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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被处罚!
发表时间: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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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前言

在前三期的文章中,笔者介绍到口腔医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刑事、民事风险。对于民营口腔医疗机构来说,设立一家公司是第一步,光有公司并不够,还必须要以公司的名义去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医疗活动。在解决了机构的资质后,人员的资质也是十分重要的,在接下来几期的文章中,笔者将结合案例,向大家讲述口腔机构从业人员资质的重要性、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02
案例简介

2022年3月张某到口腔诊所看牙齿,江某为其诊治,张某表示“当天他把我两颗牙齿给磨掉,咬了牙模,说过几天去套牙,付钱3300元。2022年3月12日,江某给我打电话说去套牙,是一个女医生给我套的牙,套好后我的牙齿一直痛,江某给我介绍了一家诊所输液治疗5天。因不好转,江某把我的套牙拿掉,女医生用简易式X光机给我拍了片子,说原来两颗磨过的牙齿牙根坏了,需要将牙神经阻断,继续套牙。后来牙龈出现脓包再去看,女医生又用简易式X光机给我拍了片,说牙根坏了,要拨牙,我拒绝拨牙,拍过的片子很快模糊了,我扔了。”张某后投诉至卫生行政部门。


2022年5月16日上午,执法人员对某口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腔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口腔诊所正在营业,查询电脑病历资料发现就诊病人汪某就诊日期为2022年5月1日,就诊记录为前牙拔除,二氧化锆全瓷牙,签名主治医生为陈某;病人戚某就诊日期为2022年5月12日,就诊记录为镍络合金烤瓷牙,签名主治医生为陈某;病人张某第一次就诊日期为2022年2月25日、第二次为2022年3月12日,第一次就诊记录为二氧化锆全瓷牙,签名主治医师为陈某,第二次未记录就诊过程,签名主治医师为陈某;现场拍照9张。2022年5月18日在市卫生健康局领导带队下,再次对某口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口腔诊所诊室(二)治疗推车台面上放有使用后带针头的氯化钠注射液半瓶;清洗室内放有使用后的口腔器械托盘六盘,内放有带血棉球、阿替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空瓶等医疗废物,现场拍照2张。


2022年5月14日对江某行询问调查,江某自述:“龙某是我老婆,她是该口腔诊所法定代表人,卫生执法人员来检查情况属实,电脑上记录的汪某、戚某、张某(即投诉人)病人签名医生是陈某,就是我给她们诊治的,我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投诉人在我诊所用小型手提式X光机拍了片子二次,第一次是2022年4月2日拍的,第二次是2022年4月12日拍的,是一个女医生拍的,叫孙某,我不知道她的身份信息,也不知道她是否有《医师资格证书》,是朋友一起带过来玩的,小型X光机是我2022年3月9号买来的。”


2022年5月18日再次对江某进行询问调查,江某自述:“口腔诊所诊室(二)治疗推车台面上放有使用后带针头的氯化钠注射液半瓶;清洗室内放有使用后的口腔器械托盘六盘,内放有带血棉球、阿替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空瓶等医疗废物,情况属实,有医疗废物暂存间及处置记录。”


经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江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经放射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列表查询,口腔诊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卫健委认为:

1.某口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自2022年2月起,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江某从事口腔诊疗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

2、2022年4月2日起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规定。

3、该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密闭容器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规定。


卫健委对口腔诊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本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并根据《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2、本局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并根据《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二、(二)D.55. “违法程度:一般 情节后果: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时间在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裁量幅度,警告,罚款 900 元以上 2100 元以下”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3、本局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规定,另根据《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四、(八)J.98. “违法程度 一般,情节后果有 2 处以上 5 处以下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一般情节,裁量幅度警告,罚款 1500 元以上 3500 元以下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合并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元整。

03
律师意见

笔者曾多次接到过本期案例类似的咨询,尤其是在偏远地区,个人开办诊所后,其他家庭成员在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这种情况并非口腔诊所特有的现象,其他类型的诊所也会有,例如在诊所输液期间患者死亡的,这类型的案件由于患者的死亡原因并不一定是输液行为本身所导致的,如果是在正规的医疗机构,通过鉴定还能去明确责任比例,但若根本就不是医生来进行输液的,这种情况就属于推定过错的情形。


 以上情形属于医疗机构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三条:“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之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这是民营口腔医疗机构的又一合规风险:即人员的合规。


民营口腔医疗机构的人员包含了医生、护士、财务、行政人事、销售等。其中对于医生、护士必须是需要具备职业资格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本案中口腔诊所由妻子创办,但作为长期从事诊疗活动的丈夫却是“假医生”,在被卫生行政部门查处后,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而丈夫本人也将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本案中,卫生行政部门认为该口腔诊所任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暂未造成患者损害等严重后果,违法程度较轻,故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04
结语

医疗卫生涉及到人民的生命健康,民营口腔机构不能为了盈利而触碰法律的红线,一定要聘请具备职业资格的医生护士,并且在本机构注册后,方可执业。

END
刘芳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医事大健康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及企业刑事合规、劳动争议、其他民商事案件及企业法律顾问

社会职务: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医疗法律事务部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医药与健康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医药食品法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入库律师✦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农本社区及执信社区法律顾问律师、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


获奖记录:

●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

●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社会责任贡献奖 

●2021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

●2021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公益律师

刘志怡简介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广州大学法学学士✦曾任职审判机关熟悉民事审判流程✦擅长办理:医疗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民事纠纷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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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刘芳律师团队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周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