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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门诊部被撤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口腔医生因非法行医获刑
发表时间: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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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系某市口腔医院医生。某市口腔医院在本市二街设立了口腔门诊部,各项证照齐全,由被告人黄某经营。

2016年,某市口腔医院申请撤销了该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被告人黄某仍在该处私自行医。

2017年5月,因被告人黄某非法行医被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查处,并于当年6月12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2018年7月,因其继续非法行医再次被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查处,并于2019年1月12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药品、罚款以及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人黄某两次因非法行医行政处罚,但其仍不悔改,继续非法行医。2019年9月10日经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查处,并将案件移交公安局。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黄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黄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律意见

      在往期文章中,笔者对于非法行医曾进行了详细的介绍(详情点击:从实务角度浅析非法行医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本案中的被告人黄某,原本是医生。但在口腔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后,依旧从事口腔诊疗活动,受到了行政处罚,后黄某自己也被吊销了医师执业许可证,由于受到了两次行政处罚后还在从事口腔医疗活动,最终构成了非法行医罪,医生本人获刑。

     由此可以看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口腔医院开展诊疗活动必不可少的条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将受到行政处罚(详情点击:一口腔医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处罚!)。而对于口腔医生而言,不仅自身需要有行医资格,而且也必须要在其所注册的医院内行医才是合规的。否则可能会因非法行医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修正)》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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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芳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医事大健康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及企业刑事合规、劳动争议、其他民商事案件及企业法律顾问

社会职务: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医药与健康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医药食品法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入库律师✦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农本社区及执信社区法律顾问律师、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


获奖记录:

●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

●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社会责任贡献奖 

●2021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

●2021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公益律师

刘志怡简介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广州大学法学学士✦曾任职审判机关熟悉民事审判流程✦擅长办理:医疗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民事纠纷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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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刘芳律师团队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周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