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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大数据报告及裁判规则
发表时间:20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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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心脏,是人体的核心器官。作为身体的“劳模”器官,一旦发病,会导致全身受累。心脏病指的是一大类疾病,是指心脏发生病变的总称。本团队亲办过多例心脏病方面的医疗纠纷案件,日常亦经常碰到心脏病方面的医疗纠纷咨询。本篇文章本团队通过亲办案例及检索阿尔法的有关案例,整理出心脏病这一大类疾病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大数据报告及裁判规则供参考。

心血管科一直都是容易出现医疗纠纷的高危科室,这一类疾病涉及心内科、心外科等不同情况,范围宽泛,本文仅从心脏病大类出发作大数据检索,在后期的文章中我们将会陆续介绍专门的案例:如安装起搏器导致的纠纷、心脏瓣膜置换导致的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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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心脏病

根据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陈灏珠《实用心脏病学(第5版)》 :心脏病指的是一大类疾病,是指心脏发生病变的总称,是常见的心脏内科的疾病。主要由于心肌、心血管、心脏瓣膜或心脏传导系统等,发生先天或后天的结构异常或功能障碍等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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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来心脏病大数据报告


笔者通过检索全国范围近三年的案例,有关心脏病医疗纠纷共有2136篇裁判文书,本文对此进行检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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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情况分析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分别是2020年有964件,2021年754件,2022年405件,2023年13件(统计截止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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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有1387件,二审案件有700件,再审案件有46件,其他有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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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1164件,占比为83.92%;全部驳回的有183件,占比为13.19%;其他的有26件,占比为1.88%;驳回起诉的有12件,占比为0.87%;不予受理的有1件,占比为0.07%;撤回起诉的有1件,占比为0.07%。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576件,占比为82.29%;改判的有113件,占比为16.14%;其他的有7件,占比为1%;发回重审的有4件,占比为0.57%。


再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驳回再审申请的有30件,占比为65.22%;改判的有7件,占比为15.22%;维持原判的有7件,占比为15.22%;其他的有1件,占比为2.17%;发回重审的有1件,占比为2.17%。


04
标的额可视化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1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数量最多,有965件,10万元以下的案件有441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403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192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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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期限可视化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19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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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常见承担责任比例的分析

笔者从2136篇案例中抽取了100篇案例统计了责任比例,通过上面的图表可得知,心脏病医疗损害纠纷中,医方需要承担轻微或者次要责任的比例较大,其中医院承担主要责任(61%-90%)占4篇,占比4%;医方承担同等责任(41%-60%)的有20篇,占比20%;医方承担次要责任(20%-40%)的有34篇,占比34%;医方承担轻微责任(20%以下)的有38篇,占比38%;医方经鉴定无责任的有4篇,占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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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病常见损害后果

心脏病通常不是单一出现,而是会与其他疾病共同存在,多见于中老年人,亦有部分青壮年患者。根据搜集案例统计,因心脏病发生医疗纠纷的患者大多数经救治无效死亡。

例如:1、(2022)鲁0502民初3309号判决书,2021年8月10日,某某中心医院出具尸检报告,死亡原因推断:死者存在双侧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狭窄(Ⅳ级),同时存在陈旧性心肌梗死及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向心性肥厚,陈旧性心肌梗死的纤维性修复均会导致心肌的顺应性降低、心肌供血不足,同时左、右冠动脉灌流不足,增加心肌的缺血缺氧,引发心源性猝死。


2、(2022)苏0921民初1779号判决书,2022年2月8日21时24分,患者黄某出现胸闷、气喘等,医院采取立即停用奥美拉唑输液组,急予以吸氧,予以甲泼尼龙20mg静推、地塞米松5mg静推、肾上腺素0.5mg肌注等抗炎抗过敏治疗,并予以心电监护等对症处理后,患者黄某于21时35分出现意识不清,点头样呼吸,心电监护提示室速,血压74/55mmHg,SPO270%,心率200次/分,经抢救于22时07分宣布死亡。死亡诊断为:1.心源性猝死;2.心室颤动;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4.阵发性心房纤颤;5.不稳定性心绞痛;6.心功能Ⅱ级;7.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8.肺部感染。



