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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时的土地权属调查
发表时间: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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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疑难复杂土地争议解决 
作者/谭婧萍、宋静      责编/芯镜

这是福律阁公众号的第424篇原创文章

全文共3814字,阅读大约需要15分钟

作者:宋静

单位: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福律阁土地诉讼团队

微信号:flagzs001


古语有云:“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

历史是一种宝贵的文化遗产、是一座丰富的知识宝库,回顾历史是为了更好地面向未来,我们开设“以古为镜”栏目,透过历史,把握规律、启迪智慧、提升认知、对抗焦虑。

自古以来,关于土地丈量及土地权属划分的问题层出不穷,历朝历代都为之设计了不少对应的土地制度,欲将其予以解决。

但往往囿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如此之问题历经千年,时至今日我们仍在不断探寻着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然则古时的土地制度虽已不适于今日之中国,但其中一些有趣的特色举措对于我们现下的相关制度,亦具有一定的参考与借鉴作用。

例如:明朝时候建立的鱼鳞图册制度,鱼鳞图册,是始于宋朝时部分地区编制的一种土地簿册,明太祖朱元璋将其作为一种土地丈量手段,在全国普遍推行。洪武二十年(1387年),朱元璋命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丈量土地,将全国以田地为主的土地的面积、地形、方圆四至、土质,详列分号,标明田主姓名,绘成图册。一式4份,分存各级政府,作为政府的征税根据。

因图册上所绘田亩依次排列,状似鱼鳞,故称之为鱼鳞图册。

《明史·食货志一》中曾对鱼鳞图册有如此之记录:“洪武二十年,命国子生武淳等,分行州县,随粮定区。区设粮长四人,量度田亩方圆,次以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编类为册,状如鱼鳞,号曰鱼鳞图册。”

清朝的著名史学家黄宗羲也曾在其代表著作《明夷待访录·田制三》中对鱼鳞图册进行了如此描述:“鱼鳞册字号,一号以一亩准之,不得赘以奇零。如数亩而同一区者,不妨数号;一亩而分数区者,不妨一号。”

由此可见,明朝的鱼鳞图册,是一种较为科学的土地赋税管理办法,图册中详细登记了每块土地的编号、土地拥有者的姓名、土地亩数、四至以及土地等级。

此外,还把每块土地形状绘制成图,每册前面又有土地的综图,能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帮助农民进行细致的土地丈量活动,从而能更好地厘清土地权属,为当时小农经济的生态环境,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空间,自此原本就依附于土地上的农民,便能够将其全身心投入到对土地的劳作上,也使得赋役的征收,具备了数据基础,多少防止了“产去税存”或“有产无税”的弊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有了保证,耕地及税额也有所增长,由此也更加巩固并强化了当时的中央集权与君主专制制度。

同时,为了促使鱼鳞图册制度得到更好的践行,明朝还引入了“里甲”制度。

《明史》中对“里甲”有如此记载:“(明太祖)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

因此,所谓“里甲”,就是将地方上的每110户编为1里,由丁粮最多的10户担任里长,其余100户分为10甲,各设甲首一人。各里中无力承担差役的鳏寡孤独人户,则带管于110户之外,称为畸零户。10名里长以10年为一个周期轮流应役,先后顺序根据丁粮多寡预先编排,每年由1名里长率领10名甲首应当差役,并负责“管摄一里之事”。

由此可见,里甲制度的设置,有助于在鱼鳞图册的基础上,加强对一定地区民众的监督与管理,能够在现存的社会结构的基础上,形成人口居住、土地占有和赋役责任高度结合的机制,从而实现基层社会控制的一元化格局,为明朝的集权统治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土地及赋税的管理,不仅在明朝事关国运,在近现代,国家亦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曾进行过三次全国土地普查,这三次土地调查分别进行于新中国发展的不同年代,正因如此,记录保存土地档案的材料和技术也在调查的同时不断地发展和变化。

第一次土地调查始于20世纪80年代

那时计算机应用刚刚起步,各类基础程序纷繁复杂,各地应用也颇为不一,因此大部分内业工作依旧靠人工操作,如航片转绘、编图绘图等。

且那时基础资料保存方法较为原始,不能增加或删减信息,其调查所得的资料并不能满足高速发展的信息社会需要。

第二次土地调查开始于2007年

该次调查的内容较第一次而言更加全面,具体有:

1、要求查清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和权属等情况;

2、进行城镇土地调查,掌握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和用途;

3、进行基本农田调查,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并登记上证、造册;

4、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地籍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联共享。


由于信息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其调查技术也提升迅速。

例如:采用GPS接收机、全站仪、电脑、专业软件,调整不同的调查进度、控制面积、田坎系数。

再例如:同时采用1:500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将每宗地的坐落、用途、权利人名称、权属性质等土地权属信息,在数据库中建立起与宗地一一对应的关系。

第三次土地调查始于2017年

全面采用了卫星遥感影像技术制作调查底图,同时采用高分卫星、云计算、无人机等技术,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并辅助以实地调查核实。该次调查历时3年,20多万基层调查人员参与,汇集了2.95亿个调查图斑数据,由此细化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全面摸清城镇及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并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信息的互联共享。

但由于“三调”与“二调”的地类分类不同,例如,林地分类更加精细,二调”时是3三调”时则变成7具体而言,草地类别中多了沼泽草地,商服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与一些特殊用地进行了合并,交通运输用地增加交通服务站用地等,如此导致实地调查人员登记时,出现了登记类别错误的情况。

而在三次土地调查期间,由于各地管理松紧不一,有一些地方政府弄虚作假、调查不实,即使发现部分图斑调查错误,也不及时改正,相应的监理人员也只对部分图斑核查,并没有尽职尽责,遇到错误不是迎难而上而是避之则吉,从而导致了很多土地权属纠纷。

本团队曾经接到一个案件:

某县某村一块30多亩的建设用地,在土地调查时被错误登记为设施农用地,导致无法开展大规模建设。

当时幸好“三调”工作还没有结束,于是我们马上积极与国土部门进行协商,要求重新测绘、登记、并上传正确数据。

刚开始国土部门还不愿意整改,虽然村委多次协调沟通,但相应行政机关则总是推诿责任,不予正面处理。

最后,我们打通了中央国土督察部门的电话,向其反映情况后,该错误才得以更正。

再比如本团队曾面临的另一个案件

客户持有的140平方米的宅基地,在重新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时,其权属证书上的土地类别突然变成了水浇地。

随后,镇政府发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客户在水浇地上建房是违法用地行为,需要马上整改,并要求其将该房屋自行拆除。

我们马上启动向国土部门申请调查涉案地块所有的历史存档材料,确认从80年代至今该涉案地都是宅基地,于是我们申请国土部门调整土地利用现状的错误登记信息,奈何被避之不理。

我们只好启动三个维权措施:

第一是针对国土部门不调整错误数据的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是提起要求法院撤销镇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诉讼;

第三是向上一级、上上级的主管部门投诉反映下级部门的不作为情况。


经过2年的诉讼维权,最终法院判决国土部门败诉,涉案地得以根据历史档案记载的地类、面积重新登记,客户的权益也得到了维护。

除此之外,部分地区仍然存在集体土地的清查及登记不彻底等情况,而随着各地土地升值加快,这些瑕疵数据极易产生土地权属纠纷、家庭继承纠纷、违法占地纠纷、宅基地互换纠纷、土地撤证纠纷、山林权承包经营纠纷等。

而此种种纠纷,除了要厘清历史用地情况,还要甄别出现是否存在登记上的错误,如若遇到这类案件,负责律师的专业技能必须要相当完备,而本团队的各位律师,则力求在土地纠纷的专业领域内不断完善自我,为有所需求的各位客户们解决问题,维护权益。

明朝的“鱼鳞图册”和“里甲”制度,在小农经济的时代大背景下,是需要很多的人力物力去身体力行地绘制和实践的,且人力虽多,却终有尽时,鱼鳞图册中,关于土地的丈量方法和精确程度着实有限,而随着科技与社会的进步,新中国在运用土地调查的方法去进行土地丈量、规整、确定土地权属时,也必然会遇到很多问题,但办法终归比困难多,在纠纷中为客户解决问题正是我们律师的职责所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亦需要我们律师去为其保驾护航。

依律而行,释法明理,定纷止争,乃律师之责,亦是律师之心。Flag(福律阁)土地诉讼团队愿意倾力为大家排忧解难,化解纠纷,欢迎大家前来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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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石伟民