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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会诊发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由谁担责?
发表时间: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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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的文章里我们为大家介绍了什么是医师外出会诊,那么,医疗机构邀请外院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会诊,如发生医疗纠纷,应由谁来承担责任?本期文章我们结合案例为大家解析。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2019年10月16日,石某因右眼胀痛、视物重影、流泪两天前往医院二就诊。后行全麻下大脑中动脉球囊扩张及支架植入术,术中造成大脑中动脉破裂,并造成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致昏迷。2019年11月21日,石某因救治无效死亡。


原告认为,二被告对石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最终导致其死亡,故应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医院一辩称本案是联合会诊发生的损害责任纠纷,医院一不是诊疗行为的实施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医院二辩称认可在对石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但仅同意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案件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对医院一、医院二对患者石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责任程度),鉴定意见为:


(一)对医院二: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手术适应证不明确、告知欠充分、操作欠谨慎及并发症处理不足等过失,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对医院一:1、患者未在医院一院内接受治疗。2、医方受邀会诊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系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司法鉴定对专门性问题的技术鉴定范围,本案中不予评价。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医疗机构邀请本单位以外的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诊疗,因受邀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由邀请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院一医师外出会诊的诊疗过错由医院二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分析,被鉴定人石某未在医院一接受治疗,医院一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由医院二对患者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意见




从上述案例可知,会诊医师接受外出会诊的指示虽然是来自会诊医疗机构,但接受该指示后所从事的诊疗活动已经属于邀请医疗机构的工作事务范畴,受到该邀请医疗机构的指示、监督。并且,邀请医疗机构是与患者形成诊疗关系的主体,该邀请医疗机构也能够从会诊行为中获得相应的利益。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机构邀请本单位以外的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诊疗,因受邀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由邀请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故医疗机构拟邀请外单位医务人员进行诊疗时亦要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要根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做好相关邀请手续,还要注意不得提出会诊邀请的情况,即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刘芳 律师


业务领域:医事大健康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及企业刑事合规、劳动争议、其他民商事案件及企业法律顾问


社会职务: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医药与健康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医药食品法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入库律师✦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农本社区及执信社区法律顾问律师、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


获奖记录:

●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

●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社会责任贡献奖 

●2021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

●2021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公益律师


刘志怡 律师助理


✦广州大学法学学士✦曾任职审判机关熟悉民事审判流程✦擅长办理:医疗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民事纠纷。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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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刘芳律师团队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周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