3、(2021)粤0607民初1446号判决书,被告在对吴某某持续治疗后,因吴某某持续深昏迷,血压测不出、心率减慢,遂予停止治疗,共治疗14小时。因吴某某病情极其严重,多脏器功能衰竭状态,心跳不稳定,被告向吴某某家属交代病情后,吴某某家属要求出院并办理了出院手续。最后诊断:急性冠脉综合征(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源性休克,左心衰竭合并急性肺水肿,中度二尖瓣反流,三尖瓣关闭不全,心房颤动,频发性房性早搏,结性逸搏,1度房室传导阻滞,心功能Ⅳ级,轻度肺动脉高压,慢性心功能不全急性加重),急性肾损伤,重症肺炎,呼吸衰竭,呼吸心跳骤停综合征,缺氧缺血性脑病,上肢蜂窝织炎(左肘部),脓毒性休克,双侧胸腔积液,中度贫血,低蛋白血症,混合酸性中毒,多脏器功能衰竭,2型糖尿病,双上肢截肢术后。吴某某于出院后当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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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病医损案件医方常见的过错点

笔者通过对以上案例中鉴定意见的总结分析,发现心脏病医疗损害案件医方常见过错点主要如下:

(一)术前准备不足

例如:1、(2022)粤0803民初380号判决书,医方在对患者黄某的诊疗中存在以下过错:1.医方术前风险评估欠到位。本案为某省人民医院专家团队参与手术,但病历中未见会诊意见,术前讨论中手术方式为“二尖瓣机械瓣置换术”,而实施的手术为“体外循环辅助下二尖瓣机械瓣置换术+左心耳结扎术+临时起搏器植入术”,提示术前准备不足。


2、(2022)新01民终2232号判决书,现有的证据可以基本证实,患者具备手术适应症,选择手述治疗也经患者同意并向患方履行了治疗存在风险告知义务。术中因心脏复跳不能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虽然鉴定意见中均认为,医方在对患者实施手术前血糖控制水平过高,术前准备不充分,针对患者自身体质存在的特殊性,对有可能产生的手术风险加大未尽到存在潜在相应风险的医疗专业性的预见,但存在上述原因系医方存在专业方面的违规事实,并不能据此认定,患者的死亡后果系上述原因直接导致。由于医疗专业技术客观上存在的局限性,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基于疾病的复杂性及个体间特异性体质的存在,客观上决定了医方在针对每一位患者采取治疗手段时,尤其是疑难复杂病例预采取手术治疗方式时,现有的医疗技术手段并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的潜在和无法预见的风险。


(二)未尽到足够谨慎注意义务和诊疗义务

例如:1、(2022)新2801民初23号判决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董存起2021年3月17日以“反复头痛、全身酸痛、胸闷数天、加重大天”前往库尔勒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治过程中,院方医务人员存在未尽到足够谨慎注意义务和诊疗义务,对疾病的复杂性认识不足,患者就诊过程中病情变化,心电图提示:前面前壁心肌梗融会贯通时未能及时按危急诊常规治疗处置,减少了患者获得及时诊治及获救的机会,院方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轻微责任),患者自身所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及急性心肌梗死等疾病是其死亡的根本原因。过错参与度拟为10%-20%。


2、(2021)桂1031民初1177号判决书,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如下鉴定意见:一、某某县中医医院对黄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未尽到应尽的诊疗义务的过程、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过错、漏诊心电图异常的过错及病历记录前后不一致的过错。二、隆林各族自治县中医医院的医疗行为过错与黄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次要原因,原因力参与程度为16%—44%(建议30%)。


3、(2022)湘0527民初1093号判决书,经原、被告协议一致委托邵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认为:1、患者有尿毒症合并高血压、贫血、腹膜透析、肺部感染、心功能不全、心肌缺血等多种基础疾病。2、医方存在不足:1)医方对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如心衰诊断和治疗;2)检查欠完善,如无心脏超声等检查评估心脏功能……。


