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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真的不能被查封、冻结、划拨吗?
发表时间: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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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的国务院令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是迄今为止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效力级别最高的立法。


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2021年7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第八条再次强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上述规定,结束了执行裁判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下称“两类账户”)能否排除一般金钱债权人观点不统一的局面,有利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但实践中,也有客户向我们咨询,面对单位利用“两类账户“规避、逃避执行,应如何应对?“两类账户“会否成为有心人士逃避债务的工具?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给出了回答。


《通知》确保两类账户专项用于该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之余,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两类账户”不得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规定之例外予以细化规定。


1.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被查封、冻结或划拨之例外

《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明显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资金,人民法院经认定可依法采取冻结或者划拨措施。


然实践中,人民法院实难判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是否明显超出施工合同约定及超出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全部人工费,该标准于实践中亦难以把控。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可被利用成为逃避、规避执行的工具。


《通知》第四条规定的预冻结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该风险。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管部门按规定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后,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冻结措施,并可依法划拨剩余资金。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划拨之例外

自2016年6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以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作为仅被保留的四大保证金之一,足见重要性。


《通知》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划拨也采取了谨慎态度,规定仅超出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公布的资金存储规定部分的资金,可依法采取冻结或者划拨措施


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条例》并未明确规定,仅笼统规定,待国务院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细化。


但值得关注的是,2021年1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规定工资保证金按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造价(或年度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造价的1%,不超过3%。相信不久将来各项配套制度将陆续明确化,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3.《通知》—三大部门的联动与制衡

《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三大部门联合制定发布,其内容无不体现出,三大部门联动并平衡制约,一方面确保两类账户原则上不被查封、冻结或划拨,确保专款专用,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当事人、有关单位或个人钻法律空子,利用两类账户,逃避、规避执行进行一定程度的制度补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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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官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