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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程序转换
发表时间:202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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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作为两种企业非正常自行清算的方式,其根本目的均为梳理企业资产与负债,终结被清算企业各种债权、债务等法律关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强制清算过程中,企业符合破产清算条件需要进入破产程序的,故下文主要介绍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的程序衔接问题:



1. 发生时间:强清转破产必须发生在强制清算预备或强制清算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强制清算结束后。


强制清算结束即为符合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条件,此时,清算组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工商登记。注销登记后,债务人的法人人格已经终止,其本身或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均不应受理。



2. 强清转破产的申请主体:清算组、清算责任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


(1)《公司法》第187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7条:“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债权人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债务人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经人民法院释明,债权人仍坚持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两种强清转破产的申请情形:


(1)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除清算组征得债权人同意其制作的清偿方案外,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强制清算纪要》)第32条: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除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32条之规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除外,应依据《公司法》第188条及《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在强制清算过程中,权利人另行提起破产申请且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


《强制清算纪要》第33条: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和第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权利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4.强清转破产实践中的事务衔接:


(1)组成人员衔接:原清算组成员中如有纳入法院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且该中介机构及个人不存在不宜担任管理人情形的,法院可指定该中介机构或个人作为破产案件管理人或吸收作为管理人成员。如存在不宜担任管理人情形的,则由法院另行指定管理人。


《强制清算纪要》第34条第1款:“公司强制清算转入破产清算后,原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或者参加的,除该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存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不宜担任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可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定该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作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或者吸收该中介机构作为新成立的清算组管理人的成员。”


《强制清算纪要》第35条:“上述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不宜担任破产清算中的管理人或者管理人的成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指定管理人。……”


(2)工作衔接:原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应当及时将清算事务及材料移交给管理人,在强制清算中已完成的清算事项,如果符合企业破产法或有关司法解释的,应当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予以承认。


《强制清算纪要》第35条:“……原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应当及时将清算事务及有关材料等移交给管理人。公司强制清算中已经完成的清算事项,如无违反企业破产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的情形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承认其效力。”


(3)程序转换后需要重新进行的工作:


A.制定破产管理人工作方案并递交法院,领取破产裁定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B.刻制管理人公章、财务印章并开设管理人银行账户;

C.重新发布债权人通知及公告,如有未申报或者逾期申报的债权可以再次申报;

D.对清算阶段尚未确认的瑕疵债权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




  

胡东律师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监事、事务所清算与破产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库入库法律法规专家 。


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


广东省律协不良资产处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


广州律协清算破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黄鹭律师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广东金融学院法学学士,曾担任典当公司、国企法务,熟悉公司诉讼及非诉各项事务。现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律所工作起,参与、办理大量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在公司、合同、建筑工程、不良资产处置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实务经验。


供   稿 | 胡东律师团队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