(三)诊疗过程欠规范

例如:1、(2021)粤0606民初30705号判决书,虽然患者在输液过程中的猝死与其自身疾病存在一定关系,但医方对患者的诊断及治疗均不规范,输液管理不当,不能排除因输液过快导致患者心脏负荷加重,进而诱发了患者心源性猝死的发生,因此医方的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素,应承担同等责任。结合杨某某自身疾病的情况、被告某某卫生站诊疗行为的具体情况及过错程度、以及医学的局限性等综合因素,本院认定被告某某卫生站的诊疗行为与杨某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应承担50%的损失赔偿责任。


2、(2022)粤0803民初380号判决书,4.医方实施的“体外循环辅助下二尖瓣机械瓣置换术+左心耳结扎术+临时起搏器植入术”,无《手术安全核查表》及《手术清点纪律单》,无法证实医方实施了上述行为,违反了诊疗规范;5.手术操作失误,导致医源性损伤,进而导致了患方心脏破裂、死亡后果的发生。


3、(2021)新4202民初4412号判决书,医方在为患方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心肺复苏不规范,心电除颤不及时,病历不规范,未及时请心内科专科会诊,未及详尽全面知情告知义务,未尽危险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过错。二、虽然医方存在医疗书写行为过错,但患方心源性猝死存在意外突然性,且死亡率高,故患方目前后果(死亡)主要还是自身疾病造成,故患方自身疾病是造成患方目前后果(死亡)的主要因素。因此,医方医疗行为过错与患方目前后果(死亡)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诱发因素),医疗行为过错原因力大小(参与度)为25%。


(四)延误诊治

1、(2022)新01民终295号判决书,本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经两家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医科大一附院在对此次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具有一定的过错,医方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可考虑为轻微因果关系程度范围;医方在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时,未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及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方面,医方在采取干预措施及告知的方式上存在一定瑕疵;一审法院在综合鉴定意见及本案审理情况的基础上,酌定医科大一附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比例并无不当。


2、(2022)苏0921民初1779号判决书,关于医方的医疗行为(1)根据病历资料记载、现场询问,医方临床诊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阵发性心房纤颤,不稳定性心绞痛,心功能Ⅱ级,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肺部感染成立。患者入院后,医方予对症治疗不违反医疗原则。(2)根据病历资料记载及现场询问,推断患者黄某符合急性心衰死亡,考虑原有心脏疾患加重所致,亦不能排除急性心肌梗死致急性心衰的可能。(3)患者黄某2022年2月8日晚病情加重后,医方未能首先考虑原有心脏疾患加重,而按过敏反应予地塞米松、肾上腺素等治疗,存在过错。且在病情加重后未能及时完善相关检查(如心电图、心肌损伤标志物等)。(4)医方病历书写欠规范,如死亡记录中记载“2022-02-0921:24分突然出现胸闷…”。综上,患者黄某病情加重后医方响水县中医院未能首先考虑原有心脏疾患加重,未能及时完善相关检查及对症处理,而予抗过敏处理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


(五)未对患者家属行详细告知义务

 例如:1、(2022)陕10民终351号判决书,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受理该案鉴定后,召开医患双方与相关医学专家参加的听证会,经综合分析认为:一、送检病历中未见医方对患者入院病情和诊疗措施的知情同意书,未见实施气管插管术的知情同意书,患者院内死亡,未见需做尸体解剖的告知书。故医方存在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的过错。


2、(2022)鲁11民终2151号判决书,医院根据病史、查体及心电图检查,初步诊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并无过错。医院对病情及风险的估计无过错。但认为,中心医院在为梁某某诊疗过程中,未随梁某某病情变化及时告知患者或家属、未供家属选择治疗方案,即未善尽告知义务;在对梁某某输液用药治疗时,未记录滴数、何时滴完无记录、血压变化(监测)无记录;未说明泵入速度,在已经考虑到“不除外急性心肌梗死可能”,但无病重、病危之医嘱,未有向家属交待病情危重及风险告知的记录,医院有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此过错与梁某某死亡之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原因力轻微的,过错参与度拟为10%-20%。


