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幅
4S店让消费者“照单全收”,属于“霸王条款”?
发表时间:2023-03-23
首页 > 诺臣专业 > 专业研究 > 研究详情

近年来,多地市场监管局对汽车销售4S店合同格式条款等开展专项执法调查。


2021年6月上旬,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福州一家汽车4S店检查时,发现其与消费者签订的《销售合同》第一条“汽车名称、数量及价款”中的“特别约定”条款约定了“上述随车配置和单价为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时的现行厂配和价格,因厂家换代等政策的调整,在乙方提车时上述厂配可能会发生变化,单价也会因此有所变化,乙方同意接受变化后的新厂配和新价格”。


按照这个条款约定,也就意味着,如果汽车的配置和价格与约定不符,消费者都要“照单全收”。


(汽车4S店的合同条款)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部门认为,该条款通过直接标明“乙方同意接受变化后的新厂配和新价格”的形式,系汽车4S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利用格式条款不公平地排除了消费者在合同约定的的标的和价格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要求汽车4S店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权利以及对合同变更行使协商、同意的权利,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违法行为,也就是“霸王条款”。并对上述汽车4S店违法行为进行给予警告,并处以7000元罚款。


点  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厂配和价格(单价)是汽车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因厂家产品换代等政策的调整,厂配和价格(单价)发生变化,汽车4S店应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和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在与消费者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方可变更合同。


建  议


汽车销售合同是4S店日常经营业务中频繁使用的合同,那么4S店又应如何合法合规的制定和使用日常业务经营使用格式条款呢?律师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体现与消费者的协商过程,避免争议条款被定义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实质特征在于订立合同时,提供业务文本一方未与相对方协商沟通。为显示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的平等协商地位,汽车销售人员、法务在与消费者沟通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留痕,并将沟通痕迹与对应的合同一同存档管理。


第二,进行突出显示,并进行明确提示。在合同订立时对于免除或者减轻格式条款提供者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采用加粗、标红、划线等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标识。避免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三,交代合同背景,证明格式条款内容的合理性。当格式条款被认定为“不合理地减轻己方责任,加重相对方义务”时,则会构成条款无效的法律情形。同理,若该格式条款“减轻己方责任、加重相对方义务”的约定具备合理性,则该条款有效。因此,证明格式条款内容的合理性成为关键。


第四、增加告知环节,签署过程录音录像。为了降低汽车购销合同条款被认定是格式条款的风险,增加告知环节以确保消费者已清楚了解有关情况,并将告知的过程固定下来,作为争议时的证据材料。


何丽嫦 律师


何丽嫦律师,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法律事务工作近9年,为多家顾问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曾为大型建筑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熟悉公司运营、劳动争议等方面法律事务。执业以来,代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等多种类型案件。擅长领域包括:民商事诉讼、劳动争议、知识产权、建设工程等领域。


声   明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保证一定正确,本公众号对所有原创、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均保持中立,推送文章仅供读者参考。发布的文章、图片等版权归作者享有,如需转载原创文章,或因部分转载作品、图片的作者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及侵权,请通过留言方式联系本公众号运营者。谢谢!





供   稿 何丽嫦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曾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