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林宝坤律师代理一起涉嫌数罪的刑事案件,持续深入14个月的高质量无罪辩护法律服务,成功为当事人排除了在本案有可能被认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5000余万)判处10-15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个重刑罪名,获家属赠送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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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辩护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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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当事人虽然有收取他人巨额资金的行为,但未进行公开宣传,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特征;
2.当事人虽然吸收资金的对象人数较多,但仅为其关系密切的亲朋好友特定范围,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社会性特征。
二、当事人不构成诈骗罪:
1.当事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和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
2.当事人客观上没有实施欺骗行为,未向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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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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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受P某“资金过桥项目”高额利息诱惑,向P某出借资金,当事人亲友得知后主动将资金交当事人投入P某“资金过桥项目”。P某将资金出借需贷款人员并收取高额利息,P某回收本息后留下自己的收益,将承诺当事人的本息返还当事人与其亲友。后来,P某“资金过桥”业务骤减把资金挪作他用,导致其未能按时将本息返还当事人或其亲友,但P某对当事人隐瞒事实并承诺可先记账后返还,继续收取当事人及亲友资金。当事人为了不失信于亲友,把自己、家人及从亲友处获得的本金,作为“资金过桥项目”利息向亲友发放。持续数年的“利滚利”导致案件金额达6000余万。2024年P某告知当事人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当事人及亲友本息。当事人无力返还亲友们数千万的巨额本息,以为自己触犯了非法集资类的刑事犯罪,主动投案自首,办案单位以当事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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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过程与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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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宝坤律师介入后在“黄金37天”持续高频率会见,发现案件复杂可能涉及多个罪名,需要对案件细节抽丝剥茧、深入分析。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林宝坤律师认为当事人在本案的行为不符合该罪名特定情形,即使因当事人对罪名产生错误的法律认识而自首,也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随后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侦查机关认同律师意见,第30天提交检察院批捕申请时将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变更为轻罪“非法经营罪”,林宝坤律师为当事人成功排除了“非法吸存”这一重刑罪。但侦查机关很快又在批捕申请材料中额外认定当事人在本案诈骗亲友5000余万元,涉嫌诈骗罪。林宝坤律师立刻约见检察官与之沟通后得出一致意见:当事人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在第37日仅以非法经营罪一罪批准对当事人执行逮捕。
因本案案情复杂,涉及人员较多,数额特别巨大,在当地有较大影响,侦查机关一直认定当事人有诈骗他人5000多万元的嫌疑,逮捕后原本2个月侦查期延长至3个月,在审查起诉阶段又被检察院退回侦查2次(每次75天,两次共计150天),导致案件程序进展缓慢。针对办案单位对当事人涉嫌诈骗一次次的延长侦查期和补充侦查,林宝坤律师在此期间保持高频率会见当事人,一次又一次约见办案警官及检察官深入沟通和交涉,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重要证据补充、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案件情况补充说明与法律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建议不起诉的辩护意见等共计一万余字的多份专业书面材料,多次阅卷以及安抚当事人和家属情绪等大量工作。
律师依据对3000多页卷宗材料分析和归纳得出的案件事实,始终坚持专业的法律意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罪的构成须具备四个核心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客观上实施欺骗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3.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4.行为人获得财物且被害人遭受损失。而且,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同时满足“行为时存在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处分结果”,案件事实须形成“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完整闭环。回到本案中,当事人既没有向亲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因为P某后期隐瞒当事人资金去向和虚构仍存在资金过桥业务),也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亲友也明知资金是参与P某资金过桥项目,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当事人案发前每次收回P某本息后都及时向亲友返还。所以,直至办案单位用尽了所有的法定程序和办案期限,林宝坤律师也依旧坚定认为:当事人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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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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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林宝坤律师关于当事人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其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起诉书没有诈骗罪,涉案金额也从之前诈骗5000多万元降低至非法经营300余万。至此,林宝坤律师已成功为当事人排除了在本案有可能被认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5000余万元)被判处10-15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个重刑罪名!
在审判阶段,林宝坤律师对公诉人指控的非法经营罪继续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该无罪辩护虽然没有被法庭采纳,但也为涉案金额进一步降低、争取从轻减轻处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法院最终以非法经营罪仅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1年4个月,扣除此前已被羁押的期限,当事人剩余不到90天即可恢复人身自由。家属如释重负,为表达对林宝坤律师的感谢特赠送“律法精英展锋芒,疑难案件妙解章”锦旗一面。
为当事人排除重罪、争取轻罪从轻减轻处罚需要律师对金融法规与刑法相关罪名理论的深度融合,也需要对证据的精准把握。林宝坤律师在本案中的无罪辩护成功改变了案件定性,排除了两个重刑罪名,以轻罪结案,极大减轻了当事人的刑罚,取得了显著有效的辩护成果。在此非常感谢当事人和家属长达14个月的坚持与坚韧,感谢他们对律师的信任与肯定。
本案部分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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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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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宝坤 律师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律师
毕业于警官院校、广州大学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商事犯罪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
近10年法律工作经验,曾在司法机关、企业法务部等单位任职
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公司股权架构和股东权益保护、互联网企业法律服务、企业及个人法律风险防控、商刑交叉民刑交叉
曾代理多起涉嫌重大、复杂的刑事犯罪案件,多次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从轻减轻刑罚的辩护效果。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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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林宝坤
编 辑 | 黄晓瑜
审 定 | 刘雅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