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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2.2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在2004年8月31日之后不得协议出让
发表时间:202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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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在2004年8月31日之后不得协议出让

 

 

【本案分享的观点】

 

在2004年“831大限”之前确认的协议出让方式,因为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在2015年诉请按照旧规定走协议出让的,法院不支持。

 

 

【案例】

 

1997年,涉案地块由原告源丰公司拆迁安置取得,龙岗区第五次建设项目用地联审会议 同意将该地块作为商住用地,协议出让给原告。

2015年,原告向被告国土局提交《请求完善源丰大厦地块用地手续的申请》,要求国土局以历史遗留问题完成土地的用地手续,办理协议出让。

国土局认为,虽然1997年的用地联审会议同意协议出让该地块,但原告在2015年才提出本案申请,我国用地法律及政策规定均已作出重大调整,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已成为强制性法律要求。

因此,我们必须以作出复函时的法律规定,经营性用地不能再走协议出让,必须要招拍挂,所以不同意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原告不服,起诉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国土局的复函,并责令其重做,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再审广东省高院裁定,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

最终,原告败诉,国土局胜诉。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

 

国土资发(2004)71号文规定的“831大限”,是经营性用地必须招拍挂的最后时限。

规定明确写明: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界定并处理完毕。8月31日后,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

原国土资源部采用“一刀切”的方式作出这样的处理,是要力求保证在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选择上,不能寻找各种理由规避招拍挂,滥用协议出让的政策。

因此,在“831大限”之前签订的协议出让合同,就不可避免产生很多行政诉讼。

本案就是这个政策出台之前确定的协议出让,但是之后政府只能用招拍挂。

这个用地手续拖了这么久,如果是政府的过错,那么原告的损失,就要赔偿了。

土地政策经常变化,谁都预料不到。

我们拿地后,如果不及时办理土地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并尽快完成开发,就可能会碰到类似本案的法律风险。

 

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石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