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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增加诉求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处理
发表时间:202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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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医疗损害纠纷案件通常都涉及多个赔偿项目的计算,如在案件二审过程中,就部分赔偿项目增加诉讼请求,会如何处理?能否得到支持?本期文章将结合以往团队的亲办案例经验及分析相关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浅析。



案例展示

崔某1、崔某2、张某诉某某附属医院医疗损害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某某附属医院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为 420431.63 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崔某1、崔某2、张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改判某某附属医院承担全责及改判护理费4744元、伙食补助费1800元。在二审过程中,崔某1、崔某2、张某当庭增加上诉请求: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改判为132762 元。某某附属医院对此不予认可并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重复主张,不应同时支持。


对该增加的上诉请求,法院认为:该请求属于增加的独立的诉讼请求,某某附属医院对此亦不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因增加的诉讼请求超出了一审诉讼请求范围,被上诉人对此也有异议,故对增加的部分不予审理。


案例解

对于二审增加上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已有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结合本案情况,上诉人在二审庭审过程中要求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该请求未经过一审处理,属于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且无法就此进行调解,二审法院对该请求不予处理。因此在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对各项赔偿项目在一审过程中应能主张尽主张,避免在二审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这样大概率无法得到处理亦产生诉累。



刘芳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医事大健康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及企业刑事合规、劳动争议、其他民商事案件及企业法律顾问

社会职务: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医药与健康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医药食品法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入库律师✦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农本社区及执信社区法律顾问律师、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


获奖记录:

●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

●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社会责任贡献奖 

●2021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

●2021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公益律师

刘志怡简介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广州大学法学学士✦曾任职审判机关熟悉民事审判流程✦擅长办理:医疗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民事纠纷




供   稿 | 刘芳律师团队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