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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找到这个点抗辩,环保局果然败诉!
发表时间: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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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主题是企业环保维权相关,我们国家目前是对环保这块的监管是越来越重视了,就像习主席强调的金山银山就是绿水青山,国家对环保这块的监管力度也是日益增强。所以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我们企业想要一个稳步上升的发展,就要做好我们的环保合规体系,避免我们企业受到行政处罚。


但假如企业已经面临行政处罚,企业应该如何胜诉?


本篇文章将从一个常用的诉讼角度,结合一个典型案例从反面帮助各位企业家们获得其中一种能够达到胜诉结果的解决方案。


一般来说,环保局败诉的原因主要有3个方面的事由:

首先是主要证据不足,

然后是法律适用错误,

还有程序违法。


环境处罚案件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一直都占据着各类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榜首,我们以生态保护局败诉的案例作为检索条件,从alpha数据库中筛选出了相关的案例进行具体研究,从近5年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被告败诉的情形来看,法院判决撤销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有822件

就这些案件而言,具体的撤销是有以下的几种情形,首先就是上述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复杂程度相较于一般的行政管理所追求的目标环保领域,更加注重对环境风险的规制面对风险规制的话,就会更加强调规制的措施和效果

违法成本过低又一直是环保类案件没有办法摆脱的标签,然后法律在审查环保类行政处罚的案件时,也会以频繁过罚相当原则为由,来支持行政相对人要求从轻或者是减轻的处罚主张。


在合法性之外,环保行政处罚的合理性也会成为法院的审查重点。

如果想要确保在环保这一方面对企业作出全方位的维权,在已经下行的环保行政处罚中,我们需要对现有的司法案例,展开更加深入的研究。


本文所找到的一个比较贴合因环保局主要证据不足而导致他们败诉,而企业胜诉的案例是——2020年的时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过的一个判决

这个案件的大概情况,就是深圳市的环保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一家名为成富电镀有限公司的被告方擅自增设一种金属设备,但是法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案件所涉及的这种金属工艺,是属于一个特殊行业的工艺,应该由特殊行业的专家来进行核查、评估和鉴定

深圳环保局在在检测的时候,并没有找到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专家来进行一个测评,他们所请到的工程师以及个人人员从事的是另外的其他方面的资质鉴定。

所以最终法院是认定这个深圳市环保局做出来的这个行政处罚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认为他们所提供的鉴定结论,是不能成为认定为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这是属于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不足


【其依照的具体法律依据是】:

2002年10月01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由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总结】: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采样也是绝大多数环境监测的必经程序,采样的方法和采样的过程必须合法。虽然原环境保护局所颁发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对那个调查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因为深圳环保局未能严格按照监测的规范找到相应的专家进行取样和送检,所以导致监测结果不具备合法性,这样的案例是不在少数的。



祝愿各位新年新气象,
所有困难一跃而过~
鸿





辞暮尔尔 烟火年年





宋静 律师


中山大学民商法硕士


农工民主党广州市委会法律委员会 副主任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政府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企业合规中心执行主任


先后参与《广州市母乳喂养条例》等5部地方立法的调研草拟工作


著有《土地争议行民交叉裁判规则与案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 已出版) 


著有《政府监管与行政合规》(中国法制出版社 正出版) 




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朱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