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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退一赔三”,汽车经销商风险防范七大挑战
发表时间: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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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民法治意识的普及,汽车消费纠纷日益增多,一些消费者在购买新车后却发现存在各式各样的问题,最终以汽车经销商交付新车时故意隐瞒相关情况构成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经销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承担“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案件屡见不鲜。其中,最轰动的莫过于“宾利退一赔三案”,一审法院判决经销商赔偿消费者近2000万元,但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退一赔三”的判决,赔偿金额仅为11万元。但也有不少支持“退一赔三”赔偿的判决。


对经营者而言,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究竟哪些行为合法、哪些行为不合法?如何既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又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如何规范管理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在汽车消费维权纠纷中,经营者在交车前未向消费者披露车辆维修的信息是否属于欺诈?消费者能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经营者因欺诈而应承担买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本文将通过两则案例向读者介绍司法视野下裁判者对汽车(指一手车,二手车不在本文分析范围)销售欺诈行为的观点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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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车前进行车辆维修但未向消费者披露,法院不支持“退一赔三”


2016年6月,贵州一宾利4S店突然收到法院寄来的传票和起诉状,一个购车客户起诉要求4S店退车退款,并且要求赔偿三倍损失共计两千余万元。4S店经调查发现,这个客户两年前在店里购买了一台尊贵版宾利慕尚汽车,车价是550万元。


这辆汽车是由大众汽车销售公司2014年3月20日从英国进口,车辆销售给客户时,4S店保证所售车辆具有合法手续,符合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标准,车辆的质量标准和保修期限按厂家规定,如发生质量问题,4S店协助解决。


当时4S店将车辆从大众汽车销售公司运到店里做PDI检查时,发现车辆左前门下有漆面损伤,于是通过抛光打蜡清除了漆面损伤,并且将这个操作记载在该车辆维修记录中。三个月后,因汽车右后窗帘存在异响,4S店更换了窗帘总成,同时做好车辆维修记录。


在庭审过程中,客户明确表示通过“车鉴定网”查询所购车辆的维修保养记录,发现案涉车辆的前述处理、维修记录,于是以4S店和大众汽车销售公司在车辆交付之时未向其告知上述情形,构成欺诈给其造成巨大损失为由提起的本案诉讼,要求撤销4S店与客户签订的案涉《销售合同》,退还客户购车款、车辆购置税,并要求4S店按照购车款的3倍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欺诈情形的认定不能仅限于《销售合同》的缔约阶段,而应延续到案涉车辆的销售过程,因4S店不能证明其已将案涉车辆的两次瑕疵处理和维修告知过客户,可认定4S店在车辆交付前故意隐瞒了车辆的前述问题,剥夺了客户知情权和选择权,该行为构成欺诈,《销售合同》应予撤销。


同时,三倍赔偿责任的规定与消费者所受损失大小无必然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并未明确要求损失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缺陷产品造成,因此支持客户提出的“退一赔三”。


一审判决后,4S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车辆漆面瑕疵及其处理、窗帘总成瑕疵及其处理均未达到消保法规定的构成欺诈的条件,因此撤销一审判决。但二审法院也认为4S店未以更直接、更明确、更便捷的方式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一定程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最终酌定向消费者赔偿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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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车前进行车辆维修但未向消费者披露,法院支持“退一赔三”


2017年3月15日,王女士从位于杭州市滨江区的中升之星奔驰4S店购买了一辆进口奔驰CLS320轿车,并支付了65.8万元购车款。


办理验车上牌过程中,车管所工作人员告知王女士,这辆奔驰轿车的轮毂及轮胎都被更换过,由于与车辆合格证一致性不符,导致无法完成上牌。随后,王女士与4S店协商赔偿问题无果,遂向杭州市滨江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杭州市滨江区法院经公开审理,认定4S店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应该足够了解店内每一辆车的具体情况,轮毂及轮胎作为车辆重要且明显的组成部分,瑕疵表现明显,可见4S店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销售欺诈。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支持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即退还购车款65.8万元及服务费1.4万元,另外再赔偿三倍购车款197.4万元,车主缴纳的保险等服务费也一同赔偿。


