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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3.1 行政机关审慎审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后,核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法
发表时间: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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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行民交叉问题

 

4.3.1  行政机关审慎审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后,核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法

 

      【今天分享的观点】

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承包经营合同的真实有效性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后,颁发的承包证就没问题。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承包经营资格、签字伪造等影响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不在行政诉讼最终审查,当事人需要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案例

叶某向县农业局提交补发承包权证的申请,提交所有材料后,镇政府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经济社公示。同时向经济社送达公告文书。公示期内10天,没人提出异议。公告期满,县政府就发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来,经济社与叶某起纠纷,申请撤销叶某的承包证,理由是,承包证申请材料上,经济社的同意意见和负责人的签名,都是假的。最后,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承包证。后来,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经济社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程序,驳回了经济社的再审申请。

 

法官认为

承包证是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取得承包权的确认和公示。承包合同的登记材料,才是行政机关确认承包权的事实基础。只要行政机关对承包合同等申请登记资料的形式,真实有效性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那么在登记材料的真实有效性,未经法定途径予以否定之前,法院对颁证行为的合法性应以认可。本案承包合同没有明确的签订时间,但不足以影响合同的成立生效。至于叶某是否有承包资格、签字的真伪都属于双方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没有明显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登记时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不宜在行政诉讼中过度审查,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另外,从维护土地承包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保护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角度、考虑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实际情况,法院只有在发证行为足以影响到实体结果的公正性时,才判决撤销。

 

总结

本案经济社的诉讼策略,先打撤证行政诉讼,是错误的。承包经营权纠纷中,如果双方已经签订承包合同,政府发证都是依据承包合同。因此,打蛇要打七寸,先打承包合同无效或撤销承包合同的民事诉讼,胜诉后,再打撤承包证的行政诉讼,这样的程序才对,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石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