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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重大变化及汽车经销商如何应对
发表时间: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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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新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三包法”),并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我们为顾问单位开展专题讲座,内容为新三包法的重大变化解析及汽车经销商应如何应对做到合法合规。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曾祥敏律师带领团队律师为顾问单位广州南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专题讲座,南菱股份公司采用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几百名员工参与了听讲)


重大变化

讲座内容主要涉及“新汽车三包规定出台带来的17个重大变化”、“汽车销售典型案例分析及法律合规建议”以及“三阶段全流程投诉应对处理机制”三个方面。其中核心部分为“新汽车三包规定出台带来的变化”,这与2013年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比,新规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更加注重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汽车经销商提出了更加严苛的三包责任要求。其中主要有十七个变化:


1、增加重大质量问题七日内退换车的规定。新三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2、增加向消费者赔偿退换车损失的规定。新三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一)车辆登记费用;(二)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扣后的加装、装饰费用;(三)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相关税费、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降低了使用补偿系数。从原定的0.5%~0.8%调整至不高于0.5%。并且将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4、三包适用范围删除“生产”二字,更加凸显了销售者责任。新三包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5、汽车出厂从仅执行检验制度,改为应合法合规合约。新三包法第七条规定:“生产者生产的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质量要求。未经检验合格,不得出厂销售。”


6、将原“销售日期”明确为开票日期和交车日期。新三包法第九条规定:“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销售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开具发票的日期、交付车辆的日期。”


7、三包凭证内容新增主要零部件及特殊零部件范围。新三包法第九条规定:“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六)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


8、完善了修理记录存档制度,新增保存期限应不低于6年。新三包法第十七条规定:“修理者应当建立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修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低于6年。”


9、因修理而引起的退换车条件降低至30天、4次。新三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10、新增“20个工作日内完成换货否则可要求退货”相关规定。新三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更换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完成更换或者退货,并出具换车证明或者退车证明;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但因消费者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


11、包修期免责事项中删除了“用于出租或营运目的”。原三包法中第三十条规定的免责情形之一是:“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新三包法中已将此条删除。


12、新增“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维保企业”条款。新三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


13、新增“销售三包退换车需告知消费者并明确退换原因”。新三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检验合格,并书面告知其属于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


14、将家用汽车产品范围扩大至皮卡车。新三包法第四十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和皮卡车。”


15、将修理时间细化为单次修理时间和累计修理时间。新三包法的规定不再笼统使用“修理时间”的概念,而是在第二十一条提到单次修理时间,第二十四条提到累计修理时间。新三包法第四十条规定:“单次修理时间,指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至完成修理之时。以小时计算,每满24小时,为1日;余下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累计修理时间,指单次修理时间累加之和。”


16、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起算时间实际调整为交车日。新三包法第十八条规定:“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17、根据纯电动和混合动力汽车的特殊性完善了三包的条件。新三包法第九条规定:“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七)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的动力蓄电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


法律合规建议

1、事前:销售合同签订及交车风险防范


①合同中约定车辆质量瑕疵的解决流程


风险点:车辆作为工业产品,零配件众多,工艺流程复杂,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故障,如出现故障,应当如何确定该故障是车辆本身质量瑕疵,还是外力所致,如果未在合同中做明确安排,则极有可能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扯皮现象。


风险防范建议:建议汽车经销商与客户可在销售合同中约定若出现车辆故障情形,并且使用现有检测技术无法确认是否为车辆本身质量问题时,双方共同委托某一个第三方机构对故障原因进行鉴定,并且双方均接受鉴定结果。


②合同中保修条款需约定保修期、保修范围以及退换车的条件、流程等


风险点:汽车三包法对车辆的修理、更换以及退货做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车辆销售场景中,经销商的条件往往会更加优惠,因此每一台车的情形均存在差异。如果未做进一步的明确和说明,则可能造成无法操作、执行迟缓甚至引发客户投诉的后果。


