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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问题浅析
发表时间: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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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也就是说,只要符合认罪认罚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司法实践中,几乎每个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都会询问当事人及律师对认罪认罚的态度,并以此给出差异化的量刑建议。无论当事人还是律师在制定辩护策略时,都不可避免的要面对认罪认罚。笔者结合自己办案的经历,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问题。



一、认罪认罚不等于一定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所有刑事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均可以适用。但对于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分子,其认罪认罚不足以从宽处罚的,依法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二、认罪认罚后反悔


认罪认罚制度的核心是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但《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反悔权”。 


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为解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适用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将“认罪认罚的反悔和撤回”作为单独一节,对被追诉人反悔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出现反悔的时间段有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审理阶段、一审判决后上诉期间。笔者检索案例后发现,大部分被告人反悔选择在一审判决后。笔者也曾接受一起开设赌场罪的被告人委托,该名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审理过程中均认罪认罚,但一审判决后反悔并上诉。


笔者认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告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寄予高度期望,希望通过认罪认罚来换取量刑优惠,司法人员在具体办案中也极力劝导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认罪认罚,一旦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超过原协商的刑期或者法院判决超过量刑建议,那么被告人便有可能对认罪认罚反悔。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诱导、胁迫或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认罪认罚,极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产生后悔心理。三是部分被告人试图在一审判决后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谋求二审减轻刑罚。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的,最大的影响是会失去检察院的量刑优惠,甚至被认定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较差。如在一审法院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通过上诉的方式不再认罪认罚,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三、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律师能否做无罪辩护


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如果律师做无罪或罪轻辩护,并不必然视为被告人撤销了认罪认罚。如被告人在一审中认可辩护律师的无罪或罪轻观点时,则有可能被视为对认罪认罚的反悔;如被告人回答不认可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不影响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的同时,又不影响被告人获得认罪认罚的量刑优惠。


相信不少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律师的角度认为案件应该要做无罪辩护,但当事人面临着认罪认罚的量刑优惠吸引,律师的辩护策略常常会陷入尴尬境地,但无论如何,是否认罪认罚决定权在当事人手上,律师无法代替当事人做决定。此时辩护律师要做的是结合客观证据,为当事人分析案件可能的走向,释明认罪认罚的利弊以及认罪认罚后反悔可能发生的风险。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死磕到底才算是对当事人负责,结合不同案情,坚持原则和适当变通,往往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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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刑事事务部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莫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