(六)病历书写不规范

例如:(2022)新01民终295号判决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王某某因病在某某附院急救中心救治过程,由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违反《病历书写规范》,存在未尽全面知情告知义务的医疗行为过错,院内急诊会诊明显延误,违反急诊会诊制度,违反诊疗常规,专科会诊不及时,延误了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期,心功能不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疾病的规范治疗,使患者失去了采用综合治疗措施的机会,医院诊疗过程存在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的过错行为,从而导致患者因医治无效而死亡的损害后果发生,因此根据《法医临床学》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定量判定原则:损害后果由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自身疾病等因素共同所致,医方承担同等责任(过错参与度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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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病医疗纠纷医方承责情况分析

根据对搜集案例的分析,可看出心脏病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医方责任比例一般为次要责任及以下,我们认为具体原因如下:

一、心脏病一般不是单独存在,会伴随其他基础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消化道疾病等。心脏作为核心器官如发生病变对人体的影响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患者病情往往严重,需要医方恪守高度的注意义务。而在众多案例中,即便医方及时尽力抢救,患者亦因病情严重回天乏术,因救治难度大,故无法确保在现有的医疗条件下避免疾患的发展转归。

二、心脏病患者大多是中老年人,家属或受传统观念影响,在患者死亡前为其办理出院手续接回家中;或患者在医院死亡的,家属不同意对患者进行死因鉴定。故部分案件因无尸检而无法明确死因,在医方无违反诊疗规范的情况下,无法排除患者死亡是其自身疾病严重性、自然转归结果。医方在此过程中,做到对患者的病情做出自己能力范围的评价,并根据医学理论和诊疗水平提出切合患者情况的诊断和治疗方案,是符合诊疗要求的,也一定程度减轻医方责任。


    根据我们过往几期的大数据分析文章可以看出,医方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过错点都有相似之处,几乎都出现过以下过错点:诊疗上的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延误治疗,程序上的告知不充分、病历书写不规范等。这些方面也提示医方在诊疗活动中不能忽视对患者的充分告知及规范书写病历,并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医疗活动,尽量避免或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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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心脏病是中国居民的首要死因,心脏病突发一般来势凶猛且后果严重,即便之前无心脏病病史的患者,大部分往往有心悸、烦躁、心前区疼痛等情况,因之前无心脏病病史,所以往往不能引起患者的注意,病情具有隐匿性。对医方而言,如接诊中发现患者有心脏病史或有心脏病相应症状的,除常规对症治疗外,要注意对患者及家属进行详细风险告知,建议患者行进一步诊断检查,必要时留院观察,心脏类疾病的发生需要及早介入治疗才能为患者争取生存机会。如医疗机构的医疗条件情况有限,还应及早建议患者选择合适的医疗机构进一步诊疗。同时加强医护人员培训,以利于发生病症时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挽救患者生命。对患方及家属而言,对疑似心脏病症状发生时亦需要提高注意,尽快就医。上述部分案例存在因患者家属在医方告知后没有意识到患者病情严重性,耽误转院时机,最终患者失去生命的情况。


经过本期对心脏病医疗损害纠纷的分析,相信大家对心脏病及医疗纠纷处理亦有了一定的了解,后续我们将继续推出具体心脏病分类的医疗纠纷处理分析,敬请关注!

END
刘芳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医事大健康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及企业刑事合规、劳动争议、其他民商事案件及企业法律顾问

社会职务: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医药与健康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医药食品法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入库律师✦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农本社区及执信社区法律顾问律师、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


获奖记录:

●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

●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社会责任贡献奖 

●2021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

●2021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公益律师

刘志怡简介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广州大学法学学士✦曾任职审判机关熟悉民事审判流程✦擅长办理:医疗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民事纠纷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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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刘芳律师团队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周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