奔驰4S店不服滨江区法院一审判决,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中院二审认为,4S店擅自将案涉车辆的原装轮毂、轮胎更换成尺寸不配套的轮毂、轮胎,且未告知王女士更换的事实,主观上属隐瞒实情的故意行为,客观上实施了没有如实告知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的商品为案涉车辆,因此王女士要求4S店按照案涉车辆价款的三倍支付赔偿金,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杭州中院二审认定4S店的行为构成欺诈,驳回了4S店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意见


基于上述案例及司法实践中有关主流观点的分析,对于汽车销售过程中,经营者隐瞒或未主动披露有关商品的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全面,是否构成欺诈,其重点不在于经营者的意图,而在于相关信息是否属于可能影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如相关信息可能影响消费者决策,则将可能被认定构成欺诈。具体到PDI检测,其检测内容是否需要主动向消费者披露,判断标准也应该为是否可能影响消费者决策,凡有可能影响消费者决策的PDI检测信息,经营者均应主动披露。


汽车行业协会曾提出,如果经简单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能够恢复,且整车状态能够恢复到新车出场检验标准的话,销售时经销商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告知最终用户。同时,行业协会亦针对有关PDI的披露作出相应指引,但考虑到行业协会的有关指引并不能成为在司法实践中经销商提出有效抗辩的法律依据,建议汽车经销商还是应当从普通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出发,审查有关PDI信息是否可能影响消费者的消费选择、购买意愿或购买价格,并尽可能完整、全面地向消费者披露有关信息,避免承担可能产生地欺诈侵权赔偿责任。


针对经销商如何依法诚信经营,最大限度防范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1、合理设定PDI信息披露范围。


对可能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的重要零部件(包括汽车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主要零件及特殊零部件)维修记录与信息务必如实、全面、主动向消费者做出披露。


如果经简单维修或者更换不影响车辆外观、性能的微小零部件能够恢复,且整车状态能够恢复到新车出厂检验标准的话,销售时经销商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告知最终用户。


2、规范汽车销售流程,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在相关交易合同中明确消费者所购车辆的出厂日期、出厂厂家、配置情况(标准配置和加装配置)、车辆交付时的现状等;通过合同明确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范围,对PDI信息的披露义务作出明确约定,确保经销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方式、内容符合合同约定;二手车销售还需在车辆销售合同中明确车辆行使里程、维修历史、车龄、出处等。


3、PDI检测应符合行业要求且合理。


设置合理的PDI检测次数;将PDI检测和修复情况如实完整记录并及时录入系统;PDI维修人员要有资质;修复时尽量使用原厂件。


4、主动披露。


主动向消费者进行信息披露,不得以有关维修记录已记载在车辆车况系统、消费者如需查询可向经销商提出申请等方式被动披露。如涉及车辆存在瑕疵车价折扣问题,应做好证据存档工作,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经销商已经完成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以及消费者清楚知悉有关车辆的特别销售折扣系基于被使用或维修过而作出。


5、保留PDI结果告知的书面文件。


与消费者签署《乘用车新车PDI检修项目告知书》,将PDI内容和结果告知消费者;若车辆存在瑕疵等问题,必须书面如实告知消费者,若消费者接受该瑕疵,必须要让消费者签署书面文件。


6、谨慎承诺,避免因小失大。


对于单价较高的豪车品牌,4S店销售汽车时对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以及对消费者的任何承诺均应当更加谨慎,避免因小失大。


7、及时沟通,保留沟通痕迹。


若消费者所购车辆由于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与消费者的需求有出入时,应当及时与消费者沟通,并保留沟通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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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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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丽嫦 律师


何丽嫦律师,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法律事务工作近9年,为多家顾问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曾为大型建筑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熟悉公司运营、劳动争议等方面法律事务。执业以来,代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等多种类型案件。擅长领域包括:民商事诉讼、劳动争议、知识产权、建设工程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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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何丽嫦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曾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