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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有钱,我第一个申请法院查封,为何却拿不回钱?
发表时间: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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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王总把1000万借给朋友做生意,3年疫情,朋友生意亏本,还不了钱。

王总知道朋友有一套别墅,价值2000万,足够还自己的欠款,于是,赶快申请查封了别墅,并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王总胜诉。

王总心里特别高兴,立刻申请执行,“梦想”着把别墅一拍卖,自己的1000万妥妥的拿回。

谁知道,法院告知,朋友除了欠王总的1000万,还欠了其他4个债主每人也是1000来万,加上王总的,一共有债务5000万。

4个债主的起诉也胜诉了,到法院申请执行,请求一起分拍卖别墅的钱。

执行局也说,大家按债权的数额比例分钱哈。

5000万债权,5人每人是1000万债权,等于每人受偿比例是20%,现在别墅变现2000万,每人可以分到400万。

也就是说,王总只能拿回400万。

王总喊冤了:我是第一个查封的,查封的时候,别墅值2000万,应该先把我的1000万还给我,剩下的,其他人才有权分,而不是按照比例分钱!

王总咨询我,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是第一个查封的,法院为什么不先全部分给我?

法院没有搞错,是有2种法律规定:

1、按照查封顺序分钱;

2、不管谁先查封,全部按照比例分钱。


而这个法院选择了按比例分钱的方式。

王总需要说服法官,让法官选择适用按查封顺序分钱的方式。




按照查封顺序分钱的规定是: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87条:

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55条第一款规定:

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意思是说,追债的,除了债务有抵押权的优先受偿外,其他普通债权,谁先查封,谁就有权先要求全部清偿自己的债权,以鼓励迅速作出查封动作的人。



按照债权比例分钱的规定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55条第三款: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的《民诉法司法解释》(法释(2022)11号)第508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显然,法律规定貌似打架了。



大部分法院认为:

按债权比例分,债权都是平等的,如果把债务人有限的钱,先分完给第一个查封的人,那么后面排队轮候查封的其他债权人,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不公平心理,打击大家找财产线索的积极性。如果把钱分给大家,可以激发大家的积极性,寻找更多财产线索,最后大家也分得更多。



小部分法院认为:

应该按照查封顺序分,可以提高债权人的积极性,一旦发现对方欠债不还,马上查封起诉,兵贵神速,把对方还来不及转移的财产,赶快封住,方便自己胜诉后可以全额获偿。





我们熟知了法律规定、法官的考虑之后,如何能全额拿回钱呢?有办法!



我的建议】:


1、如果出借大额资金的,让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物(土地、房产、车、股权等),土地抵押最好,不会掉价;

2、对方一旦不还钱,一定要第一时间申请法院查封并起诉,至少能查扣一些财产,总比判决胜诉后,一毛钱执行不到强;



3、如果你首封,却被法官告知按比例分钱时,你要记住。所有的法律规定,都有例外情形。我们可以通过寻找“例外情形”,说服法官,采用查封顺序先分钱给你。


例外情形有本人债权产生的特殊性,借贷款项涉及特定款项,如果债权人不能及时归还,可能需要负刑事责任、或者债权人公司处于经营困难借贷,债权不清偿可能影响公司经营、或者借贷款项属于债权人向第三方转借,且被执行人明知,不能全部清偿可能影响债权人之间背负债务等,这些就是我们成功说服法官、帮助客户成功拿回执行款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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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胡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