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幅
医疗损害鉴定专栏(二):尸检对医疗损害鉴定的影响
发表时间:2022-12-12
首页 > 诺臣专业 > 专业研究 > 研究详情

【引言】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举证责任中,患方需要对医方存在过错进行举证证明。在患者死亡且医患双方对死亡原因存在异议的情况下,及时进行尸检是推进后续纠纷解决非常重要的一环。而现实中经常出现患方家属因传统观念考虑或其他原因不同意进行尸检、医方没有履行尸检告知义务导致患方家属不了解尸检相关规定而没有进行尸检,进而影响后续医疗损害鉴定的进行甚至影响医患双方在案件中的责任认定。

在往期文章中我们曾对这一问题进行过介绍(点击此处阅读原文:在患者死亡的医疗案件中,是否尸检至关重要!)本文我们将对未进行尸检及其导致的责任归属进行进一步分析完善。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由患者通过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方式对医疗损害的各个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医疗损害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医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向患方承担赔偿责任。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下,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实际上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患者需要对自己去医院就医以及在就医过程中受到损害的事实进行举证。同时患者需要举证证明医方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民法典同时也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形:第一种是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的诊疗;第二种是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情况下,医方已经尽到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义务;第三种是在当时的医疗水平下难以救治。如果医方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则需要对以上的抗辩事由进行举证。那作为不懂得医学专业知识的患者,应当如何来证明医方存在过错?这时就需要通过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来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

 

二、尸检对医疗损害鉴定的重要影响

在患者死亡的医疗损害案件中,有无对死者进行尸检是影响后续医疗损害鉴定的重要因素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在患者死亡以后,医院都会下达死亡诊断来列明患者的死亡原因,但医院的死亡诊断只是根据患者的临床表象来推断他可能的死亡原因,这与尸检解剖以后患者真正的死亡原因可能存在偏差。在这种情况下,在患者死亡以后,医方一定要对患者家属进行可进行尸检的告知以及可进行尸检的机构有哪些。如患方家属不同意尸检,就请家属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不同意尸检,如患者家属拒绝签名,可由医生将这个情况在知情同意书上面进行记录。

那对于患方来说,为了保障后续医疗损害纠纷案件能够正常进行,最好是去进行尸检。其原因是:一、患者死亡的临床诊断的原因不一定是真正的死亡原因。在没有做尸检的情况下,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只能根据患者现有的病历资料来推断他的死亡原因,这可能跟真正的死因有偏差。二、更重要的一点,如没有进行过尸检,而双方对死亡原因又有争议的情况下,后续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很可能不受理该案件的医疗损害鉴定,而在无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以患方无证据证明医方存在过错而直接驳回患方的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因无尸检导致无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案例多不胜数,没有进行尸检的原因不外乎两类:一是患方家属不同意进行尸检或因患方家属原因未进行尸检,二是医方没有告知患方家属进行尸检。下面我们就对这两种情况对应的司法案例进行分析:

(一)患方家属不同意进行尸检或因患方家属原因未进行尸检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例:多数情况下若因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由患方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1、(2020)粤08民终3632号判决书:死者在吴某1、某某村民委员会卫生站a处就诊回家后感觉不适,其作为成年人未主动就医,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死者于2019年5月18日死亡后,廉江市石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先后于2019年5月21日、2019年5月30日、2019年6月11日组织本案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另外还分别有石岭镇政府、石岭医院、廉江市卫健局、相关村委会等工作人员参加调解,调解期间廉江市卫健局、石岭镇政府等工作人员告知死者家属进行尸检、鉴定相关规定,但死者家属拒绝进行尸检并将死者遗体于2019年7月26日火化处理。导致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由于死者未进行尸检,详细死因不明确,无法对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出客观鉴定,对本案不予受理。导致法院无法通过专业鉴定来评判认定吴某1、某某村民委员会卫生站a的诊疗行为与死者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吴某2(患方家属)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吴某1、某某村民委员会卫生站a及死者死者均有过错。而吴某2(患方家属)等拒绝进行尸检是直接导致在诉讼中无法通过司法鉴定去查明吴有勇、某某村民委员会卫生站a的诊疗行为与死者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责任程度)的原因,吴某2(患方家属)应承担无法查明原因力大小(责任程度)的主要责任

2、(2021)粤16民终1078号判决书:综观全案,王某某死亡后,原告当时未向被告医院提出异议,并于其死亡后第二天就将其安葬,由于原告将其母亲王某某的遗体过早安葬,未及时申请死因鉴定,导致王某某的死因无法明确,无法确认被告的诊疗行为与王某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无法确认被告在对王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而且本案中也未发现被告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的行为,不能认定被告在对王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缺乏理由依据,不予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二)医方没有告知患方家属进行尸检:医方可能会因未尽到告知义务而导致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1、(2019)粤01民终3155号判决书:本案中,医患双方对患者死亡原因存在明显争议,应对患者进行尸检以确定其死因。患者在某某中医院死亡,作为医疗机构,该医院具有提示患方进行尸检的义务。虽然该医院主张其多次提示患方进行尸检,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而患方亦不予确认,故本院认定某某中医院未能履行其提示患方进行尸检的义务,具有一定过错。而未进行尸检确定患者死因,也是本案未能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主要原因。……综上所述,某某中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且该医院未能提示患方进行死因鉴定,导致本案无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亦存在过错。而本案并无证据证实患者在其就诊过程中存在过错。故,一审法院认定某某中医院就患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2、(2019)粤0803民初72号判决书:关于**第三医院应对原告承担的责任比例问题。**第三医院在潘某某死亡后,未向潘某某的近亲属告知有关尸检的规定,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规定,本院推定**第三医院有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第三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原告应该知道尸体火化后将导致无法鉴定死因和因果关系,却在未经尸检的情况下将潘某某的尸体火化,火化后又以无法鉴定应推定**第三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主张赔偿,亦存在过错。比较双方的过错大小,本院认为,**第三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应对推动尸检承担更大的责任,故本院酌情认定**第三医院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赔偿责任。

 

【总结】

从上述案例可看出,有无尸检对后续医疗损害鉴定的进行影响甚大,如因无尸检而无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且是因患方家属原因导致没有进行尸检的,可能导致患方无证据证明医方存在过错而请求不被支持。而医方如没有履行告知尸检的义务,作为医疗专业机构医方对此可能还需承担更大责任。本期我们讲述了尸检对医疗损害案件的重要影响,后续我们将继续探讨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之——医疗损害鉴定,敬请关注!

 

刘芳律师简介: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医药与健康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医药食品法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入库律师✦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农本社区法律顾问律师✦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执信社区法律顾问律师

 

刘志怡简介: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广州大学法学学士✦曾任职于审判机关熟悉民事案件审判流程✦擅长办理: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

 

供   稿 | 刘芳律师团队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