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幅
案例4.3.2 存在争议的草原承包经营权,不具备颁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和使用权证的前提
发表时间:2022-12-12
首页 > 诺臣专业 > 专业研究 > 研究详情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

4.3.2 存在争议的草原承包经营权,不具备颁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和使用权证的前提

 

【我们分享的观点】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申请撤销承包经营权证,法院是不支持的。

 

【案例】

1998年,某村54户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管理30年的草原承包合同,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2028年1月1日。

2005年,54户村民把这块草地转包给了孟某、林某,签订了草原转包合同,转包期字2005年10月1日至2028年1月1日。

谁知,2006年,市政府对全市的草原使用权管理进行调整,以前由村集体发放的承包证,现在收归市政府发放。对于已经承包的草原,由草原管理部门重新变更合同,并发证。好了,2006年,市政府向市牧业局发放了001号草原使用权证。

2007年,市草原工作站与孟某、林某签订了003号草原承包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2月8日至2028年1月1日。

随后,市牧业局收回003号承包合同,作出《收回决定》。

孟某、林某不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003号承包合同有效,继续履行。

民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最后吉林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在重审期间,市畜牧局自行撤销了《收回决定》,等于003号孟某、林某与市草原站签订的承包合同继续履行。

孟某、林某于是根据003号承包合同,开始向市政府申请核发草原使用证、草原承包经营权证。

这时突然,54户村民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市政府,要求为自己办理草原使用证和承包证。

这个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的判决,最终驳回54户村民的起诉。

 

【理由】

市政府发证的前提是合法有效的草原承包合同的存在。

本案前后3份承包合同,在所有的诉讼中,都没有法院对3份合同的效力予以推翻。

孟某、林某要求对这块草地发证,现在54户村民也要求市政府发证。

在两份承包合同都合法有效,草原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情况下,54户村民应先去处理承包合同纠纷,而不是来申请发证。

承包经营权证是承包合同的行政确认,承包合同才是基础事实。

基础事实存在争议时,来诉后面的发证行为,54户村民不具有主体资格,驳回起诉。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

根据《民法典》333条:承包经营权自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政府会根据承包合同来登记造册,确认承包经营权并发证。

如果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发证就不存在问题。而本案存在3个合法有效、主体不一致的承包合同,村委与54户村民的承包合同,54户村民与孟某的转包合同、孟某与牧业局的承包合同。

因此,这个承包证发给谁,还真不是发证的问题,而是要去解决3个相互矛盾的承包合同问题。

处理的关键,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后来的承包合同,或者申请法院确认无效的问题了。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行民交叉,首先要制定正确的诉讼目标,要搞清楚,哪个是基础行为?哪个是后续行为?基础行为要先打诉讼解决,才能顺理成章解决后续行为。

如果解决的流程反过来了,法院就会驳回起诉或诉求了。

因此,正确制定诉讼目标、准确寻找和发现行民交叉问题的源头、采取多重诉讼手段解决纠纷,就是我们处理疑难复杂土地诉讼的方法论。

 

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石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