅解书,侦查机关最终同意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经侦查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当事人患有“混合性焦虑抑郁反应,案发时处于疾病期”,受疾病影响,其社会功能受损,在此次实施危害行为过程中,意识清楚,实施危害行为受疾病所影响,其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存在,控制能力削弱,依据相关规定,故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3)辩护策略。林宝坤律师经过仔细阅卷后,针对当事人存在犯罪中止、自首、患有精神疾病等多项情节,结合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当事人与被害人之间多年深厚亲情的证据,准确适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在文章最后),在审查起诉阶段约见检察官提出辩护意见、申请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在审判阶段成功说服法官启动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被害人及家属作为证人出庭以亲情打动法庭;正式开庭前经过与当事人及家属充分沟通后,分别制定了无罪辩护、罪轻辩护、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策略与方案。


案件结果


庭前会议期间,控辩双方对抗激烈。庭前会议结束后公诉人做出让步,开庭当日向法院重新递交量刑建议书,从之前“当事人犯故意杀人罪,致被害人轻伤一级,情节较轻,法定刑为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对当事人判处3年以上4年以下有期徒刑”变更为“建议对当事人判处2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林宝坤律师的庭前会议辩护策略取得初步成效。


庭审时,法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及当事人、被害人及家属(证人)各方意见。法院部分采纳了林宝坤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当事人2年有期徒刑(法院在判决前曾主动联系当事人户籍地司法局,就当事人可能判处缓刑的司法接收情况进行沟通与综合评估,最终评估不适宜对当事人判处缓刑),家属对本案的辩护效果表示满意。


辩护要点


1.当事人案发前已多次出现行为异常,经精神医学司法鉴定,当事人诊断结果为混合性焦虑抑郁反应,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行为突发、不可控,具有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可能;


2.当事人与被害人及家属关系和谐融洽、感情深厚,既无主观恶性,也无犯罪动机,行为良好且无任何犯罪前科;


3.当事人关于主观故意前后供述不一,口供出现多处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接受讯问过程中表现异常,在此期间供述的真实意思表示存疑,口供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应当予以排除;


4.当事人在犯罪过程中具有犯罪中止和救助情节,自动放弃犯罪、事后主动积极拨打120急救电话施救,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5.当事人存在自首情形,家属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当事人救助被害人后留在原地等待警方的到来;


6.被害人已脱离生命危险,因精神疾病而失控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已得到被害人本人及其他亲属的谅解。



回顾本案,经过林宝坤律师的专业辩护,公、检、法办案机关从当事人涉嫌故意杀人到最后作出减轻处罚至2年有期徒刑的判决,这一结果既避免了“一刀切”的司法困境,使当事人与被害人及家属的亲情得以维系修复,也让当事人获得及时治疗、重归社会的宝贵机会,为其赢得了法律框架内的最大宽容。


本案部分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发现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

第一条 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林宝坤 律师


毕业于警官院校、广州大学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商事犯罪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

近10年法律工作经验,曾在司法机关、企业法务部等单位任职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与控告、刑罚执行、企业及个人法律风险防控、公司股权及商事争议解决、强制执行、刑民交叉、刑商交叉


曾代理多起涉嫌重大、复杂的刑事犯罪案件,经验丰富,多次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从轻减轻刑罚、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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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林宝坤

编   辑 | 黄晓瑜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