风险防范建议:首先,要明确约定保修的期限,以及保修的范围;其次,明确退、换车辆的条件及流程,并经与客户协商一致,选择双方都认可的争议解决方式及第三方鉴定机构。 


③ 车辆未提前进行整体检查,导致出现明显表面瑕疵


风险点:新车从厂家经过长途跋涉运输到经销商仓库,难免可能会出现一些细微的瑕疵,这些瑕疵在普通消费者看来无关痛痒,但是在一些新车客户、尤其是在一些比较在意细节的新车客户看来,都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提车心情,亦或者对汽车经销商提出一些额外的要求,更有甚者可能会要求换车、退车,甚至是以欺诈退一赔三为由索要巨额赔偿。


风险防范建议:在客户提车之前,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外观、内饰、功能等,最好制定比厂家更加严格的PDI检测规范,并对照PDI检测单逐项仔细检查。


④车辆本身存在少量瑕疵未告知或未获取客户书面同意,导致客户投诉或索赔


风险点:在车辆实际销售场景中,并非只有那种没有任何瑕疵的车辆才可销售,对于不影响正常销售的瑕疵车辆,经销商通常会采用降低价格或是额外赠送服务等形式将该车辆销售。而对于此类车辆,在交车环节如未告知客户,或是告知客户但未取得客户书面同意的,也会导致客户索赔,甚至一些“职业打假人”也会以此为由向经销商提出退一赔三。


风险防范建议:基于车辆瑕疵的敏感性,在此类车辆的销售中一定要如实告知客户,如实回复客户的疑问,并最终取得客户的书面同意。


⑤精品销售环节未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向客户做了不实陈述导致分歧


风险点:车辆销售的过程通常伴随着精品销售,与车辆销售相同的是,客户往往也较为在意精品的生产厂家、场地等,如果销售顾问在这个环节给客户做了不实陈述,误将“厂家指定”表述称“厂家原产”,不排除部分客户可能会将该误会进行放大,使经销商处于被动的局面。


风险防范建议:经销商应当就精品销售与客户另行签订销售合同,并且明确该精品的产地、规格、型号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的信息,从合同层面规避该部分风险。


2、事中:法律谈判、公关、应急处置应多措并举


①法律谈判

谈判是应对客户投诉、甚至是应对整个客户投诉事件最常使用的解决方案。未来,衡量一个汽车经销商的客户投诉处理能力,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就是「综合谈判能力」。


②法律公关

随着汽车领域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在媒体应对上,汽车经销商如果处理不善则会引发公关危机,形成社会事件,给汽车经销商及甚至汽车品牌带来致命性打击,因此,汽车经销商需充分重视媒体公关的重要性,通过指定媒体发言人、分析舆情及扩散面积、扩散速率、评估风险系数、甚至是反向维权的形式,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提升公关应对能力。


③ 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是指,汽车经销商对客户拉横幅、堵门、撒泼打滚等过激维权行为所采取的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上述过激维权行为通常是由于在销售或售后环节,车主客户与汽车经销商对车辆问题、配件问题、费用问题等产生某一争议并且没有合理的解决。


对于此类危机,汽车经销商则需积极采取措施,从公力救济和自力处理两个角度应对,避免因处理不及时、消极应对等导致遭受更大的损失。


3、事后:及时调整,做好“复盘”以及查漏补缺


①对事前风险防范的反思。

在本次事件处理过程中,有哪些风险是新车销售环节或是售后维修环节出现的,这些风险爆发的原因是什么,应重点在哪个环节进行控制。


②对事中处理过程的反思。

本次事件处理,哪些应对方法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甚至是有反作用的,机制中的哪些流程还可进一步优化。


③ 对反思事项进行查漏补缺的计划。

在对事件处理进行反思后,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制定改进的计划,需要对哪些事项进行排查,需要在哪些事项上进行重点规制,这样至少可以保证,同样的问题不会再出现第二次。


何丽嫦 律师


何丽嫦律师,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法律事务工作近9年,为多家顾问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曾为大型建筑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熟悉公司运营、劳动争议等方面法律事务。执业以来,代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等多种类型案件。擅长领域包括:民商事诉讼、劳动争议、知识产权、建设工程等领域。


彭梓航 律师


彭梓航律师为经济学学士、法律硕士,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工作作风严谨,实务办案经验丰富,能够迅速把握各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应诉策略。擅长领域包括:民商事法律纠纷、非诉合同审核、公司治理、并购与重组、企业合规、刑事辩护等领域。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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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何丽嫦、彭梓航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