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镶牙过程出意外,牙科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判担责!
发表时间: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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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两期的文章中,笔者介绍了口腔医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政责任(详情点击:一口腔医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处罚! )、刑事责任(详情点击:口腔门诊部被撤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口腔医生因非法行医获刑 )。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同样也存在民事责任,实践中,一些小的牙科诊所、民营口腔医院因口腔医疗活动而引发医疗纠纷的亦不在少数,若诊所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使从医疗技术上来说不存在过错,也不能完全推脱责任,因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民法典》中推定过错的情形,且此类型的案件,很可能由于医方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而导致无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最终法院直接推定诊所存在过错,且有可能承担较高的责任。


案例简介


张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开办牙科诊所,付某到张某开办的牙科诊所镶牙,在咬牙模过程中,付某昏迷,后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市人民医院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记载付某的死亡原因系心源性猝死。


原告(患者家属):患者在咬牙模过程中死亡,牙科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赔,卫健委不作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付某死亡后,家属向当地的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卫健委”)进行了投诉。后因对卫健委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且未能与牙科诊所的经营者张某达成一致的赔偿协议,遂将张某和卫健委告上了法庭,家属认为张某非法行医,造成付某死亡,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另,张某非法行医几十年,卫健委行政不作为,导致付某误认为张某有行医资格,所以卫健局应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请求:1、依法判令张某和卫健委连带赔偿因被告张某非法行医造成付某死亡的各项费用58028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牙科诊所负责人)答辩称:患者是因自身疾病死亡,不赔!


付某的死亡和咬牙模没有任何关系,原告怀疑付某死亡系因张某操作失误导致,但医院120抢救时,气管插管呼吸道通畅,未见异物,可以排除窒息死亡,病历记载其死亡为心脏骤停。2、付某的死亡原因记载系心源性猝死。从原告提交的体检报告可以证明,其身体状况不佳,心脏异常,且有糖尿病史、高血压病史、冠心病病史十余年。其是因自身原因导致,与咬牙模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卫健委答辩称:已对诊所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不负连带责任!


1、原告对卫健局不作为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卫健局在接到举报之前对张某的诊疗情况并不知情,知情后并及时作出了行政处罚且无不当之处;

2、卫健局与被告张某之间不存在民法意义上的权属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作为民事侵权主体承担任何责任。

3、原告曾以相同的理由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裁定驳回。

4、原告所主张的损失缺少依据,原告家属付某的死亡原因系心源性猝死,原告并无证据能够证实导致付某心源性猝死的原因与两被告存在关联,也无证据证实本案中张某的口腔诊疗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卫健委不赔,但牙科诊所负责人要赔偿百分之八十!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无行医资格开办镶牙诊所,在给受害人付某进行咬牙模过程中,导致付某昏迷,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张某应负主要责任,以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付某到没有医疗资质的诊所镶牙,其应该承担20%的责任为宜。被告卫健委对付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理由: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张某无行医资格开办镶牙诊所,在给受害人付某进行咬牙模过程中,导致付某昏迷,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张某应负主要责任。”是错误的。首先,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付某的死亡与上诉人张某存在因果关系,由于付某死亡后未进行尸检,因此对于其如何引起心源性猝死无法查实,根据现有证据查明的事实无法推断付某的死亡与其在上诉人的牙科诊所里的咬牙模有因果关系。


其次,付某在人民医院的抢救过程中,家属未如实陈述付某的病情,病人有准确提供医疗资料的义务(包括过去史、住院史、用药史等)。根据2018年12月8日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记载:付某糖尿病史10多年,高血压病史10多年,否认冠心病史。结合付某本人的身高149CM,体重97KG,十多年的高血压和糖尿病,必然会引起心脏的病变,这是一般的医学常识,根据2018年7月8日的付某的《居民体检报告》心电图检查结果:T波低平,表明心脏已经出现严重问题,上诉人不想猜测家属在陈述病情时隐瞒付某患有心脏病和不配合医生的诊疗行为的原因。但是最终的结果是付某死于心源性猝死。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认定,继续推理就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付某死于心源性猝死,源于心脏病变,心脏病变源于十多年一直持续的高血压、糖尿病等,也就是说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十几年以前上诉人已经开始对付某的死亡产生作用,并且是主要作用,这是极其荒谬的结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再次、上诉人在取牙模的过程中不开刀、不手术、无任何风险,不是一审法院认为的咬牙模过程中,导致付某昏迷,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上诉人未给付某用药、打针,咬牙模不是危害行为,不会导致人的死亡。


二审法院裁判结果:


上诉人张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在闲置民房西厢房内设立“牙科诊所”开展口腔诊疗活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在给受害人付某进行咬牙模诊疗时导致付某昏迷,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一审法院认定张某对付某死亡有过错,应负主要责任,于法不悖。尽管受害人付某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属于违反法律的情形。


医疗行为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一些民营口腔医疗机构为追逐利润铤而走险,从我们近期发布的关于口腔医疗机构的三篇文章也能看出,无证行医基本上有一个共同点,即被行政处罚后也没有进行整改,存在多次非法行医的行为。也有一些偏远地区的口腔诊所的经营者、从业者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未能认识到可能带来的风险,法律上直接推定存在过错。


本案中患者没有进行过尸检,若该案发生在正规的医疗机构内,对于死因存疑又没有进行过尸体解剖的案件,可能带来的后果是没有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最终需要由患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详情点击往期文章: 在患者死亡的医疗案件中,是否尸检至关重要!),又或者最终该案能够进行鉴定,那么鉴定结论也会考虑到患者的自身疾病的影响,若患者的死亡原因属于心源性休克,则会考虑镶牙与心源性休克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会考虑在患者出现休克后,医生的抢救是否得当,是否第一时间转院,就如本案张某的答辩一样,本案中患者的死亡后果与张某的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实际上是没有明确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且也没有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张某的镶牙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同样没有证据证明,即使在张某的操作等都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张某无证行医就是硬伤,法院将会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推定张某存在过错。当然,是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导致的医疗纠纷,都会推定承担全责呢?笔者认为还是要根据具体案情来进行评价,推定有过错并不等于推定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结 语


因此民营口腔医院必须要提高警惕,要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及诊疗规范等,合规诚信经营,在开展口腔诊疗活动之前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聘用的医生护士也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否则将面临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刘芳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医事大健康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及企业刑事合规、劳动争议、其他民商事案件及企业法律顾问

社会职务: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医药与健康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医药食品法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入库律师✦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农本社区及执信社区法律顾问律师、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


获奖记录:

●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

●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社会责任贡献奖 

●2021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

●2021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公益律师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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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刘芳律师团队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周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